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摘 要:既有的“行政委托论”和“法律法规授权论”无法有力解释“综合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此作出法治回应。理论层面,澄清“行政授权理论”内涵外延,明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命令决定”的职权转移模式才属于“行政授权”的范畴,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授权属于相互并列的两个概念;实践层面,从组织法角度对乡镇街道进行概括性赋权,纾解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局限性与综合行政执法需求概括性之间的紧张
04/25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治理遵循“技术—制度—价值”逻辑,形成三维主体间的互构关系,与数字时代的行政执法改革具有契合性。当前,行政执法改革实现部分目标,但技术层面存在数据壁垒与数字形式主义,制度层面出现综合与专业的张力、权力与能力的悖离,价值层面产生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保护等原定目标出现一定异化,对技术赋能制度、制度实现价值、价值形塑技术产生阻碍。需要以数字
04/24
2025年4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学术年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04/23
摘要:在行政执法意义上,公法规范域外适用的一般逻辑尚未被学界所重点研究。公法规范域外适用制度的主要特征是贯彻国家意志并伴以利益衡量。公法规范域外适用的步骤是先判断行政机关有无域外执法管辖权,再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启动域外执法管辖权,最后是实体性公法规范的适用。判断行政机关有无域外执法管辖权的标准是看特定的公法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域外执法管辖权规范,如果有规定,则行政机关享有域外执法管辖权,反之则否
04/23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吸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律层面设定了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但却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行政处罚决定兼具政府信息、相对人负面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三重属性,其广泛公开规则已然覆盖各层级规范,且与及时公开、多渠道公开等规则相衔接。为释放有限公开规则的作用空间,有权机关应当明确否定并清理以不同面貌出现的广泛公开规则,厘清有限公开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声誉制裁
04/22
摘要:构成要件理论在解释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但这一理论在部分事例中可能造成部门行政法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应予惩戒的行为,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地位,同时导致执法上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脱钩。类型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由本质属性和外观形态两部分构成,其可适用于解释当前部门行政法设定的大部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同时也契合于执法实践需要。运用类型理论作为解释和建构应 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补充
04/22
摘要:现有理论解读过度美化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动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单单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向善举措,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公民监督依法行政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无法交给行政相对人的,相对人也不可能行使任何选择权限。实际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更多的是一项规制工具,是作为“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是由互联网兴起的时代背景和行政组织法的内生突破共同助长的。作为“权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04/21
摘要:行政处罚是我国实定法和学理上的重要概念,它与德日行政法上的行政罚概念并不相同。行政罚概念在德国最先由戈尔德施密特提出,经美浓部达吉等人介绍传入日本,并对我国民国时期行政法学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罚概念被行政处罚取代,二者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并不相同。行政罚是指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科处的法律制裁,其“行政性”体现在处罚对象的违反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不法行为
04/21
摘要:违法合同无效判断中行政责任的明文化,使得民事法官背负预见和论证行政责任的义务,也增加了相关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产生矛盾判决的可能。民事法官在裁判中应首先识别出行政法上非制裁性行政处罚和混合性行政处罚,并根据此两类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功能,对其与法律行为无效的替代关系作出分析,从而对法律行为作出效力判断。同时,民事法官在程序上应注重整理行政机关与行政判决对行政处罚类型的判断并予参酌,以缓解民行
04/19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立基于宪法全面实施,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监测反馈、教育指引、制度调适等功能定位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需要秉持系统观念,从报告谱系、由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和如何报告等五个方面进行体系性构建。具言之,需按
04/18
摘 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标志着公正与文明执法改革的深化。作为改革的一部分,新增的主观归责条款在部分省市制定的“处罚工作指引”中仍被标记为“执法疑难”问题,在解释和适用上存在分歧。围绕主观归责展开的理论讨论,仅就责任主义的原则立场达成了共识。责任理论和归责方法的外部性参照,也造成了处罚体系的碎片化。为此有必要澄清行政处罚主观归责的基本立场,回到立法文本对归责条款进行系统性解释。基于主观
04/18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中国实定法和行政法总论上的独特概念。其之所以难以理解,主要是因为它是由两种源流汇集而成的合成概念。其一是源自日本行政法的即时强制,“即时强制”在民国时期仅为警察行政法上的概念,遵守警察权的界限要求,之后才上升至行政法总论的层面;其二是源自苏联行政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新中国引入了“行政强制措施”概念,又逐渐将其由手段转换成了行为方式,并在总论上形成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04/17
摘要: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否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是确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危害结果指向具体行为对象,是现实的,既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危险。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结果不法,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行为不法。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令行禁止。行为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常态。基于行政处罚的谦抑性,结果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例外。争议
04/17
摘 要:基于行政许可目的性要件和管理性要件的分类基础,在行政许可中嵌入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以满足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的需要。合作行政的兴起、规制工具的革新和行政效率的需求是支撑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范围限于管理性要件,在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容许性上采用“有限说”。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要约由公开、告知两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承诺涉及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接受表示
04/13
摘 要: 为实现更高程度的明确性和高效性,与自动化行政相契合,行政机关越发倾向于以目录、清单、名录等批量列举的形式发布行政规范,将极为复杂的规制内容以非常具象的方式呈现。“批量列举型”规范是立法“代码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授权、位阶、内容方面存在显著分殊,分属不同的法律性质。它们至少包括规范具体化规则、用于科学问题上填补判断余地,还包括细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性规则、指导性规则等行政规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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