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行为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行为研究 -> 正文

秦小建: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功能反思及其重塑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12-01

 要:在解决基层权责失衡的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责失衡。出现这一悖论根源在于改革的功能导向发生偏差。执法权下沉不能停留于形式上的规范化或程序化努力而须适应基层治理实际匹配基层治理综合性、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治理需求提高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能力使基层在法治框架内享有自主空间从而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形成制度平衡。遵循改革的功能指引下一步应借助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整合符合基层治理需要但琐碎分散的执法职权将其整体纳入乡镇街道治理体系拓展基层在治理权限、力量和手段等方面的自主性制度空间着眼于日常轻微违法行为等高频多发且适合由基层执法处理的事务将执法权转变为积极的治理策略通过执法探索常规化治理机制同时塑造规范性和裁量性并重的基层执法导向拓展基层执法公共参与、信息反馈和社会整合功能助推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乡镇街道);基层权责失衡基层执法基层治理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然而当前基层治理面临着“小马拉大车”难题难以为国家治理筑牢坚实根基。为破解乡镇街道任务、压力、责任远超权限、能力、资源的权责失衡困境改革以基层职责为基点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一方面通过职责清单理顺县乡关系、防止随意下放任务以减负另一方面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减负和放权一减一增看似逻辑相悖实则尝试以合力回归乡镇街道职责定位这一基础性标准以达成乡镇街道权、责、能相一致目标进而推动塑造乡镇街道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以更好发挥乡镇街道在基层治理中的枢纽和服务作用。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是放权赋能改革的一项主要举措。这项改革旨在赋予基层治理主体必要的执法权限并试图由此切入来探索健全乡镇街道职责与资源相匹配制度缓解基层权责失衡困境进而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然而改革实践却未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悖论——本为解决基层权责失衡的改革反而加剧了权责失衡。出现这一悖论源于缺乏明确的赋权标准也可归因为自上而下的单向赋权未考虑到乡镇街道的自主性但最深刻的原因或许在于改革实践未能真正贯彻通过执法权下沉来为基层赋能的功能导向。

实践中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几乎都是落实在下沉和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方面。这一思路建立在一种未经反思的抽象认识上即行政执法是乡镇街道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理所当然地可以强化乡镇街道的基层治理权限进而可改变权责失衡的局面。然而通过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来破解基层治理权责失衡困境须追问如下问题一是权力适配问题下放的执法权是否构成基层治理所缺之“权”二是赋能实效问题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究竟在何种意义和程度上可以达到赋能乡镇街道的效果三是系统协同问题作为乡镇街道治理权能体系的构成部分执法权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什么作用能否与乡镇街道的其他权能相协同进而实质性地提升基层的整体治理效能四是结构重塑问题即如何以执法权下沉为切入点来重新塑造乡镇街道的职权结构最终达成权责能相匹配的目标这四个问题构成了一个递进式逻辑链条从赋权内容的精准性到赋权效果的现实性再到赋权融入基层治理这一系统结构的协调性最终指向以赋权重塑基层权责结构的可能性与路径。这些问题是诊断改革悖论根源、校准改革方向、构建有效赋能逻辑所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缺乏对这些根本问题的清晰认识执法权下放就难以明确目标以赋能乡镇街道来破解权责失衡的改革初衷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以来所陷入的实践悖论反思对改革思路的固化认识从改革所处的基层治理体系及其复杂的关系结构中来审视改革。一个基本的认识是当前基层治理须强化与其自主性、灵活性特点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权限。而执法权下沉改革虽赋予了乡镇街道必要的执法权限但执法蕴含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努力由于在形式上与自主性和灵活性相悖因而难以充分融入基层治理体系中。改革若要达到为乡镇街道实质性赋能的效果就须超越就执法谈执法的局限或认为赋予执法权就是强化基层治理权限的简单认知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视角来理解改革的功能导向。


二、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实践悖论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本意是为解决基层执法权责失衡困境。然而当前改革实践却呈现出某种悖论本为解决权责失衡的改革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权责失衡。这一实践悖论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选择性赋权使赋权演变为负担

实践中一些职能部门借赋权为名将困难大、责任重的事项下放改革名正言顺地成为了另一个转移矛盾、推卸责任的渠道。在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等领域职能部门通常选择下放监管检查、处罚强制等权限而将具有较大现实利益的资源配置和行政审批等核心权力保留。选择性赋权悖离了改革赋能的初衷致使部分赋权演变为负担。

选择性赋权背后隐含着赋权部门的自利性考虑自上而下的赋权模式无法抑制赋权部门的自利性。更因赋权部门掌握着考核和资源分配权乡镇街道只能被动接受。在这种名义上权力虚增而责任实增的非对称性权责转移模式下乡镇街道选择性执法、策略性执行等主动避责和回应压力的行为自然大量出现。

选择性赋权是县乡两级职责同构困境的延伸。虽然纵向政府权力结构理应遵循层级分工原则但在组织法确定的职能和职责上上下级政府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职责同构有利于强化上级权威和自上而下的控制但无法清晰界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尤其在基层治理实践目标多元、事务复杂和上下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便在文本上明确了职责区分实践中也很难厘清基层职责边界。虽然改革政策明确了执法权下放的标准但正因为文本规定难以对应实践情形对执法权下沉标准的解释不可避免地陷入模糊境地。县级职能部门利用了这种模糊性在属地管理之外为其在“甩包袱”型下放和“谋利型”权力控制之间进行相机选择创造了空间也制造了县乡两级之间另一种形式的非对等权力博弈和利益博弈。而在目前县级主导的总体格局下这种赋权的结果实际上与以往各种形式的任务分派或责任下放无实质差别。

选择性赋权也是地方政府回应中央改革要求的一种策略措施。执法权下沉改革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一项改革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贯彻改革要求的关键角色既要积极完成上级改革部署又有意无意地维持着传统运作的惯性于是在改革路径上走向了形式化。所谓形式化是指在改革安排上仅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表层要素进行改革但实质性资源配置和决策权限仍延续着传统县乡层级结构的运行逻辑。这种形式化的改革安排不仅导致改革初衷难以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使得作为改革承接主体的乡镇街道进一步陷入名实分离的境地额外承受来自纵向问责和横向协调的双重压力。

“治理吸纳执法”加剧职责体系混乱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旨在调整不合理的执法权配置结构进而尝试厘清县乡两级的职责关系。然而本意旨在厘清职责体系的改革反而引发了职责体系新的混乱。这是改革的另一个实践悖论。

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形式上获得了执法资格但实际行使执法权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的职责却不断远离执法安排。在多中心工作泛化的基层治理语境下作为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综合执法中心承担了大量的综合性治理工作。执法人员常态化地参与到乡镇街道各项工作中执法本身也成为一种让群众更认同权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的强制手段这一现象可称为“治理吸纳执法”。在这一现象的作用下执法权下沉并未产生预期的执法效益反而还出现了执法运行低效、执法力量虚置、执法规范性不足等后果。这一现象看上去符合执法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要求但显然不是真正的统筹协调。所谓统筹协调是乡镇街道在多样需求、多重关系和多元目标间进行全局性考量和系统性协调综合配置各种治理资源以达到治理目标。而治理吸纳执法实际上是乡镇街道在因治权不足而疲于应付各项任务的情况下将下放的权限和资源“卷”入进来作为补充。这种情况下乡镇街道并没有因获得执法权而改变乡镇街道权责失衡的结构性困境也没有如愿提升治理能力反而还进一步引发乡镇街道内部组织体系和职责体系混乱悖离了通过执法权下沉来调整执法权不合理配置的改革初衷。

“治理吸纳执法”所引发的职责体系的混乱还体现在乡镇街道与职能部门的关系上。良好的执法依赖执法的专业能力和政策理解、长期的执法经验积累以及执法者对执法过程的有效控制等基础能力支撑。执法权下沉虽解决了执法层级与实践需求不匹配问题但也将职能部门的执法经验、专业和政策理解等执法基础能力与执法分离。实践中主要由城管转制而来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因缺乏多领域的执法经验与专业能力而导致执法能力受限。在执法追责压力下执法意愿和动力不足选择性执法进一步衍生。调研实践显示乡镇街道执法仍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在其他赋权领域则出现了大量的“僵尸”事项下放目标最终落空。

由于执法过程与执法专业能力、政策理解和执法经验的割裂在面对疑难问题时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就会寻求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但实践中此类业务指导和协助尚未制度化容易增加执法的随意性和权宜性诱发新的不规范执法或增加执法环节和成本降低执法效率。在双方责任规避策略下执法中心习惯于向职能部门寻求帮助要求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疑难问题的规则解释。这就造成了事权的反向上移。在很多情况下原先由职能部门可直接解决的问题反而因为执法权下沉而变得更加复杂。与此同时职能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执法来完成任务和政策反馈出现了职能“悬浮”致使前端监管缺位极易滋生“以罚代管”现象。

规范化努力诱发非规范化应对

以执法权下沉为代表的改革尝试将基层治理纳入统一的目标界定和规范体系中。然而改革却因此陷入一个悖论中即尝试推动乡镇街道执法的规范化努力反而滋生了更多的策略性应对。

改革符合通过基层治理法治化推动现代化的总体逻辑但其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规则的合理化和权威的理性化。基层治理须在执行上级政策和回应在地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这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因地、因时、因事制宜的自主性。但规则体系的构建则更多基于上级治理目标和具体任务的设定。这就意味着规则体系无法充分吸纳和整合基层社会中多样性的需求缺乏足够的合理化能力从而也难以契合基层治理的自主性要求。在执法权下沉的语境下自上而下的规则刚性与基层治理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凸显。例如老旧小区缺乏商业配套居民依赖流动摊贩解决日常需求若机械执行“一刀切”政策既激化执法矛盾又影响民生而若适度放宽又缺乏制度化的弹性空间导致基层陷入“违规宽容遭问责”或“刚性执法失民心”的两难境地。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下放的执法权往往附加了上级设定的具体治理任务附带着标准化的规则体系与操作流程但此类同质化的目标设定往往忽略了因地制宜的需求。为弥补规则合理性的缺失同时也为完成执法任务执法实践不得不进一步依赖政治动员。政治动员的强化必然意味着规则统一性的消解。作为有效动员的代价执法者除有限利用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外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做工作、讨价还价、策略性执法等弹性执法现象。弹性执法虽有其合理基础但本质上属于执法不严与执法的裁量性有着本质区别。若以其有现实合理性而放任不管必会大大降低规则的统一性和有效性纵容执法者的惰性滋生执法的随意性将从根本上破坏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努力。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执法权下沉改革要求执法遵循统一规则和规范化流程但执法实践陷入一种不断背离规范化的耗散结构中。

强化监督是实现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乡镇街道作为执法权主体理应接受执法监督。但以规范化为标准的执法监督难以包容执法的弹性空间和规避策略更难以理解乡镇街道执法在权责不对称结构下的诸种权宜性和策略性行动。而且监督只能从个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异常后果来切入无法以持续性的视角关注到基层执法的日常运作且个案监督的舆论和政治压力极易放大。实践的情况是对应执法规范化的执法监督与执法之间龃龉不断但自上而下的监督考核不减反增。如果不能从基层执法实际来探索相适应的监督模式还停留在外部视角裹足不前执法权下沉就注定只能成为一种新的下卸责任的制度管道。这就会造成一种刻板的印象执法权下沉改革直接带来的不是别的而是责任的下沉。于是越是强调监督和问责就越可能抑制基层治理的自主性空间就越可能制造更大的压力。最终的后果就是基层治理体系的运转逐渐丧失内在驱动而只能靠外部的持续施压。外部施压进一步凸显权责失衡当压力达到一定峰值时监督会有意识地松动。在一些重点和紧迫任务执行时为完成任务监督亦会对超出限度的执法行为采取默认的态度。这可以视为监督机制的策略性调整。但倘若承载着规范化控制功能的监督机制自身也陷入了非规范化的运作那么改革推动乡镇街道规范化的努力就会大打折扣。


三、改革功能导向的反思


对改革实践悖论的分析表明改革效果受制于县级主导的压力型格局如果不能有效破解职责同构和属地责任强化叠加而成的困境下放的执法权只会被乡镇街道应对压力的机制吸纳从而形成新的负担。因此改革若要实现其初衷就应考虑其能否成为突破此种压力型格局的切入口。这就要求对改革的功能导向进行反思。

改革旨在缓解基层权责失衡

执法权下沉改革作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功能定位在学界讨论和实践探索中呈现出多维度特征。从技术性维度而言改革通过执法权力下放与执法主体变更有效缩短了行政执法链条提升了基层执法行动的响应速率与处置效能从组织性维度而言执法资源与权限的下移客观上扩充了基层的可支配权力为实现基层减负奠定基础从体制性维度而言改革理顺了条块关系推动县级部门的部分职责向业务指导、执法监督转变完善了行政系统内的执法任务链条同时促进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治理。这些功能导向在基层治理中皆具有一定价值。然而改革的核心目的并非单纯提升效率或扩权相反这样的功能导向反而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异化倾向。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是为走出乡镇街道执法权配置与基层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倒挂”困境更是为了破解基层有责无权的结构性失衡困境。通过将执法权从职能部门下沉至乡镇街道),从而优化基层执法权配置结构着力在制度上解决基层执法权限、力量和资源与执法需求、任务和责任不匹配难题。改革首先面对的是执法权配置不均衡的现实执法权主要集中在县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在执法权配置上呈现出纵向重心较高、横向分布过散的格局。这一执法权配置格局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各职能部门在基层治理中权责关系错乱交叉难以形成治理合力既无法满足基层事务日益复杂和综合的需求也引发执法密集区域多头执法、执法空白地带执法缺位的悖论。二是执法层级设置较高享有执法权的部门不能融入基层社会导致其执法活动常常响应不及时而承担治理责任的乡镇街道因无执法权而无法回应辖区内执法需求进而形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悬浮执法悖论。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旨在通过将执法权、资源和责任同步下放至乡镇解决基层“权小责大”的矛盾实现执法权与治理责任的属地化匹配为基层治理现代化奠定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法治基础。改革还蕴含着推动乡镇街道规范化运行的努力。基层权责失衡是引发乡镇街道非规范化运行的根源。在有责无权的情形下乡镇街道只能以各种策略性或变通的方式来应对上级工作。在执法维度乡镇街道在行为法上并无执法权限但事实上承担了大量职能部门的执法任务由此便形成了乡镇街道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之间的矛盾使得乡镇街道成为行政争议的高发地和行政违法的重灾区。将职能部门的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就可解决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矛盾从而将乡镇街道治理导入到法律程序中。

改革未能适配基层治理的运行机理

改革着眼于解决基层权责失衡难题但改革思路、措施和目标均局限于执法体制尚未从执法体制的优化延伸到更广意义上的基层职责体系再造。单纯从执法体制的视角来理解基层权责失衡困境就执法而谈执法可能忽视权责失衡困境背后更深层次的基层治理原因。或者可以说执法权的非均衡配置只是基层权责失衡的一种外在表现。忽视权责失衡背后的基层治理原因仅仅局限于执法体制调整来试图矫正基层权责失衡只能治标而不治本甚至可能进一步加剧基层权责失衡。

从基层治理实际运行来看基层权责失衡困境并非因乡镇街道缺乏权限、能力和资源或权限、资源较少所引发。事实上当前国家大力推动资源下沉基层其中包括大量治理资源下沉目的就在于提升基层治理权限、能力和效能。关键在于治理权限和资源的下沉如何匹配基层治理的综合性、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治理需求能否实质性提高基层治理自主空间和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能力并在基层治理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否则所谓下沉不过就是在已经相当繁杂的基层职权体系中增加了一种新的组织、角色或利益只会加剧基层职责体系的过密化和散乱化。因此当前权责失衡困境本质上源于乡镇街道缺少能够适应基层治理需要的综合性、多元性和灵活性职权导致统一指挥权限和统筹协调能力严重不足。

基层执法深度嵌入在基层社会中。基层执法所面对的问题内生于基层治理执法实践亦服从于基层治理的总体安排。基层社会在公共安全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有着大量的执法需求。乡镇街道执法是推进乡镇街道治理的重要抓手乡镇街道治理涉及的大量职责迫切需要通过执法来落实。这些执法需求都与基层治理有着密切关系大多衍生于乡镇街道承担的治理性事务都附随着基层治理的要求。所谓治理性事务是指由乡镇街道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政策、任务或要求的事务。这类事务有三个特点一是上级布置、基层落实乡镇街道须将上级政策、任务和要求与基层群众需求结合起来并要获得群众的具体同意和配合需要基层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参与因此较为依赖政治动员二是乡镇街道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因“事”制宜式的策略性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之间有着隐性的博弈三是乡镇街道在处理这类事务时需要从情理、人际关系、地方性知识等出发来综合协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因此特别强调乡镇街道对基层社会的准确认知、对多变情形的灵活应变、对各类主体的统筹协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自主空间。同时在面对多项任务和事项时乡镇街道还要根据国家政策任务的轻重缓急和差异性来灵活地调整组织结构、调配治理资源和选择相应的治理方式和时机对各项事务进行全盘考虑和统筹兼顾。

改革与基层治理的运行机理不相适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执法规范性、统一性和程序性的刚性要求难以恰当回应治理性事务的处理需求。治理性事务是当前乡镇街道的主要工作乡镇街道处理治理性事务的机制和特点客观上塑造了乡镇街道的运行逻辑和工作模式反过来讲如果不能适应这些特点和模式来配置相应的职权、资源和能力乡镇街道就无法实现有效治理。上述特点决定了乡镇街道很难完全以规范化、标准化或程序化的方式来开展工作也很难运用统一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来回应由这些事务衍生出的执法需求。而执法作为现代化治理方式的重要载体其所具有的规范性、统一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和要求面临着如何契合基层治理的综合性、自主性和灵活性要求的追问。

第二上级刚性约束的叠加压缩了基层治理的自主空间。当前乡镇街道承担的治理性事务剧增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来自于上级政府和部门越来越强的规范化约束和密集化监督。后果就是乡镇街道所应具有的统筹协调转变为对上级的压力应对柔性治理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弱化基层治理逐渐丧失多元性、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在这种情景下基层治理的自主空间被严重压缩而乡镇街道的形式主义应付、责任规避策略等负面行为符合逻辑地产生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治理的困境。

第三传统专业分工格局的突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效能提升。从乡镇街道所处的基层条块结构来看执法权集中于县级职能部门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有其合理性。它是科层制专业分工的产物有助于实现专门领域的系统归口管理、统筹专门领域的执法资源、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将执法层级从职能部门下沉乡镇街道),虽可解决执法层级与执法实践需求不匹配问题但也改变这一部门归口管理和执法体制将执法部门经验、专业和政策理解这些执法基础能力及其支撑与执法行为相分离从而影响到执法效能和专业性。

由此反思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这一改革在形式上赋予了乡镇街道一项权威性的职权部分解决了执法层级较高而偏离基层执法需求的问题。改革也将乡镇街道的执法纳入规范化的统一规则、程序和责任模式中无疑大大限制了基层治理的恣意当然也在客观上限制了由自主性和灵活性所包装的恣意。但其隐含的规范化约束和控制意涵却抑制了乡镇街道基于治理需要将执法权转变为积极治理策略的努力因而无法契合基层治理对综合性、多元性和灵活性职权的核心需求。县级职能部门下放执法权依然着眼于部门治理的属地责任强化将执法权下放从强化基层治权的整体逻辑中割裂开来。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乡镇街道虽然拥有执法权但执法依据和事实裁定的权限依然受制于县级职能部门县级职能部门规定的原则、要求和底线都为乡镇街道执法设置了刚性约束。在县级主导的多中心任务压力型格局下乡镇街道执法要服从职能部门安排接受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调度任务和压力不仅没有降低自主性和灵活性还受到压缩。

因此若局限于执法体制的单向维度忽视改革所置身的基层治理整体视野就会将基层执法从基层治理及其所处的复杂关系结构中割裂开来。不能从基层治理及其所处关系结构的整体视角来审视基层执法权责失衡的产生逻辑不仅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片面化误区亦可能面临“按下葫芦浮起瓢”顾此失彼之困境。最终导致改革措施浮于表面不仅难以突破强化基层治理权限的结构性局限反而还被深刻卷入基层权责失衡的结构性逻辑中引发了新的权责失衡。


四、改革的功能重塑及其优化路径


改革要克服实践悖论就要置身于通过执法权下放来强化基层治权的整体逻辑中从形式上扩权达到实质性赋能的效果。实际上作为改革的纲领性指导文件2019年《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就已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具体而言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功能导向可分解为以下三个递进层次。

在法治框架内拓展乡镇街道的自主性制度空间

推进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整合使基层强化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是为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从而更好适应基层治理所需要的综合性、多元性和灵活性。但正如上述执法权下沉内含一种张力即执法权行使强调规范性、统一性和程序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基层治理的综合性、自主性和灵活性存在紧张关系。所以从形式上赋权到实质性赋能就必须在基层治理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这是改革功能导向明确后需要重点考量的一个核心难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定不是某种单一制度或治理方式构成的僵化体系而是不同的制度因素在特定的治理场景中相互碰撞、互动、交织的过程由此形成的基层治理体系能够兼容不同的治理方式充分汲取中国制度的独特优势适应基层社会的复杂需求。不同治理方式之间可以形成优势互补通过治理体系的整合实现规范性和自主性的平衡。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专门增加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这一规定的指向值得深思即将适应基层治理自主性、灵活性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法定化既保证乡镇街道在基层治理中有充足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也将自主性和灵活性纳入制度轨道防止以自主性和灵活性要求为名陷入恣意。

应当认识到基层事务愈发复杂以自主性和灵活性为特点的传统简约治理显然难以为继而以规范性和专业化为特点的现代法治治理又难以直面基层社会的多元和繁杂。理论研究习惯于将此视为难以两全的困境常常以基层治理的自主性来放大现代法治治理的不足而又往往以自主性和灵活性易诱发恣意和失序来否定传统简约治理。在新的基层社会形态下要准确理解基层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在观念上对“基层治理”进行祛魅———既不可将基层治理全盘视为一个必然充满自主性、灵活性或变通性的治理场域也不可理想化地将基层治理全盘纳入以规范化为导向的科层制度体系。这本身是基层治理的复杂性所在也是不同关系结构对基层治理不同诉求的交叠的体现。另一方面要以三治融合体系为根基把握基层治理的转型方向。在三治融合体系中规范化和法治化是基层治理的转型方向亦是基层治理体系进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路径。基层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可消解基层治理在多重关系结构下的错乱也可以将多元复杂的治理情境化繁为简。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旨在将执法纳入规范化轨道以解决权责失衡问题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要在法定职责内拓展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制度空间从而将自主性和灵活性纳入法治轨道。

因此执法权下沉改革需要兼顾上述两个维度的价值取向既要下放能够匹配基层治理自主性灵活性要求、满足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的执法权又要将执法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基层在法治框架内享有能够适应基层治理的必要的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4条规定的“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与“接受机关能够有效承接”为执法权下放提供了核心指引。在执法事项中占道经营整治、非法广告清理、垃圾分类督导等市容环境管理类事项、噪音扰民处置、宠物饲养管理、违建巡查等社区秩序维护类事项高频多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需要基层发挥一线优势以快速响应。这些事项的执法权不仅满足《行政处罚法》第24条所确定的下放条件同时对这些执法事项的处理能够实现在法治约束下满足基层治理的灵活性需要能够充分发挥基层的统筹协调职能。

乡镇街道拥有了执法权并非是用执法的程序和标准限缩了原先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而是在治理方式和手段上拥有了更多选择和权衡空间。最好的结果就是把乡镇街道所具有的优势和执法互补既通过执弥补传统治理的不足也可借助传统治理的优势来达到执法目标最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乡镇街道作为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基础单元具有毗邻优势响应迅速且更了解民意需求因此乡镇街道更能了解执法争议背后的复杂和深层原因。也正基于此实践中乡镇街道采取了大量的调解等柔性治理措施来尝试化解争议。这些方式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形式主义执法也可缓解执法强制性和制裁所带来的对抗但其弊端就是成本较高而效果不佳不能从根本上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法律的权威和认同进而将基层治理带入“非常规”治理的误区。改革后乡镇街道作为主体行使执法权可丰富治理方式和手段。更重要的是可借助执法的强制力支撑重点震慑和解决违法而拒不配合行为既强化柔性治理措施的效果和效率也可避免违法行为的效仿和扩散有助于在多元利益中实现均衡性治理。

(二)以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为导向强化行政职能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强化的是乡镇街道在基层治理中的权限。因此就要将改革置于适应基层治理需要的国家纵向权力结构系统性调适的整体视角下立足乡镇街道作为基层治理枢纽的权限和职责审视执法权在乡镇街道权责结构中的定位、作用及其限度据此明确改革实现功能预期的路径。易言之只有明确执法权在乡镇街道职责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才能准确找到通过执法体制优化来强化适应基层治理需要的乡镇街道职责体系和治理权限的联结点进而明确突破既有结构性限制的切入口。

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的一个直接作用就在于强化行政职能通过行政过程常规化、高效率地解决社会矛盾改变以往广泛依赖政治动员执行政策的局面。在制度上以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厘清稳固乡镇街道的行政职能及其行动方式以一种“化繁为简”的方式将现代基层事务办理的复杂性置于现代法治治理体系内部推动其以高效率、常规化、持续性方式来及时回应更适合以行政方式来解决的问题。由此既对基层治理泛政治化运行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纠偏也将复杂的基层治理适度进行了简化。

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要发挥这一作用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通过执法权统一赋予来整合符合基层治理需要但琐碎分散的事项和职权。诸如市容管理、园林绿化、油烟噪音等领域的执法权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职权分散且执法内容琐碎复杂这些执法权并未充分行使。将这些领域的执法权统一赋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可将碎片化的执法资源整合进入独立执法权主体以组织重构的方式推动基层执法系统的再造。其实质是围绕基层治理的迫切需要和核心事务来整合执法职能走出了以往以职能部门分工来剪裁基层治理的惯性思维。由此既较好地承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但因执法职权分散而无法充分回应的执法事务也实现了基层事务的“在地化”治理强化了乡镇街道作为基层治理枢纽更灵活和更充分反映基层治理需要的自主性。

二是对基层社会及其治理事务不同属性或复杂性的理性认识及权衡。可在治理事务上厘清次序首先明确基层治理的紧迫需求其次以此为依据科学划定适宜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处理的事务边界再次通过建立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制度规则构建起简约高效的治理实施体系。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常规化法治治理机制最终提炼出符合基层治理需要和实际的治理经验和制度模式。

以回应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适合行政执法方式处理为标准当前基层治理中有两类事务可以识别出来。一是日常性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治理性事务中与执法有关但执法未必能够充分应对的所谓“法治剩余事务”。此两类事务均属基层治理法治化转型过程中法律规范未被遵从而衍生出的治理难题。其特点是点多面广、高频多发既很难纳入基层自治范围来处理也无法由规范化的法治体系来回应,而处理不好则极易发生扩散效应属于基层治理的普遍难题。两类事务时有交叉第一类事务若积累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受到上级关注并要求集中进行治理由此转换成第二类事务。

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转型过程中与法律规则繁密化相对应的是日常性的轻微违法违规。这些行为大量存在于规划、自然资源、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成本较高等原因导致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引发破窗效应和治理风险。因此执法权下沉改革应聚焦此类行为通过集中权限、整合资源、提高执法密度破解以往的执法体制分割局限构建应对日常轻微违法的线索收集、执法辅助、处置流程等制度化机制并通过执法行动的开展将执法权威辐射至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释放以执法促治理的制度效能。

所谓“法治剩余事务是指在基层社会中细小琐碎、流动不定、难以被识别和分类的一类事务也指因无法导入法治轨道来有效解决而构成“法治剩余”的事务。这类事务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行政大规模介入基层自治后如村道维护、违建管理、综治安全、人民调解等但又无法有效处置二是大量基层治理事务如土地管理、城建规划、环保执法被纳入法治轨道但执法无法充分应对。执法权下沉改革应重点梳理这类事务将对应这类事务的执法权赋予乡镇街道。赋权过程实际上是“法治剩余”事务重新“法律化”的过程———首先就将原本在法律性质上认定不清的行为明确纳入执法职责范围构成执法应当处置之“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厘清基层执法“权责清单”以乡镇街道执法权为基础匹配召集、指挥、评价和考核职权进而通过部门协同、处置规范等探索构建一种稳定的可复制的执法模式。在此意义上执法权下沉改革构成以依法治理为导向的基层治权的重新配置由此取代以往相机采用的“权宜之计”或“运动型治理”在具备直面和解决治理难题的实效前提下推动现代化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

明确了通过改革强化乡镇街道行政职能的逻辑和指向应通过动态评估对既有赋权事项予以调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提出“定期组织评估”要求目的就是根据实践情况及时总结前期改革探索经验和教训纠正改革偏差使赋权回到符合功能导向的正轨。具体而言其一在评估主体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级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并定期组织评估”该条为赋权评估提供了框架性依据。实际上最了解、最熟悉基层的执法迫切需求、执法承接能力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现实角度考虑将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综合执法权下放评估主体最为合适。其二在评估内容上应当着重关注“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与“接受机关有效承接”两个核心要素聚焦民生关切与高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将赋权职权清单集中在上述基层治理核心事务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执法成本较高、处罚幅度较大的职权收回原职能部门,由此减轻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其三在评估程序上根据行政过程理论构建包含事前、事中、事后多阶段的全过程评估程序。当下放的权力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后对基层执法规范性、执法效果、各职能部门与基层协同配合程度、预期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要注重论证管理事项的迫切需要和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关注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方式。同时通过动态评估的纠错机制将治理资源和精力集中在基层治理最重要的任务上推动一个更加高效、灵活和响应迅速的基层治理体系的构建。

(三)经由执法的正确性助推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行政过程的形式建构只是改革的第一步。若仅仅局限于此则无法避免属地压力传导机制对其的挤压和吸纳。深化改革的要求在于在通过执法满足基层治理需要的同时更应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规范同时注重裁量权的正确运用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此助推基层治理的公共性提升基层治理的信任基础、民众认同和效能。当前在普遍的避责心态下基层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易导向形式上的严格规则主义进而引发执法的机械化和僵化最终影响对执法权下沉改革的评价和信心。因此改革若要达到预期效果就要特别注意将执法与基层社会的实际结合起来既要刚性的规范和制度约束也离不开柔性的治理技艺。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在个案执法中注重裁量权的充分运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处罚阶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有效手段。基层执法面对的大多是日常性轻微违法有充分运用裁量权的制度空间。在违法事实确认后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既可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宣告起到教育和普法效果也不至于产生对抗情绪。实践中执法人员普遍不敢运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既有观念上的阻滞也有制度上的原因。实际上只要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有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等程序保障就能有效消除执法人员的顾虑。同时在执法监督和考评机制上进行配套改革构建针对基层执法的容错免责机制适应基层执法规范性与裁量性并重的导向要求。

第二,强化前置性管理职责的履行。面对诸多日常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制裁性的处罚显然达不到威慑效果反而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此基层执法须避免径行处罚而更应突出预防功能。在基层执法中预防功能的实现依赖执法者前置性管理职责的充分履行。该职责履行到位可减少违法行为反之必然增加违法行为加重执法负担并易引发“以罚代管”争议。前置性管理职责的履行在基层社会有着特定的优势。基层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处于各种社会关联中在日常性的交往情境中执法者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法律普及、教育劝导、风险提示并不会干预到执法对象的日常经营行为且可将大多数违法行为消弭在前端。若管理职责履行后仍发生违法行为此时再进行处罚也可提升执法的道义性。

第三发挥基层执法蕴含的规范约束与社会参与的双重功能。基层执法直面基层社会多元利益及其冲突执法不仅是执行法律的过程更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整合方式。基层执法要释放其治理效能从正向上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和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再生产就要在法律规定和复杂治理实践之间寻求一个可持续的均衡点。一方面在执法个案中强化执法程序意识。听取陈述申辩、加强释法和与相对人的沟通。疏导不满和矛盾在沟通中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的不同意见以程序来消解执法的对抗性提高执法的可接受性。同时在一定范围选择典型问题执法形成示范效应形成以点带面效果向执法对象传播法律知识和精神经过不断的冲突和磨合过程渐进式提升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将执法视为基层社会参与的重要制度机制。通过执法过程中有直接利害关联的公众参与拓展基层社会的诉求表达渠道以此推动乡镇街道作为基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制度性关联以点及面推动基层政权公共性的重建。在体制层面应特别重视基层执法的信息汇聚和反馈功能。应将基层执法过程作为重要的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信息来源。将各种利益汇聚起来反馈到政策和立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为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研判和决策参考实现末端执法对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有效助力。

第四增强执法与基层治理需求的契合性。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改革既要发挥执法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的作用也要依托基层党政体制和群众动员来强化对执法机制的方向引导和权威性资源补充促进执法与治理的结合和互动。执法与基层治理的结合和互动首先着眼于更好地解决和回应现实问题在此过程中有意识地探索如何使执法权配置和运行更好契合基层社会的实际和现实需要。以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改革为切入口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的结构性转型。适应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功能导向要贯彻坚持党的领导。尝试将因事、因时和因地制宜的灵活治理尽量贴近常规化治理同时以执法程序为载体容纳多元诉求和执法权衡将此种“外在于科层制的治理形态逐步转变为依托于科层制的内在制度构件”由此实现“行动性治理科层化”。适应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内在要求就要从更深层次审视伴随着执法权一道下沉的规则与基层社会的契合性问题。具体而言随着执法权下沉的不仅是规则本身更需关注规范化、法治化的规则及正式制度能否充分恰当地甄别基层治理需求和民情变动。这就要求正式制度必须与基层治理实践中的非正式利益、权力诉求以及治理策略和技术形成动态契合。唯有实现这种制度性契合才能既回应现实治理需求又引导民情实现现代性转变。当前内外联动的关键联结点依然在于执法过程的实质化既要充分容纳有关执法的多元诉求又要发挥政府治理的末端环节作用向决策机构反映民情和需求。


五、结论


当代基层治理是传统治理和现代法治深度交织的场域。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以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导向但若停留于形式要求必然在两种模式之间制造疏离乃至冲突。其结果就是下沉的执法权不仅没有实质上强化乡镇街道的权限无助于基层权责失衡困境的解决反而还会被卷入基层权责失衡的结构性逻辑中产生新的权责失衡。作为乡镇街道治理权能体系的重要构成行政执法不仅是将国家和法律目标落实进入基层社会的手段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承载着社会整合的重要功能。执法权下沉要达到优化和强化乡镇街道职责和权限的功能目标使其真正发挥基层治理枢纽作用就应注重能否有效融合传统治理和现代法治两种模式将行政执法转变为积极的治理策略。在此过程中既要通过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能力提升治理效能又要以制度化方式匹配基层治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需求确保基层在法治框架内享有能够适应基层治理的必要的自主权最终在传统治理自主性和现代法治规范性之间寻求制度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