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办案指引》),为依法规范推动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有效利用。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保护好文物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职责。通过办理文物保护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既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文化遗产法治化保护水平。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已授权的办案范围,办理了多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通过开展“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长城保护公益行动”等专项活动产生了集群效应,发挥了推动和提升文物保护质效的作用。这些实践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和司法智慧。202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保护类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标志着文物保护领域正式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这不仅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的肯定,也对检察机关办理文物与文化遗产类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是高度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仅牵涉各种类型的利益,还关联多种主体的复杂关系。同时,由于我国文物体量巨大,点多、线长、面广,涉及行政机关较多,文物损害后果可能与多个行政违法行为相关。在缺乏统一办案标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面临监督对象确定难、文物损害风险评估难等问题。此次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及时出台《办案指引》,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提炼整理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探索出来的办案规律和有益经验,明确规范文物保护领域立案标准与起诉条件等内容,有助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厘清案件事实和明确办案类型,有效解决实务中的种种难题,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文物保护法得到有力贯彻落实。
《办案指引》对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全流程进行了规定,亮点颇多。首先,确立了严格的立案标准。《办案指引》对“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进行了细化规定,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检察机关才能予以立案,这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与自我约束。同时,分别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办案中调查取证的重点内容予以规定,如文物损害调查主要从文物损害结果、保护修复、价值损失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并列出各个方面相应的重点调查内容。这些细致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开展调查、认定损害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围绕“可诉性”基本要素,分专章予以细化。《办案指引》有针对性地细化优化了监督对象的确定标准与方法,弥补了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过于简略的不足。同时,《办案指引》列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7种情形,有助于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找准诉讼请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最后,《办案指引》优化了中止审查的标准。在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保护措施通常需要层报审批,且保护工程和资金审批等流程通常需要较长周期。《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中止审查仅作了笼统规定。《办案指引》结合办案实践对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中止审查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因资金审批、修缮工程等周期较长,或文物保护需要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客观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整改到位,且行政机关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中止审查并持续跟进监督”。这些规定克服了两个月回复期限的僵化规定,结合文物保护的规律,进一步细化了中止审查的适用情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充分尊重,也将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办案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高质效的指引和参照,更为文物检察保护机制继续探索与实践创新提供了强力约束。期待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创新,持续优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推动文物保护类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在我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中华文化瑰宝绽放新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