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救济法研究的新发展(2022-2024)
很荣幸学会安排我作《中国行政救济法研究的新发展》的学术综述。本次综述的统计源以期刊为主,包括《中国社会科学》、27种法学类CSSCI期刊和《行政法论丛》《公法研究》两本CSSCI来源集刊。2022-2024年,统计源期刊共刊发191篇行政法救济法论文,其中行政诉讼法论文136篇、行政复议法论文26篇、国家赔偿法论文15篇,分别占71%、14%和8%。接下来,我将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3个方面分别展开述评。
一、行政诉讼法研究的新发展
有学者将行政诉讼喻为“行政法学的CBD”,2022-2024年期间,学术界围绕行政诉讼法研究发表了大量优质论文。相关成果集中于以下6个主题。
(一)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是行政诉讼的前提,主要包括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两个方面。有关研究成果覆盖4个议题:
关于受案范围。有学者提出,应当将对权力的无漏洞监督转向对权利的无漏洞保护,将行政受案与行政行为适度脱钩。还有学者探讨了不成立的行政行为等特定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关于原告资格。“刘广明案”后,学者们对原告资格的研究主要围绕保护规范理论展开,并成为行政诉讼法研究的重要学术增长点。但当理论移植的热情冷却,学者们开始对保护规范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展开本土化的反思和重塑。此外,还有学者从主观诉讼和诉权理论的角度比较了意大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及其对我国的镜鉴。
关于重复起诉。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但未明确相关的判断标准。对此,有学者提出采用诉讼标的相对化识别路径来判断重复起诉。还有学者细致探讨了行政撤诉的再诉禁止效力。
关于起诉期限。有学者对从合目的性角度对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制度进行了反思和重塑。
(二)司法审查
围绕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履责审查、附带审查等司法审查的基础命题。有学者从法源角度重述了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范畴;有学者提出,对于“滥用职权”的解释应当去主观化,不宜无限扩大“明显不当”的内涵;有学者立足审判实践,构建了行政不履责司法审查的体系链;还有几位学者对附带审查的实践困境、审查框架和重复审查等问题分别展开探讨。
关于其他典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学者们做了大量工作。相关研究覆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规划、行政解释、行政应急、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行政登记和行政确认、失信联合惩戒、行政信息处理等行为,提出了司法审查的具体方案,有力地推进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的精细化发展。
(三)判决方式
判决是行政诉讼法能否化解争议的关键,行政法学者们历来对此有比较稳定的学术投入和产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论丛》2024年第30卷组织策划了“行政诉讼判决评注”专题,对《行政诉讼法》的判决条款进行了详细评注,发出了中国行政法评注的先声。
概括而言,关于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研究覆盖了驳回判决、撤销并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等各种法定类型和司法解释所创设的“恢复效力判决”方式。有学者对行政诉讼判决理由的既判力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基础问题展开了讨论。作为判决方式的延伸,还有学者从社会治理角度剖析了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功能扩张及适用边界。
(四)证据
证据是诉讼判决的事实认知基础,但在行政诉讼研究中相对薄弱。可喜的是,近年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有所推进。有学者研究了英美法中辅助证明政策规则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启示。还有学者从认知层次的角度解构了行政诉讼裁判事实论证的生成逻辑。
(五)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形成丰富的研究成果。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3个议题: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和理论构造。学者们强调,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恪守谦抑性,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不代替行政裁量。还有学者提倡以客观诉讼为基础,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公益诉讼被告适格的实践分歧与规则建构。还有学者论证了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判断标准。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造成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对此,有学者解构了“不依法履职的构成要件”,还有学者分析了公共利益损害认定中抽象与具体损害的类型差异。
此外,还有学者聚焦探讨了环境保护、风险治理等领域具体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
(六)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针对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突出问题,学者们围绕行政诉讼如何实质性解决争议展开探讨。
有学者提出,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实质化解,应当考察“原告合法权益是否获得实质救济”及“程序是否实质终结”,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作为重要检验标准。还有学者从改进立案方式、优化判决内容、完善二审再审和优化评估方法的方面,提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治路径。
二、行政复议法研究的新进展
2022-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实施为理论界提供了广阔的讨论空间。期间,行政复议法的研究大体分布于3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与整体设计
关于行政复议的整体设计。有学者全面系统地解读了新行政复议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有学者从申请范围、程序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分析了复议法修订的核心问题。还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改革应遵循实用主义进路。
关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有学者从全面审查的角度分析了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角色与功能。还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制度应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之双重面相。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体系
行政复议决定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终端产品,为此学者们倾注了大量注意力。关于重作决定。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复议重作决定的理论基础、适用要件与效力。关于驳回决定。有学者对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定的种类进行了区分。关于变更决定。有学者探讨了变更决定的定位和适用条件的类型化。有学者分析了行政协议复议决定的方式拓展。还有学者研究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能动实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直接反映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如果设计不当,可能导致整个行政救济体系的紊乱。围绕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学者们从整体法秩序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思考。
关于前置关系。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基础、设定标准和配套机制。有学者提出复议前置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的拘束,提倡按“行政行为类型+属性”标准设定复议前置。还有学者主张采用“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仅将行政复议前置扩展至个别领域。
关于衔接关系。有学者提出,遵循“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制度逻辑,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新型衔接关系。有学者从受理条件、裁决规则等方面探讨了二者的衔接问题。有学者从竞争目标、竞争规则、竞争合作等3方面勾勒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制度竞争图景。
还有学者分析了行政复议与诉讼中规章的定位区分和适用逻辑。
(四)其他课题
此外,学者提出,行政复议管辖集中后,需要在行政复议机构内部实行专业化分组,强化行政复议审理的专业性保障。还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认定的时点判断问题。
三、国家赔偿法研究的新发展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4个方面,基本覆盖了国家赔偿的各个领域。
(一)一般问题
有学者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方面的创新发展。有学者从请求权视角,分析了《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典》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还有学者探讨了国家赔偿时效的定性及适用逻辑。
(二)行政赔偿
有学者从立案审查和审理判决等方面系统构建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规则。还有学者探究了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方法。有学者重述了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及展开。有学者探讨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还有学者具体探讨了房屋征收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责任的适用和行政协议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
(三)刑事赔偿
对于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案件,法院倾向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但其公正合理性不无疑问。对此,学者集中关注了部分行为无罪型、重罪改判轻罪型、刑期调整型等轻罪重判国家赔偿的困境与出路。还有学者从解释论角度研究了涉执行司法赔偿的“程序终结”要素。
(四)责任追偿
追偿是发挥国家赔偿抑制违法功能的重要方式。对此,学者们在反思“自己责任说”“代位责任说”“分散追偿”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组织责任说”“统一追偿说”等更优的追偿模式。
小结
2022-2024年行政救济法学研究成果丰硕、质量上乘。整体呈现如下特色亮点:
1.梯队合理。综观近3年行政救济法的研究队伍,50后、60后学者仍然笔耕不辍、躬身垂范,保持着旺盛的学术创造力;70、80后学者逐渐成为中坚力量;90后学者势头迅猛、后生可畏;一些博士生也开始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崭露头角。体现了中国行政救济法学带有传承、富有活力的梯队结构。
2.方法自觉。在坚持规范分析方法基础上,随着相关数据库的完备和资料检索的便利,现有研究已经形成检索案例、分析案例、反思案例的方法论自觉,有助于从实践中提炼法理、凝聚共识、积累教义。
3.学术自主。上述研究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中国实践,在反思性借鉴国外有益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对原告资格、公益诉讼、复议前置、司法赔偿等诸多问题展开了本土化塑造,有力推动了中国行政救济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关于行政救济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我尝试提三点建议供参考:
1.补强短板。目前的行政救济法研究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行政诉讼法在发文中占据大半壁江山,行政复议次之,国家赔偿法相对弱化。今后,除了继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外,一方面,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启动,围绕行政复议法的解释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修改《国家赔偿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标准的提高、监察赔偿等重大问题亟待深入讨论。
2.立足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救济法背后的底层逻辑是依法行政和权利保障的行政法理,不存在脱离实体法的救济法制度。因此,行政救济法研究须扎实植根于行政法原则论、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裁量论等行政法基本原理。否则,行政救济法研究就可能陷入个案争议的琐碎解决,或者在诉讼和复议实践后亦步亦趋,丧失理论的反思性和前瞻性。
3.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我认为有组织的科研不光体现在某一单位内部,也应当体现于广泛的学术共同体之中。首先,可以依托学会青年论坛等平台,围绕行政救济法的重要议题、基础范畴、基本原理展开集中研讨,锻造中国救济法的标志性概念、原创性概念;其次,学会可积极与期刊联动,促成行政救济法方面的选题策划,推动形成中国行政救济法研究的期刊方阵,为有组织地科研提供媒介。
最后,对一个学科数年内的总体研究进展进行系统述评,是一种智识上的巨大挑战,错漏疏忽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未尽之处,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