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会议学习领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创新性。通过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在一个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窨井盖有90多种,每个窨井盖涉及50多个环节,一个防盗监控设备价格昂贵。法治统一、标准统一,窨井盖的标准是否可以像螺丝一样统一标准?”“某市使用外省土地建设油气园区,并对该园区进行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以谁为被告?”“纲要”强调要“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在基层治理中,类似上述例子的突出问题非常多。这些问题通过组织法建设不足以解决,还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来解决。行政程序法学术建议稿已经起草多年,应该根据当前的法治发展和建设需求进一步完善,尤其应借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把调整行政机关间的相互关系作为重要内容,从而为地方合作提供法治保障。“纲要”专门提及“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可以部分解决标准统一之类问题。但地方合作仅有区域协同立法并不能满足需求,行政合作的许多制度无法由地方来解决,而需要中央创设。例如前述例子中的行政诉讼被告问题,无法通过地方协同立法来解决,需要中央的制度供给,需要在行政程序法中设计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权委托制度等区域协同、地方合作的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纲要”均提到行政程序法建设的问题,希望领导和专家能够进一步发力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步伐,希望行政程序法早日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之中。
(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