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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一分论坛综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4

921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一分论坛在保定举行。论坛的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工作室首席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方世荣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莫于川,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李昕,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张卿,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郭胜习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鸿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练育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卢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键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工作室首席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方世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湛中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莫于川

莫于川作题为《习近平应急法治观与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使命——简论新突法的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特色应急行政法发展》的报告。莫于川教授首先阐释了应急法治原则的基本定义,即行政主体为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根本利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防范和面临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管理危机的情形下,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下要实施行政应急措施或者非常措施的基本法理与准则。他指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从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论述中把握应急法治的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重大考验。此外,莫于川教授对于进一步完善应急法律规范和预案体系提出了六点建议:增加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突发性的类型、设计更加周全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体系、创建行政应急行为权限争议快速协调裁决机制、规范行政协作协调、心理危机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应急法治思维能力。莫教授还重点强调了要健全应急法治的规范体系,完善各位阶规范依据;健全应急法治的能力体系,提升依法应急治理能力;健全应急法治的知识体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培养专业人才;健全应急法治的紧要课题,促进应急行政法学的发展。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李昕

李昕作题为《论我国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造》的报告。李昕教授指出,我国公共服务的法治化不再局限于“零敲碎打”的单行立法完善,进入了以系统化为特征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新时期。李教授认为建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有四大核心问题,分别是:如何确定公共服务的范围、如何定位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如何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分散规则的规范整合、如何处理改革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的关系。她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从目标定位、组织改制和路径选择三个维度,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进行了制度探索,并积累了经验和教训。目前,已经确立了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制度,即以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分类分级制度;以公平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责任制度;多元化的公共服务组织制度。李昕教授总结指出多维度的法律关系,具有整合功能的基本原则,任务导向的制度安排,开放的多层次规范体系,是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张卿

张卿作题为《法律经济学交叉学科建设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的报告。张卿教授分析了法律经济学交叉学科建设如何助推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和创新。他认为: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理论、代理人理论、效率标准理论以及法经济学交叉学科建设能较为全面、系统和有说服力地来解释分析中国行政法学的若干重要问题和重构学科体系,从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他从四个方面作具体阐释:一是市场失灵理论为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赋予行政主体行政职能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二是代理人理论有助于解决管理论和控权论的争议、更好地确定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厘清与民事协议的边界。三是效率标准和理论的应用能通过比较替代性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来更优设定行政法制度并优化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应用。四是法经济学交叉学科建设能从整体上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科体系的优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锫

黄锫作题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学科定位与研究结构》的报告。首先,黄锫教授从领域法的视角观察数字行政法的学科定位,指出它应当是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行政法平面交叉、同时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诉讼法立体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并且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会存在重叠关系。其次,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数字政府治理的行政法治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组织平台化、算法智能化与数据积聚化三个部分的研究内容;第二个层次是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经济性行政规制与社会性行政规制两部分的研究,而社会性行政规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公平规制和风险规制两个研究分支;第三个层次是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其中包含数字行政法律责任与数字行政法律救济两部分的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郭胜习

郭胜习作题为《学理革新:公法请求权理论的建构尝试》的报告。郭胜习首先讲述了选题缘由,当前行政法学体系主要围绕行政行为理论为中心构建,强调塑造客观法秩序以保障权利。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行政法理论体系亦需作出相应调整,可以考虑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主观公法权利理论,补充现有体系的不足。其次,郭胜习老师强调公法请求权理论建构的研究立场是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主观公法权利理论,形成主客观统一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他指出,建构公法请求权理论,应当彰显公民主体性,树立整体性公权观,并探讨国家作为公法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以完善行政协议等特殊领域的解释。最后,他建议结合私法请求权理论,系统研究主观公法权利,形成主客观统一的行政法学体系,特别是要重视程序上的请求权,为合作行政提供理论支撑。借鉴私法请求权理论,强调行政法请求权需包含程序性权利,以形成完整的公法权利体系框架。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鸿志

孟鸿志评议。孟鸿志教授认为,莫于川教授的报告以问题为导向,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应急法治观进行了细致梳理和深刻分析,所提炼的“加强法治、依法治理、防范风险、应对危机”十六字应急法治要求,对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急法治观奠定了基础。莫教授高度重视应急法治原则,并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报告还系统总结了新《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法的创新亮点,并以此为基础以对中国应急行政法学的主要框架结构进行设计。总的来说,莫教授的报告立意高远、高屋建瓴,所提出了“规范体系”“能力体系”和“知识体系”,对研究应急行政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孟教授对莫教授的汇报中涉及的“应急法治体系”也提出了自己见解,希望莫教授能够继续为推动中国应急法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主任、教授 练育强

练育强评议。练育强教授认为,李昕教授的研究是一脉相承、从点到面的,是从行政主体、公立医院法治化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研究。练育强教授对李昕教授的文章提出了三点学习体会:第一,问题找得准确。一方面,论文写作的出发点准确,于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建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系统化、完善化。另一方面,论文提出的问题准确。提出了公共服务法律体系面临的司法核心问题:如何定位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如何处理改革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关系。第二,结构合理、逻辑性很强。论文是针对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造,文章第二部分是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自动探索,第三部分认为法律体系的构造和核心要素。第三,观点明确,论文中明确提出,以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建设基本和非基本的公共服务,拟定相应的政府责任是当今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基础。此外,练育强教授也提出了三点问题:第一,论文中规则体系的示意图与论文所要论述的法律体系是否为同一种体系;第二,如何处理改革和法律稳定性关系中“稳定”具体指什么;第三,可及性和不可间断性是原则还是具体的规则,具体的制度能否成为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卢超

卢超评议。卢超研究员认为,张卿教授的报告对“市场失灵”理论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具有创新性的学习价值和现实意义,用创新性的代理人理论重塑了经典的管理论和控权论的逻辑关系,提供了全新的经济学的视角。张卿教授最后从学科体系优化的角度,运用经济学交叉学科的视角对既有的行政法学框架进行了创新性的发展。卢超研究员指出,文章最后一部分最具亮点,从学科体系优化的角度,运用了交叉学科的视角,对既有行政法学框架进行了创新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的体系框架还是建立在行政行为理论基础之上。实践中大量监管工具很难纳入到传统的行政行为体系之下,值得进一步的挖掘,并期待张教授的文章能够尽快成稿。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继敏

徐继敏评议。徐继敏教授对于黄锫教授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第一,数字行政法的体系化、学科化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数字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仍旧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这一总体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第二,倘若数字行政法成立,那么其与传统行政法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具体而言,数字治理能带来政府管理的变化,我们调查能力增强、管控能力增强等等,数字治理让政府更强大,它必然会带来规则的变化。原来更多是要求行政机关授权明确、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但是进入数字时代,行政执法重点是行政机关之间如何数据共享、协同。第三,数字时代产生的诸如生成时人工智能立法、算法规制等新兴问题,不应该被当作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应该叫做行政数字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键

徐键评议。徐键教授指出,《学理革新:公法请求权理论的建构尝试》一文以民法请求权理论为镜鉴展开思考。但公私法两种体系的底层逻辑差异很大,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欠缺清晰的基础权利规范和一一对应的请求权规范,即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这使得请求权理论难以成为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不过,徐键教授认为,在三个方面可以思考公法请求权问题:一是以回溯方式讨论请求权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之间的沟通功能,主要涉及诉的利益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二是在特定类型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裁判类型中讨论相对人或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三是在未定型化的行政活动中讨论现有行政法体系难以回应的新问题、新挑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宗泽和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程雁雷担任主持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惠州学院政法学院教授袁文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雷苗苗,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范奇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熊文钊,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邢鸿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王克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治坤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宗泽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程雁雷

发言环节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薛刚凌

薛刚凌作题为《非政府公共组织行政法规制研究》的报告。薛刚凌教授首先说明了论文选题原因。认为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有两个切入路径,一是具体概念、具体行为、具体制度的中国创新,二是从整体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回应公共行政的实践需求。中国的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都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也具有独特的整体型特征,强调政府积极作为。为履行政府职能,从行政机关延伸出大量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以此为切入点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继而,薛刚凌教授报告了撰写论文的主要内容,从非政府公共行政的界说、法律调整的反思、法律制度的建构、行政法学理的回应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她指出,非政府公共组织类型多元,都由政府延伸而来,受政府领导、支持和监督,并承担外部管理职能、自治管理、发展行政及公共服务职能,因而要予以行政法的规制。在法律制度建构上,要从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监督与救济法等方面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进行全面回应,在行政法理论上要扩展行政法调整范围,重构行政法理论体系,要强化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兼容性和独特性研究,以推动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转型与发展。


惠州学院政法学院教授 袁文峰

袁文峰作题为《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论纲》的报告。袁文峰教授认为,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推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进。袁文峰教授首先在报告中深入探讨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介绍了学界对传统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和精简性提出的疑问,学界认为其更像两个诉的简单相加;随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及实际案例分析,特别是土地确权纠纷案件,揭示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普遍性,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包括实体法上的私经济行政行为和双阶行为的基础,以及程序法上基于诉讼主体重叠的纯粹客观诉讼合并。通过具体案例,他阐述了无牵连请求的合并和有牵连请求的合并两种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最后,袁文峰教授讨论了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管辖权、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程序性问题的消解作用,并指出《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和理论研究仍需完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琳

郑琳作题为《整体政府视域下处罚协助的制度机理与完善进路》的报告。郑琳教授在报告中深入探讨了整体政府视域下的处罚协助制度。他指出,在行政处罚中引入执法协助的立法缘由包括处罚实践的需求、行政一体性原则的要求以及统一程序立法的缺失。随后,郑琳教授详细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立法定位,以及该条款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对于处罚协助中存在的不作为、越权协助和机制不畅通等挑战,郑琳教授提出了面向整体政府的法治建设方向,并强调了依法协助的重要性。最后,他提出了处罚协助制度的具体建构方案,包括确立专责机关、设计数字政府时代的协助程序以及责任的合理分担等,为完善处罚协助制度提供了新思路,促进了整体政府法治建设的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雷苗苗

雷苗苗作题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功能定位、实践检视与适用优化》的报告。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阐述了该制度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强调了其作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雷苗苗认为,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风险防范和程序公正。通过立法规范和司法审查现状分析,揭示了该制度在落实中的成效与不足。她指出,尽管该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审核主体独立性不足、审核效力不明确及责任追究不明确等问题。最后,报告提出了优化举措,包括明确“重大”和“执法决定”的具体标准、保障审核主体的独立性、细化审核意见分类及责任体系构造等,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推动其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


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 范奇

范奇作题为《国家治理与行政协议功能类型之研究》的报告。范奇系统阐述了国家治理与行政协议功能类型的发展。范奇指出,行政协议作为国家治理的实用性工具,其功能类型应基于行政模式的演进进行划分。报告从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整序行政到合作行政,详细解析了行政协议在不同行政阶段的功能变化。其中,秩序替代协议强调等级分离,给付提供协议关注公益担保,风险规制协议明确社会责任,而公私合作协议则着重于市场资源配置。报告还强调,从“行为要素”转向“功能要素”研究,能更全面理解行政协议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为行政协议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新视角。


评议环节

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熊文钊


熊文钊评议。熊文钊教授认为薛刚凌教授的论文题目契合单元主题,题目探讨的问题很有必要。文章结构完整,并系统讲解了非政府公共组织从组织、作用、行为以及监督、救济来拓展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法行为调整范围的扩张以及救济的可能等问题。熊文钊教授认为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很有必要,论文中提出在《行政组织基本法》中增加对非行政组织进行规制的章节也是很有必要的。熊文钊教授在评议中对如何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发表了自己的见解:1、健全完善国务院组织法的各类组织形式;2、明确职权组织法定原则,修改完善第六条关于职权的规定方式;3、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门立法,明确地方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运行方式等。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鸿飞

邢鸿飞评议。邢鸿飞教授认为袁文峰教授的文章选题新颖,具有学术价值,并对文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题目探讨的问题较为微观,而“论纲”一般是比较宏大的叙事,因此,论文题目可以略作调整。二是文章应和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对比,总结出其特殊性和个性,在此基础上论证非法定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可以在思路上做出一些调整:首先引出问题,讲述法定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理论基础应进一步完善;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价值。最后提出非法定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形态或诉讼类型。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东

胡东评议。胡东教授认为,郑琳副教授的文章研究视角新颖,逻辑结构清晰,从多角度论述了该制度的立法缘由,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他指出,整体政府的法治建设如何推进这一问题,应当以行政执法权的合理调配为导向,提升行政效能,克服行政执法碎片化问题。特别要注意行政执法权的权限划分,实现有效协助,避免权限重复。胡东教授认为,面向整体政府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执法体制、执法协作体现了跨部门、跨领域的统筹能力和国家的综合执法能力,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在此视角下展开研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王克稳

王克稳评议。王克稳教授认为,雷苗苗的文章应关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法治审核的内容,文章讨论的主要是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法治审核的内容要围绕这两个展开,例如行政协议中主体适格性审查是否涵盖在合法性审查领域。第二,关于审查标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还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标准进行宽松的审查,需要进一步回应。第三,关于效力问题,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思考这样的规定是内部约束性的规定还是外部约束性的规定。后续论文中可以对没有审核的理论行为有外部效力,导致其外部是无效的、违法的、可撤销的情况作进一步回应。第四,关于审核的法定责任,法定责任的承担应当有一定条件,未来可以在文章中分情况进一步讨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治坤

杨治坤评议。杨治坤教授对范奇的文章提出如下观点:第一,行政协议实际是借鉴了政府决策与执行分离的原理,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工具。第二,文章体现了时代精神。国家治理实际是一个新近的话语体系,但是它已经融合了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基因,因此,国家治理实际上具有一种多维面向。范老师的文章中关注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在文章中依托秩序行政、福利行政、风险行政、合作行政的范式,对行政协议做了对应的功能类型的提炼与划分。第三,整个文章分析框架采取典型类型、制度要素、本土实践的写作风格,对行政协议功能类型进行了分析,文章圆润,可读性强,超越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具体形式的规定。对四种行政协议的制度要素进行规范化分析,反过来对行政协议功能类型化研究形成一种指导性的功能。第四,文章依托四种行政范式类型化的划分,但文章中并未对四种类型化之间存在的交集做适当阐述,未来文章可以围绕这四种功能类型交叉再做一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