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纲要》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重要政府法治建设文件。经过初步学习,这里数字行政法的角度,就《纲要》提出的“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谈一点学习的体会。
政府法治的数字化在《纲要》中占有重要地位。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纲要》提出的八大体系之一,“智能高效”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七大目标之一,《纲要》其他部分任务的实现也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数字化的基础之上。所以说,数字化不但是现代化法治政府的技术基础,也是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优先性取向。
《纲要》提出的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为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融合提供了依据。根据《纲要》,“智能高效”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但需要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提高行政效率,而且需要将基于信息技术的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地结合起来,并且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以行政高效为重要目标和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数字化,不但为我国政府法治化注入了新的现代化要素,也为我国行政法制度体系的更新提出了新的时代使命。全面进行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意味着我们需要对既有行政法体系进行现代化更新改造,形成基于中国数字化特点的数字行政法。全面进行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我们进行数字行政法提供了重要的前进方向与重要战略目标。
依据《纲要》的规定,当前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政府的数字化平台和政务数据管理。在数字化建设中,基本进程都是以平台为依托以数据为重心,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是这样。法治方面的制度建设分别涉及平台的法律属性、平台设立和运行中的政企合作和责任归属,政务数据的收集、储存、加工、行政集中和社会分享等方面;第二是政府履职中的数字化内容,包括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尤其一站式和跨省跨域的政务服务,以及政府对“互联网+”领域秩序的维护和有效的行政监管。这些任务反映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重点内容。在数字化基础建设普及和在政府职能领域的初级应用基础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可能进入更高的阶段。
更高级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是在行政组织重构、智能化行政决策和向公共服务领域的扩展。智能化的行政决策方式,是数字法治政府的中心,也是数字行政法的制度主题。进入智能化行政决策,数据的处理和算法的应用,将给传统的行政法律规范机制带来重大变革,数字行政法的构建将进入全面展开的阶段。数字行政法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的前沿研究议题,今年的学术出版物已经开始全面涉及数字行政法的概念和框架。提高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前沿成分,将有力支持我国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