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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聚焦法治政府新课题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日期:2016-10-24

近日,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广西南宁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承办。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胡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政法委书记温卡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广西大学党委书记刘正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何开长,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行政法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媒体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了此次年会。开幕式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主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致辞。他指出,行政不作为、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行政检察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这些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快速的推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有良好的传统,始终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有助于相关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研讨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始终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探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尤其关注侵犯相邻权、侵犯竞争者利益以及侵犯受害者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是行政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的重要使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尚海龙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不作为的形式不再局限于过去固有种类,侵害的对象也不再限于狭隘的相对人。

针对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的行为,“要澄清其作为不作为行为的属性,并予以规制。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妥善处理撤销判决和给付判决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刘飞认为,由于拒绝行为的存续效力可能会与给付判决发生冲突,因而有必要通过撤销判决结束其效力,避免逻辑矛盾。

“行政诉讼是最主要的监督手段。”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宁波市法制办处长顾忠平认为,在不作为行政诉讼中,原告面临起诉难、无法准确判断起诉对象、行政不作为标准界定不明、难以通过诉讼获得直接的救济等困难,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与行政不作为和法定职责相关的概念、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举证责任以及裁判方式等内容。与此同时,要增加建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风险保障机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明确详细的制度规范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问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建新指出,违法责任原则、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适合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归责原则,应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提出,有必要统一规范公法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概念,在行政法和刑法不同领域实现对接,并以此确立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谱系。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明确行政不作为责任认定中的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领导人员责任和普通公务人员责任,相关联的多个行政不作为之间的责任以及行政不作为危害后果的界限,以期构建一个理性的不作为法律责任体系。

市场监管问题

市场监管是行政法长期关注的议题之一,多位专家学者从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入手,对该领域的市场监管机制从组织法、国家责任、重点监管名单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了细致讨论。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马英娟主张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一方面有赖于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的改革,整合不同部门的执法力量;另一方面有赖于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关系,树立整体型政府理念,在组织法定原则框架内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食品安全领域,单一机构体系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多部门监管的所有问题,相比之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更加现实可行。因此,必须确保立法授权的明确性,增强综合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从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属性入手,讨论了重点监管名单的范围、条件、监管措施,建议将公布重点监管名单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管措施,在适用范围、情形、程序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定。

此外,其他学者分别从自我规制、关系范畴、融资担保公司、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对市场监管体制的革新和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行政检察监督问题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检察监督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陆伟明提出,行政检察监督是缺乏既有制度规范支撑的一种机制。因此,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扭转行政检察监督机构在检察机关内部边缘化的趋势,并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改革。与会学者还从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检察、行政检察监督的边界及法律程序等角度对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活动,广西桂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春宏总结道,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存在无现实法律依据、缺乏刚性监督手段、自身监督能力不足等问题,应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惩戒更换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等监督方式,明确调查权、知情权、纠违权、启动诉讼权等监督手段。

黄春宏还谈道,作为一项从属于法律监督权的下位权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应当以防止行政执法权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诉讼程序外进行,因此主要是通过在履职中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来实现,其运行机制的完善应符合工作需要和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法治政府新课题

在“法治政府新课题”这一环节,专家学者就行政法视界下的共享经济等当下热门议题展开讨论。

有学者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所应获得的行政许可作了规定,该规定所涉及的许可事项本身存在一定法律瑕疵。有观点主张,分享经济的发展对行政法财产用途管制制度、市场准入管制制度和职业资质的管制制度构成极大挑战,产生大量行政法意义上“非法”活动。这种挑战是分享经济创新性和法律滞后性的自然结果,这种挑战要求行政监管必须与时俱进、实施创新。

有学者提出,针对共享经济的规制措施,需要一定的战略性模糊,以便于为地方试验留出制度空间。从转型角度出发,有观点认为,我国网络市场监管面临创新性、协调性、绿色性、开放性、共享性转型,应推动网络市场监管实现从网络管理到网络治理、从行政监管到法治监管、从一元管理到多元协同、从本土治理到全球治理、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五大转型。

政府与私人主体的合作模式是当下亟待解决的行政法问题,对此,有学者从域外经验出发,主张采用规制性协商来解决行政僵化的问题。针对公私主体的具体合作方式,有专家认为需要社会主体的进一步参与和践行企业责任,需要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

针对PPP领域(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学者提出,尽管行政法不能单独解决宏观环境的问题,但通过清晰立场、类型化问题、创新机制以及处理好政策和法规间关系等举措,可尽力追求于PPP监管之调控的最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