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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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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凤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主题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3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

中国的行政法学科是在100多年前创设的。100多年前,在北洋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都开设了行政法的课程。可以说,在河北大地上很早就开始了行政法学的研究。我党的先驱李大钊同志就是法政学堂培养出来的卓越代表。40年前,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开始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进步。10年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创设了非常多的新制度,这些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从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主要有两大原动力在推动:政策引导型和实践生成型。这两种形态下,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学界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引领作用。今天,我就今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历史趋势,简要地作一个汇报。

一、突出监督特色,合法性审查原则内容将更加丰富。监督是行政诉讼乃至于行政复议的生命线。坚持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的特色,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发展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了部分合理性审查的原则;包括了部分适当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了部分合约性审查;也包括了部分裁量性审查。

二、保障公正审理,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将更加深入。正如何海波教授所言,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号问题。没有一个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行政审判工作就无法正常和公正地开展。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了20字的行政诉讼的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即,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其中,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是专注于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级别管辖是专注于科学地划分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的问题。特别是要解决高层级法院存在的倒金字塔、案件数量倒挂的问题。在集中管辖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我们将适时研究探索建立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

三、完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衔接将更加清晰。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后,行政复议的定位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定位更加明确,即,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诉讼是最后一道防线。年初,我们和司法部已经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就主要的衔接原则作了一些规定。今后我们还会在立案条件、审查审理的强度、纠纷解决的优势等等方面作出重要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我们会尊重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判断,尊重其基于宽口径特色的行政复议范围判断,真正地推动促进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四、要坚持依法监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将更加多元。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的。但是,行政复议法将规章也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这样就会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的问题。今后我们适用法律时,不仅仅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按照行政协议本身所具有的协议性的特征,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在规章适用方面,由于行政复议法已经把规章作为依据,在行政诉讼当中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也要依据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五、要推动全面保护,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将更加科学。行政诉讼法是以制约行政行为,即监督行政机关的理念来构建的。作为行政诉讼来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高度重视的。不同的诉讼请求对应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同的诉讼类型,原告的资格不同,被告的资格不同,期限和时效运用不同,证据规则不同,审理对象不同,裁判方式不同。今后在推动行政诉讼类型构建当中,要以形成诉讼特别是撤销诉讼作为主体,以给付诉讼作为补充,以确认诉讼为兜底的思路来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全面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保护公民权利。

六、因应实践发展,行政行为概念的发展将更加深刻。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诉讼法中具有核心性的、基础性的地位。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会在撤销诉讼当中继续应用。广义上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还包括其他的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管理行为,还包括公共服务行为;不仅包括行政处理行为,还要包括一般处分行为。行政行为概念的发展将会极大地影响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被告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

七、坚持全面赔偿,行政赔偿诉讼将更加完善。未来的行政赔偿中不仅包括侵权赔偿,还有违约赔偿;不仅有法定赔偿,还有约定赔偿。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在完善国家赔偿法方面,在赔偿的归责原则上,行政赔偿原则将从单一的违法的原则向多元规则原则演进。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上,行政赔偿将与民法典相对接,特别是行政协议的赔偿,对接民事法律规范。财产损失不能仅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在赔偿的种类上,我们行政赔偿将与国家责任相对接。国家责任不仅包括赔偿金,还有其他责任的形式。除了赔偿金之外,我们还会广泛地运用到其他的责任方式。

八、推动多元共治,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更加健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什么叫有机?有机是科学分工。什么是衔接,衔接是有序配合。在此基础上,我们会推动行政机关来运用更多的手段来化解纠纷,甚至包括民事纠纷。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行政机关将对化解民事争议的范围将有所扩大,人民法院也将依法支持。同时推动适时制定行政纠纷的化解法,真正地使行政纠纷化解的途径有机衔接起来。

九、参与社会治理,行政审判能力现代化功能将更加凸显。行政诉讼功能除了抓后端,治已病之外,还包括抓前端,治未病。我们今后将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积极地发挥好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在前端,我们会积极参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在中端,我们要探索构建预防性的行政诉讼;在后端,我们将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法定形式来预防行政纠纷的发生。

十、要着眼于实践底色,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更加成熟。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都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我们认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学术界长期以来为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十年前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当中,我们有很多制度是有别于其他国家,体现了原创性,甚至是领先于世界的,体现了时代性。比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军事行政诉讼等等,这些在全世界都是属于前列的。所以,我们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方面是有相当自信的。下一步,我们会结合审判实践,与行政法学界一道,推动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基本思路是,行政基本法典不能采用《民法典》这种法律合并的方式,而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民法典》基本上是按照权利来构建,行政基本法典要按照行政行为的角度构建。行政基本法典既是一个程序法也是一个实体法。要通过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一揽子解决行政行为成立、生效、违法、无效要件没有统一规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