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领导同行好,非常感谢给了这么一个机会向各位交流和学习。通过对比新旧纲要的框架,主要谈谈以下三点:
其一,法治政府建设是长久性工程,是承载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当通过纲要进行梯次性建设,注重新旧纲要实施衔接,遵循法治发展与建设规律,围绕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整个行政法治及其制度体系建设进行推进。一方面新纲要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着“十四五”规划期间按照梯次构建和压茬推进要重点解决的法治政府建设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部署和安排,但是遵循法治政府建设规律和依照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内容体系及其要求作为贯穿其中的主线是不变的,从思想观念到实际工作中要防止那种“功利化”只着眼于当下要求而忽视先前已经进行的工作甚至导致不再继续坚持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要求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创建示范已经取得成效,纲要中也就法治政府建设现已取得的整体成效从大局上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但具体到不同地域的某些局部地区以及基层领域,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素及其要求,应当说还有良莠不齐以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没有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应有的状况和效果,因而做好新旧纲要在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要求与新阶段重点任务之间有机衔接是非常重要的。
其二,纲要围绕着新时代下新阶段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和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效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在实效上需要进一步推进,就要在法治政府实效建设方面注重一些导向性的方法和措施研究,在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内容要求及其指标进行相关材料文件等评估衡量的同时,注意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进行考察评估,因为一般就凡可量化的硬性考核指标而言,越是数据化量化越容易在工作方法上满足和完成,要改变主要由政府机关“自我评价就是自我表扬”的状况,但其实际上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并不明确,尤其是从“客户端”的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角度更是如此。事实上通过实践考察发现,虽然政府机关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有许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始注重利用法律规则玩弄法律上的“游戏技巧”,比如现实案例中当事人因为邻居违章建筑而导致房屋漏雨进水而无法解决,三年期间三次起诉相关政府机关且均胜诉,但实际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还有政府机关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实施违法强拆,最后被法院认定违法赔偿,但政府机关只赔偿房屋产权直接损失,对于当事人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则以认为已经被被赔偿义务所转换替代和覆盖予以拒绝;还有政府机关相关行政行为基于考虑公共利益而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其效力情况下,政府机关不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予以强制执行;还有政府机关对于几年前因招商引资政策违法而被责令改正,则其一股脑儿将改正责任及其后果转嫁于被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身上;等等。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既要正面督察,同时是否考虑围绕实际建设效果,甚至在一些典型负面事件案例方面围绕纲要中提出的人民满意度来进行实际效果考察和衡量评价。
其三,纲要较以往更为重视智库、学界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学界过去关注法治政府基本理论研究,现在应当更多走向法治政府建设一线进行调研,既向实践学习理论,对实践当中的问题进行中国特色的理论建设,也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深厚强大的理论支撑。例如这次纲要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问题,无论在疫情防控还是面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方面,如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依法防疫、科学防疫、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统筹协调安排、精准施策等指示精神构建和提高应对体系和应对能力,而在现实当中许多地方政府机关的应对和处理与纲要尚有很大距离,学界的许多法治研究理论成果及其转化成为的法律制度规定,甚至说就未被许多政府机关所理会,还是按照惯性思维和作风以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和方法进行应对。另外许多部门擅长于灾害发生后的强有力应对,但在灾害之前风险预防方面的观念意识和能力就有所欠缺,需要加强前置的科学化、法治化应对体系和能力建设,比如在风险预告中,预告与实际的落差之间是不是还要对前面的风险预告进行追责以及应当如何追责和向谁追责等问题。中国在包括法治政府建设等许多领域都是实践盛于理论,因此诸多相关问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去研究,针对中国的实践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定位与分析,保障实践与理论相互支撑而使得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符合法治发展规律而形成科学体系。
(王周户,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