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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俭: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信息来源:人民检察 发布日期:2017-01-31

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既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项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困难。我们一方面积极论证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权基础,对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及时总结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力图构建一套完整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并提出促进立法和完善工作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法理基础

行政权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具有覆盖面广、权力先定、自由裁量度大、易膨胀和强制力保障等特性。现有行政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共同构成相互补充、互不替代、各自发挥作用的完整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和法律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可以有效弥补现有监督方式对行政权力监督不到位、缺乏监督刚性的不足,具有对行政权力滥用的纠偏和预防作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既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际落实,也是法律监督立法本意的回归。

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新的重要变化。检察机关围绕对公权力的监督为核心,深入完善行政诉讼监督体系,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全面构建行政检察工作多元化监督格局。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的支持,以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多种方式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现阶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缺少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撑,监督案源匮乏,监督对象范围把握不准,监督手段弱,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不配合,监督方式效力缺乏刚性,监督力量有限,人才储备不足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尽快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在监督原则方面,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依法规范监督,推进协同监督等原则。

在监督范围方面,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是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所监督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等条件限制,现阶段还不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内。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突出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督质量。

在监督方式方面,检察机关应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发挥监督的综合效能。

在监督程序方面,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过程是检察权行使的过程,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包括启动、移送、立案、调查、决定等环节。

在监督效力保障方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监督的效力:提起公益诉讼,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同级人大报告,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适时向社会公告,产生涉嫌犯罪严重后果的应及时移送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