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内容摘要:我国《数据安全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形成我国对数据安全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数据安全法》拓展了传统数据安全的含义,其立法逻辑隐含了“安全—控制—利用”三个层次,以适应数据开发和利用所伴随的安全风险加剧的现实。从域外经验来看,美欧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近年来通过多个单行立法的形式,同样沿着“安全—控制—利用”的三层结构,构建了各自独特的数据战略。相比之下,目前的《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
11/27
摘 要:政务数据安全面临网络攻击、管理缺陷、数据推理、灾害事故等主要威胁。我国有关政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备,政务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框架初现雏形但也亟待完善。实践中,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受安全成本、技术能力、利用需求及管理水平四种因素的制约,需要革新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思路,主要依托集约化、系统化的政务数据处理与安全保障平台,从组织性规则、程序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等方面推进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11/27
摘 要: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公私协作趋向凸显出借助民间力量弥补政府数据商业利用短板的制度逻辑。该趋向呈现出正负双向影响:一方面,数据资产化带来政府数据的数量扩张和授权直接收益,同时也构建起以数据安全为导向的多元治理机制。但另一方面,过度重视市场化效率则可能会损害政府数据利用的整体长远效益,如政府数据权属保护的失衡化、某些地方政府有偿收费的短视化,难以有效回应数据安全的现实挑战,面临政府数据财产权利
11/26
摘 要: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是权力正当行使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理念,应着重强调责任形态和责任追究方式的体系化建构。通过分析宪法中权力监督的知识图谱及基本类型可以发现,仅通过文本中的“监督”一词并不能完全确定宪法规定的所有监督种类。而通过基于监督方式(手段)和责任形态的文本分析可知,采用监督方式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划分权力监督的基本类型,有助于实现权力监督的体系化构建目标。这一标准在宪法上的理论依据
11/26
摘 要:政务数据汇集既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厘清其法律风险并予以控制。基于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可将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归纳为三种模式:以业务协同关系为基础的模块式汇集、以资源互助关系为基础的旋涡式汇集及以统筹指挥关系为基础的枢纽式汇集。根据数据汇集行为的类型化,可进一步分析政务数据汇集的法律风险:一是将权责
11/26
摘 要:从风险视角切入,重新审视政务数据共享的实践困境,正是缘于主观上的风险应对能力和客观上的风险化解程度。政务数据共享前承数据采集和存储分析,后接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对政务数据共享风险的考量,既要立足政务数据自身的独特属性,也要关注共享过程中的风险集聚和再生。政务数据共享在技术维度的内生性风险和在实践维度的派生性风险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共同构筑了错综复杂、千端万绪的风险格局。对政务数据共享风险
11/25
2024年3月31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联合18家期刊,启动了“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与高质量发展”主题征文活动。经过秘书处初步审查,共有符合条件的105篇论文进入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初评、终评两个环节,综合考量参评作品的选题、文献资料、分析论证、观点内容、学术及应用价值、专业知识、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匿名评审,最终共评选出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
11/22
摘 要:作为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职能交叉互嵌式优化整合机制,告知承诺制体现了以递延实质审查时间来换取规制改革空间的策略安排,引发了规制风险结构体系的改变,也凸显了系统建构风险防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告知承诺制弱化了准入监管风险预防规制功能,形塑了后续监管在整个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显示出信用监管在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制价值。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考量公共利益关联度、决策信息对称度
11/22
摘 要: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正在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命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2 条则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行政许可。该路径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法效用:补足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强化了敏感个人信息公共风险预防作用,拓宽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然而,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路径在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体系性难题:告知同意规则与行政许可的形式冲突、充分必要规则与行政许可
11/21
摘 要:作为“放管服”改革的最新成果,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对于提高政府效能、提升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与《行政许可法》的法定行政许可程序存在一定的制度冲突,产生了合法性困境,亟需相应调适。在制度逻辑上,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提供了特别的许可监管理念、风险分配模式和监管资源分配方案,相对于传统行政许可程序具有特殊性。在规范逻辑上,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审查程序具有特定程序标的和特殊程序
11/21
摘 要:从电子政务到智慧政务,数字化改革构成了行政许可制度创新的来源,“一窗通办”、自动化行政审批、数据驱动的审管联动等数字化改革促进了行政许可职能重组和流程再造。然而,当前行政审批政策试验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尚有不足,行政审批数字化改革面临扁平化结构对职权法定的挑战、自动化审查扩张对公正裁量的冲击、数字权力扩张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等负外部性难题。面对日益崛起的数字审批形态与传统行政法律制度之间
11/20
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 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
11/2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2024年4月,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
11/19
教育法典 1.教育法典总则的规范功能与要旨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教育法典总则在整个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发挥着价值引领、通用标准、体系补全等规范功能。从教育主体和教育行为两个维度,教育法典的总则应包括基本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教育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对教育法典总则规范的提炼,首先要从宪法中的教育基本规定出发,对现有
11/19
数据法治 1.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风险及治理 作者: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是通过对数据的学习以达到独立于人类控制而产生特定输出的技术。但其在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储存及传输时,可能会产生数据偏差、噪声、伪相关、黑箱及安全等风险。人工智能数据风险具有关联性与隐蔽性等特征,不同数据基础上的风险在治理层面又存在矛盾性。所以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治理十分复杂。考虑到人工智能数据
共有 9,174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612 页 当前第 2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