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
摘 要: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强行性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方位、动态性的调整。除了自然人之间因个人、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之外,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都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告知同意规则是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都应遵循。告知同意规则并非民事责任的减责或免责事由,适用要受到其他规则与原则的限制。个人信息
02/12
摘要: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
02/11
大力提振消费是当下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中新型消费潜力巨大,是相关培育促进政策的重点。 消费的提振需要收入分配、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支持,规范相关经营活动,有效保护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创造繁荣、健康和可持续的消费环境亦至关重要。 尤其数字消费作为新型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数字技术相伴相生,紧密相连,重塑了经营者、消费者、供应链参与者等多方主体的互动关系,对传统监管框架产生影响,产生
02/11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属于受强制的自我规制,是一种事前性的合规评估和风险评估程序。作为数据治理重要工具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可以检验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有助于识别并降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利于减轻或免除个人信息处理责任。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限定条件,可能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带来过大的评估压力,同时极易导致评估流于形式。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国家机关
02/10
摘 要:人工智能立法通常会对特定技术有所偏重。联邦学习属于主流的机器学习技术,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架构设计充分考虑了隐私需求。联邦学习在金融、数据公开等领域的应用已经比较广泛,并对自然人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以隐私保护为目标的联邦学习不断暴露各种隐私揭示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路径的法律缺陷:规范稀疏导致联邦学习缺乏明确隐私需求,“隐私设计”优势很难得到发挥;分布式架构导致联邦学习隐私保护责任难以落实
02/10
摘 要:在法律制度上,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区别在于法理基础:前者所保护的关系具有人际关系的特征;后者所保护的是具有人机关系特征的信息处理关系。二者立法在制度框架、适用前提、保护群体、权利性质等方面均不同,一些看似存在逻辑矛盾之处也可以解释。在不涉及信息处理关系时,法律只适用隐私权保护;在涉及信息处理关系时,二者如何适用取决于法律适用所要实现的目标、适用机关及其角色定位、制度适用的方式
02/09
摘 要:要实现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法治化制定与适用,有必要关注学位授予标准的合宪性问题。法律对于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作为法律适用者的公立高校和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为中介,以宪法为导向进行解释。学位授予中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公立高校的自主权。学生享有获得学位的基本权利,有必要以“是否存在内在关联”为标准区分法律对获得学位权的形成和限制。公立高校在制定学术性标准时可以在国家
02/09
摘 要:我国的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在政策推动下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存在数据瑕疵、转译偏差、算法黑箱等基础诱因,易产生行政权利与义务被技术性悬置、官僚系统越权与卸责蔓延、机械裁量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等负外部效应。若要科学解决这些基础问题及其负外部效应,则需改进既有的发展优位规制模式,构建兼顾创新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包容性规制框架。在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双向融合的技术赋权趋势下,自动化行政裁量的技术创新应注重
02/08
摘 要:既有研究普遍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确定为“私主体(自由权保护)—国家—私主体”结构,虽然揭示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的三方关系特质,但并未完成我国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基于我国宪法文本,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权利基础应从自由权扩展到包括自由权和社会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中的私主体关系应限定为私权力关系。相应地,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从“私
02/07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应体现简约治理的精神,这与行政程序的简化休戚相关,现行规范与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实践都蕴含了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法理,赋予行政程序法新的面向。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及行政程序的自身特点,应着重建构包括事先告知、政企沟通、答复说明与解释的沟通交流程序,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意见交换;以并联式办理、容缺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对行政组织架构
02/06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由中国政法大学倡议成立,宗旨为奖励全国优秀行政法学研究生、助力推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奖学金自2005年12月10日成立后,已经成功举办十一届,具有广泛影响力,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诺贝尔奖”。本届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推荐对象继续面向全国范围内具有行政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资格的所有单位,申报对象继续面向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法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届“应松年行政法学
02/05
2019年,应松年获得中国法学会授予的“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即便早就成为我国行政法学最具符号意义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依然保持着对行政法学研究和法治政府建设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一线做着各种学术上的努力,倾注着自己全部的心血。 作为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应松年在长达数十年的学术生涯里一直为推动行政法学发展鼓与呼,为百姓利益争与鸣。直至近
02/05
在中国行政法发展中,众多“第一”都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有关,从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到培养第一代行政法学研究生,从参与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到此后众多行政法的出台,都有着应松年和他的学生们的深深烙印。 即便早就成为我国行政法学最具符号意义的著名法学家,应松年依然保持着对行政法学研究和法治政府建设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一线做着各种学术上的努力,倾注着自己全部的心血。在过去的40多年
01/28
2025年1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阿里巴巴集团科技伦理治理委员会协办的“人工智能价值链的法律关系与伦理治理”研讨会于北京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设置“人工智能价值链与法律规制”、“科技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人工智能治理中企业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边界”、“如何在具体场景中探寻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开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四个主题。来自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中国
01/27
摘 要:在过去40多年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简称“行政权利”)蓬勃兴起。然而,行政权利体系仍有待完善,继续伸张并更好保护行政权利是这个时代的重大课题。无论作为法学研究范畴还是法律规范对象,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所无法取代的。尽管权利渊源多种多样,权利发展需多方协同,立法应当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专门立法系统规定行政权利,可以更好地宣示民主法治理念、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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