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致力于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北京面临提升科研环境国际化水平的紧迫任务。域外发达国家在完善多元科研经费保障机制、营造宽松自由的科研环境、完善科研创新体制机制以及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监管等方面的既有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借鉴。结合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现有举措,不难发现其仍然存在诸如体制机制障碍、系统性宏观障碍、数据跨境流动阻点、人才要素保障不足以及容错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一阶段,北京需要通过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机制、畅通数据跨境流动、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构建科研创新容错机制以及发挥金融对科研创新的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合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一流科研环境,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国际化科研环境;科技创新;数据跨境流动;容错机制;北京
国际化科研环境,顾名思义就是影响国内外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种直接、间接因素的统称,其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国际化科研环境主要是指具体科研制度,包括科研基础设施、科研经费保障、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从广义上来说,国际化科研环境是指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相关的总体环境,包括科研平台、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以及政策制度、社会融入、生活便利化等“软环境”。国际化科研环境的外延也包含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包括加强国际科研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标准、科技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际接轨,便利的出入境政策等;对外则包括为外籍人才提供科研、生活便利服务,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优惠政策和知识体系的开放等。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悄然进行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开创性科技成果的相继问世,科学技术更加成为国际竞争、大国博弈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科技创新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也在发生巨大变化,面临全新的挑战。这些无不要求我国各创新主体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培育更加适配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的国际化一流科研环境,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致力于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北京当然应当作出表率。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北京进行考察时,清晰界定了首都北京所承担的“四个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分别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其中首次明确界定了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2020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进一步发出了建设科技强国的号召,并明确表态支持北京、上海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科技创新的核心区域。随后,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核心地位,强调了加速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步伐,矢志不渝地迈向科技强国之路。报告还专门针对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体系、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划与部署。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确的指导框架,从人才、合作、服务等多角度规定了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科研环境培育要素。2024年6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瞄准科研人员的现实关切,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人才引进来、留得住、用得好。国际化科研环境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构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体系的关键要素。它对于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塑造区域创新高地以及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主与自强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不可忽视的价值。
一、域外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完善多元科研经费保障机制
美国的“科学和研发一体化”模式使其科研环境更具有市场导向特色,科学与技术紧密结合,服务于市场需求。在此模式中,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技术成果转化环节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旧金山湾区的硅谷便是这种科研体制与研发体系成功融合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科研经费中有高达23%的比例源自工业界的资助。
德国在“工业实验室模式”这一科研创新环境模式的作用下,科学研究被深度融入企业发展中,企业家与科学家二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科研成果能够实现快速转化,众多具备科学知识的商人打造出了具有德国特色的新型经济业态,像西门子、拜耳、克虏伯这类企业便是典型。
在日本“高度独立的民间企业主导创新”模式下,研究型大学引进了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运营模式,具备一定规模与实力的日本企业均设立了内部中央研究所,并且长期维持着较高的科研投入水平,这使得日本企业在各个前沿领域皆拥有较强的可持续创新能力。以市场经济效益为导向的研发模式,促使日本企业不仅能够敏锐地捕捉市场需求变化,还能高效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在这一过程中,日本所营造的优越科研环境为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与落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与有力的支撑。
英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基础研究能力,有包括政府、企业、慈善机构等在内的科研经费投入来源渠道作为保障。其中政府主要支持基础研究,比如通过由英国研究与创新署(UK Research and Innovation,UKRI)统一管理的未来领袖奖学金(Future Leaders Fellowships,FLF)计划、地方强化基金(Strength in Places Fund,SIPF)、人工智能博士培训中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entres for Doctoral Training,AICDT)、全球挑战研究基金(Global Challenges Research Fund,GCRF)、产业战略挑战基金(Industrial Strategy Challenge Fund,ISCF)五大类计划支持相关领域基础研究。[11]新组建的英国研究与创新署,其性质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英国每年约60亿英镑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
(二)营造宽松自由的科研环境
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之下,在美国市场化的科研体制中,诸多顶尖研究型大学以及学科依旧保留了自主性,为科学家开展学术探索赋予了充足的自由空间,进而让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持着顶尖的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水准,也致使全球大部分原创性基础研究方面的突破依旧汇聚于美国。
德国大学采用了学术法人自治的组织结构,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来保障大学享有充分的研究自由。在这些机构中,学术法人往往由大学内享有盛誉的教授担任,他们同时履行行政管理和学术研究的双重职能。这一角色在政府与科研工作者之间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中介作用,有效避免了政府对具体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从而确保了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英国高度重视营造一种崇尚自由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大力推崇刻苦钻研的创新精神,并积极打造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在这一文化背景下,科学家被鼓励进行自由探索,对于科研过程中的失败持宽容态度。英国努力营造一个积极鼓励创新的环境,这已经成为其创新文化建设的核心理念与精髓所在。英国创新指数排名位于世界前列,与其重视创新环境建设密不可分。
二战后,日本教育体系经历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在教育改革方面。受到战争重创及美式教育模式的深远影响,日本开始重视教师的研究自由与科研经费的持续稳定支持。这一系列变革催生了攀登科学高峰的科研精神与“科研至上”的浓厚学术氛围。在科研制度层面,日本对研究型大学进行了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引入了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运营模式,成功将研究型大学从传统的国家预算和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剥离出来。这一变革赋予了研究型大学在科学研究领域足够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为其在科研创新方面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
(三)完善科研创新体制机制
德国在其特有的“工业实验室模式”科研创新环境模式下,积极构建一个全面覆盖创新流程的技术转移与创新生态系统。这一系统通过未来基金、欧洲复兴计划(European Recovery Program,ERP)特别基金等多种资金支持渠道,为初创企业的成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有效减少了体制机制层面的障碍。此外,德国还设立了德国技术转移与创新机构(Deutschen Agentur für Transfer und Innovation,DATI),该机构致力于推动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潜力。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还显著增强了德国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
美国联邦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展现出高度的介入与严格的监管态度,尤其在政府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管理上,既有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导,也有具体项目上的专业机构负责操作与经营。早在美国建国初期,其宪法中的“专利和版权条款”(第1条第8款第8项)便明确赋予了国会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及发明享有一定期限内的独占专利权利。1790年,美国颁布了首部《专利法》,为后续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现行的《专利法》则于1952年颁布,并在此后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其中,1980年实施的《贝耶—多尔法案》以及199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凡公共政策资助的科研成果,其专利归属于承担课题的研究机构,并可自行开发或转化,更是对美国大学、小企业及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分配与利用产生了深远影响,极大地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意大利于1998年在大学与科研部成立了科研评估指导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科研机构、科技计划、技术应用和推广活动等开展评估。进入21世纪,在科研公共经费削减的背景下,意大利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估体系,于2010年机构改革时,在大学与科研部成立了国家科研担保人委员会,对科研计划和项目的评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2011年组建独立运行的国家大学与科研机构评估署,采用可比性的评估参数、指标和方法,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活动进行评估。2021年意大利大学与科研部再次进行改革,在国家科研担保人委员会的基础上重新组建国家科研评估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共科研资金。
(四)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监管
2013年,八国集团(G8)在北爱尔兰峰会上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就此开启了欧盟国家开放政府数据的篇章。《宪章》的影响范围不仅涵盖政务数据的开放,对于政府所掌握的研究数据的开放同样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依据《宪章》内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意大利各自制定了相应的数据开放方案。随后,欧盟借助其科技计划,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科研数据开放的政策与措施。例如,在2015年启动的“第七框架计划”(FP7)中,欧盟就已开始试点为20%的研究项目提供开放获取资助。到了“地平线2020计划”(H2020)阶段,开放获取已成为所有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此外,欧盟还依托H2020计划发布了遵循FAIR原则的数据管理指南,并明确了研究数据开放获取的四个关键步骤:首先,建立项目的数据管理计划(Data Management Plan,DMP);其次,将研究数据集及其元数据存储在研究数据仓储中;再次,确保第三方用户能够依据免费发现、访问、挖掘、分析、重用及分发的原则获取数据;最后,提供数据使用和验证所必需的工具与信息。为了进一步推动开放科学的实践,欧盟还实施了欧洲开放科学云(European Open Science Cloud,EOSC)计划,并构建了FOSTER电子学习平台。这些举措旨在提升开放共享的基础设施水平,并增强科研人员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技能,从而为全球科研合作与创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欧盟没有专门针对科研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科研数据跨境流动所遵从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科研数据中涉及的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分别遵从相应的一般性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个人数据方面,欧盟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五章规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主要包括三种途径:一是基于充分性认定机制(即“白名单”机制)的跨境流动,即将通过欧盟充分性认定的国家视为具备充足数据保护能力的“白名单”国家,欧盟可直接向其传输数据;二是基于保障措施机制的跨境流动,如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约束性企业规则、认证机制、行为准则等协议,实现数据跨境流动;三是基于获得数据主体同意和签订同意书的跨境流动。非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治理体系主要由《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欧洲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法案》《数据法案》等政策与法规构成。在2020年发布的《欧洲数据战略》中,欧盟明确指出了加强全球竞争力与维护数据主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处理欧盟数据在域外的访问问题时,强调必须遵循欧盟的基本价值观与立法框架。为了进一步细化这一政策导向,《数据治理法案》在其第七章“国际转入与转让”中引入了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似的“充分性保障”监管规则,以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同时,《数据法案》第七章也着重讨论了向非欧盟国家传输数据时的安全评估问题,显示了欧盟对于跨境数据传输的高标准与严要求。总体而言,欧盟致力于促进数据在其内部的自由流动,以构建一个统一的“数字市场”。然而,对于向非欧盟国家的跨境数据传输,欧盟则坚持实施严格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其符合高标准的数据保护要求。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欧盟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其在全球数据治理领域的领导地位。
美国在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方面起步较早,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联邦政府部门政务信息数据的开放,并逐步扩展到科研数据的开放。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这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开端。随后,在2002年出台的《电子政府法》中,进一步为包括科研数据在内的各类政府数据的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各部门积极行动,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公共资助研究成果开放获取的方案。为了推动这一进程,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分别于2013年和2022年发布了《提高联邦资助科研成果可获取性》和《确保免费、即时和公平地获取联邦资助的研究》两份备忘录。其中明确要求研发支出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制定并实施开放共享计划。作为落实这些政策的具体行动,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通过统一的data.gov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开放数据库。目前,该平台上已有超过28万个开放数据库,为公众和研究人员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此外,为了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美国政府开放数据部际协调小组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6年12月共同制定了《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该原则明确了美国联邦科学技术部门在跨国科研数据交流合作中应遵循的准则,包括在项目启动时建立数据管理计划,确保科研数据在技术和法律上的互操作性,以及实施共同的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和数据标准等。这些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开放数据政策在国际科研合作中的应用与发展。
二、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现有举措与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现有举措
近年来,北京市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战略定位,主动与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中心进行对标,并积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北京市在推动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通过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持续的努力,北京市不断优化科研环境,提升国际科研合作水平,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相关举措可细化如下。
1.加强国际科研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
202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强调“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在此之后,北京制定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纲领性文件,同时着手编制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相关规划,明确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以及工作举措,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统筹协调,更好发挥部市会商、部际协调作用,压实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科技园区在加强国际科研环境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深化“三城一区”的联动发展。
2.加强国际开放合作,为国际科研人才来华工作提供便利
北京强化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之间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协作,全方位发挥中关村论坛作为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所具备的重要作用,独立自主地构建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以及数据共享平台,对在京创办科技类国际学术期刊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发起、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并着手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和国家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优化海外科技人才服务体系,为海外科技人才在签证办理、工作许可获取、居留许可申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快速认定机制,同时加速推进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进程。持续优化政策环境,打通外资、外籍人才来华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支持外资企业融入国内创新链。
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调动科研工作者积极性
北京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推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等政策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制度型开放,推动科研组织、运行、评价等方面的制度与国际接轨。持续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提升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程度,助力中外学者联合开展原始创新活动。对一批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成果运营机构进行扶持培育、引进集聚,使其达到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标准。
4.加大对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税收和成果转化政策支持力度
以北京中关村为例,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先行政策率先向全国推广后,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试行数月后,又向全国复制推广。政策准许企业出资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旨在开展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公益性基金,且此类支出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可允许其在三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上调至100%,以此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开展研发工作的活力。在成果转化层面,科技部等九个部委联合印发通知,许可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工作,运用“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者“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授权中小企业先行试用科技成果。此外,积极探索“揭榜挂帅”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二)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1.影响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体制机制因素
首先,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是我国科技创新国际化面临的一大难题。评价指标的单一、评价标准的不科学会导致科研人员追求短期成果,影响长期科技创新的方向和效果。其次,科技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也是制约我国科技创新国际化的重要因素。学术不端现象频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直接损害了科技创新的信誉和产出。此外,科技计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科技创新国际化的重要因素。计划执行效率低、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限制了科技计划的实施效果,影响了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和国际化水平。最后,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完善也是我国科技创新国际化面临的难题之一。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健全、成果转化机制不畅等问题限制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际化,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竞争力。
2.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存在的外部影响因素
北京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是一个涉及多维度、多主体、多环节的系统工程,除了关注各领域、各方面的细节性问题,还需要审视系统性宏观障碍,洞悉其究竟是来自外部环境和国际形势的影响,还是自身治理能力与水平的问题;究竟是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问题,还是落实落地的问题。因此,要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来审视这些问题的原因,即北京推进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系统性宏观障碍。首先,复杂的国际形势是影响北京乃至全国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的最大外部变量。其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未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统筹开放、发展与安全的新要求。再次,北京市在当前关于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最后,北京市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落地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呈现“政策无障碍、实操有壁垒”的局面。
3.北京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要素阻点
信息技术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从境内传到境外,数据流动的链条变得越来越长,这不仅增加了数据泄露的风险,也使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增大。这种风险不仅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构成威胁,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和道德问题,甚至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此外,数据跨境流动相比实体监管更为错综复杂。其监管工作呈现独特的挑战性,主要在于数据流转过程具有高度的隐蔽性,难以实施有效的实时监控。此外,数据主权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如物权、领空权、领海权)存在显著差异,数据处理与维护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具体而言,数据主权强调数据的独立自主处理,然而跨境数据却紧密融入国际科学研究与人员交流活动之中,其处理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协商与参与,这无疑进一步提升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复杂程度。2024年8月,北京先后出台了《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管理若干措施》《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迈出了消除数据跨境流动阻点的第一步。
4.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需以制度保障人才要素培养与流动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科技人才的发掘培养与全球流动是影响科研环境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世界上主要创新型发达国家均高度重视国际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进一步推动北京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和国际化一流科研环境建设,亟须培养一批能够研判未来科技发展方向、敢于进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青年科技人才。然而系统回顾培养实践,发现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不足;培养体系的前瞻性领域布局不足;评价体系滞后与创新性不足;科研环境与管理行政化;评价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科研导向不够明确;团队建设不够完善,内部运作机制有待优化;薪酬福利等硬件待遇水平一般,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国际交流有待拓展,合作机制有待完善。此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政策落地和执行不足,人员难以开展跨境交流也是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明显阻力。近年来,北京市也着重加强人才要素流动的制度保障。以北京中关村的相关政策为例,其对市场化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实施积分评估和企业选聘制度;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住房、税收等相关优惠措施;搭建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平台、境内外人才联合培养平台,建设国际高端研发技术人才集聚机制、海外高层次人才招才引智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新时期制度保障人才要素流动的进程。
5.科研创新容错机制不健全制约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
鉴于科研创新主体在认知与管控能力上的局限性,加之科研创新活动本身的复杂性、高度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性,科研创新本质上成为一个持续尝试、不断探索且充满失败可能性的过程,因此潜藏着较高的失败风险。因此,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实质上是对科研活动独特性和内在规律的尊重与认同,旨在促进科研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当前,北京市在推进科研创新容错工作的机制建设上尚存在不足,这导致了在科研创新容错免责认定及推进过程中时常遭遇困境。首要问题在于,对于科研创新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应予以容错,何种行为应追究责任,尚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制度框架,从而增加了科学界定“容错”范围的难度。其次,鉴于科研活动固有的长期性、探索性、专业性及前沿性等特点,非专业人员在协调推进科研创新容错与强化科研管理的过程中,难以全面跟踪和评判科研创新主体的各项活动。此外,科研创新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行涉及科研管理、司法、审计、金融等多个部门以及科研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的紧密配合与协同作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间关于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尚不完善,科研创新容错实践中往往面临跨部门协调不畅的问题。
三、北京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着力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机制
有效提升北京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水平,需基于开放的创新制度设计。这些制度大多涉及营商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以及有助于融入全球价值链和创新网络的政策等方面。因此,必须深入考虑开放因素,将开放作为科研环境建设的核心变量和关键要素。借助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开展综合性的科研环境建设开放创新改革试点工作,加大相关政策先行先试的力度,进而积累实践经验。着重聚焦北京科研环境建设相关法规政策与国际规则的对接融合、扩展科技计划的开放范围、健全国际科技人才引进与使用机制、提高科研组织的国际化程度等要点,推动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加速构建,全力塑造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体系。
还应着力优化北京的科研开放环境,提升国际合作的专业化保障服务能力。具体措施包括为科技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推动外事服务、外国人才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等科技保障类工作朝更加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科研环境的吸引力,集聚国际人才和创新资源。同时,依托北京市属的大型科学装置平台和科研网络平台,主动发起全球性的创新议题,加速汇聚全球创新资源,助力引进全球科学家扩大科研合作范围。此外,还应联合各国的相关科技管理机构,共同打造一系列国际科技合作传播产品,以提高北京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除此之外,还应当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强度,拓宽合作的广度。按照不同层次推进国际合作,建立多元化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达成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局面。一方面要增进各国高校、科研机构间的科技合作以及人员互动交流,另一方面要激励企业层面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引入、转移以及合作创新活动。不但要深化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关系,而且要强化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联系,推动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畅通数据跨境流动以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是北京良好科研环境建设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完善政策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保障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研发合作、产权转移、技术转让、人才流动、资源共享等能够顺利实现。加快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逐步消除行政壁垒,最大限度地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要素流动提供最优环境、最快通道。面对科研数据跨境流动中存在的制度阻点,可以从两方面予以重点完善。
一方面,北京要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试点落地工作。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是指在特定区域,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企业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为切入点,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升级、服务优化,探索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聚焦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有助于满足数据跨境流动实际需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目前北京数据跨境流动所涉产业规模大,呈现对支持体系服务的需求旺盛、政策体系不断扩张的特点。一批有国际影响力、有行业带动性的数字企业,不仅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具备卓越的创新能力和市场表现,是行业内最具实力和潜力的领军企业,而且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需求巨大。如何通过政府加快推动数据跨境安全高效流动的试点落地助力广大北京企业实现数据跨境流动需求的有效满足,是当前需要回应的核心议题,需要将包括清单管理、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在内的系列配套实施方案纳入试点运营的范围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本地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和前沿科技创新中释放更多活力。
另一方面,北京要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数据要素安全跨境流动制度建设。在大体量的数据企业规模下,北京需要直面科技企业对于数据跨境流动规范化管理的合规需求,着手制定数据跨境流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等,通过畅通数据合规出境通道、细化数据跨境服务措施、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措施、强化数据跨境流动保障措施等,进一步培育数据专业机构和人才。从信息需求、能力需求、环境需求三个方面为市场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服务。需加速构建数字要素流通顺畅、数字贸易规则健全、数字技术创新驱动的数字贸易国际化环境。应聚焦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框架下,应积极推动数据跨境传输(出境)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在内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等经贸规则,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成立数字贸易研究型智库,深入研究数字贸易秩序规则的变化趋势及应对策略。此外,还应为数字贸易企业提供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规则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助力企业在全球化市场中稳健前行。
(三)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
人才是科研创新的核心驱动力,对于追求科研创新领先地位的北京而言,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至关重要。为了持续优化国际科研合作生态,北京应充分利用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等平台,吸引并聚集全球顶尖人才,努力打造成为创新人才荟萃、创新要素集聚、创新活动蓬勃的全球人才高地。为此,构建一套具有强大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强化创新人才的全方位管理,包括培养、引进、激励与服务。北京市各级部门需积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人才支撑政策,明确列出急需紧缺的创新人才类别,同时完善地方职称评审体系,以支持人才的自由流动。此外,还应为创新人才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并确保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的顺畅执行。面对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创新中心的新挑战,北京市在国际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需采取更为具体和有效的措施,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北京市需聚焦创新经济的关键领域,如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着重在这些领域内建立并优化领军人才团队,同时提升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以加快人才队伍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此外,还需加大对“高精尖缺”人才的培育力度,拓宽其培养与吸纳渠道,包括加强与国际一流教育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为这些人才提供更多学习和发展的机会。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人才使用效率,并促进国际高端人才间的有效合作,从而为北京的创新型经济和服务贸易经济注入强劲动力。
其次,北京需运用灵活多样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形式。巩固柔性引才模式以及相关操作方法,广泛且灵活地开展各类国际科研合作。遵循“不执着于人才归属,而着眼于人才效用”的理念,冲破地域、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要素的枷锁,保持人才的户籍或国籍稳定,凭借“季节型”“假日型”“候鸟型”“契约型”“项目型”“网络虚拟型”等柔性形式深化交流合作。踊跃探寻构建柔性引才的激励约束机制与薪酬奖励体制,创立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全面发挥政府、学校、企业等多元主体的效能,促进政产学各方协同合作,借助丰富的留学项目类型,支撑并鼓励科研人员以交流访问、合作研究等途径迈出国门,进一步完善国际化人才培育生态系统。此外,北京还需积极开展技术移民政策的先行先试工作。降低外籍高技术人才的引进门槛,优化技术移民政策环境。秉持包容态度,大力推进国际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在签证与居留申请流程、承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设立海外专业技术人才特聘高端岗位以及构建国际人才全方位服务保障机制等多个方面率先展开探索与尝试,进而为我国健全国际科技人才制度摸索出具有借鉴意义的有益经验。
最后,北京有必要加速科研组织的开放创新进程。在吸引外部科研力量方面,北京要制定政策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北京设立科研组织分支机构。对于国际科技组织,北京应提供优惠的政策条件,如场地使用优惠、资金扶持等,吸引其将分支机构设立在北京,以引入国际前沿的科研管理模式和创新理念。对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北京可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对接等方式,鼓励它们在北京开展科研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为本地科研环境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在推动本地科研力量走出去方面,北京也要支持和鼓励本地的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境外设立分支科研机构。北京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本地科研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建设,包括前期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此外,还可以提供人才培训支持,帮助本地科研人员更好地适应境外科研环境,开展跨国科研合作。通过这种双向的努力,共同构建一个开放的研发组织体系,使北京的区域创新体系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四)构建科研创新容错机制
构建科研创新容错机制对北京市建设国际化一流科研环境至关重要。首先,其能够营造一个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尝试新方法、新思路,这对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探索尤为重要。其次,科研创新容错机制有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尤其是那些追求创新和自由探索的国际科研人才。最后,容错机制能够提升科研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使科研资源更加聚焦于真正有潜力的创新项目。依照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持续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的变革,切实发挥评价机制如同指挥棒与风向标般的关键引领效能,营造优良的科研制度环境。遵循科技人才成长与发展的内在规律,重视业绩表现与发展潜力的综合评价、科研过程与最终成果的协同考量,完备并优化科技创新评价系统,为科研人员及科研机构解除不必要的束缚与负担,培育并构建起能够长期激发勇于探索科研精神的有效机制。相关国家政策法规也为地方层面加强对构建科研创新容错机制的重视提供了依据。目前,北京市已经在科研管理政策上作出了一系列改革,以支持科研创新。例如,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全面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这有助于科研人员摆脱烦琐的财务管理,专注于科研工作本身。此外,北京市还实施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旨在通过法规保障创新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和支持,这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和包容的科研环境。下一阶段,北京市构建科研创新容错机制,应当着手从以下方面重点发力。
第一,北京市应当对科技创新容错内涵予以科学界定,明确容错的合理边界。在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时,首要的是科学确定所容之“错”的科学界限与合理范畴。当前,一些科技创新主体在理解科技创新容错的内涵与范围时存在差异,很容易把“容错”和“避责”弄混,或者错把能够被宽容的“错”当作违法违纪的行为。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保证科技创新容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北京市亟须凭借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晰容错的科学界限与恰当范围。与此同时,需配套拟定完备的科技创新容错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及容错机制的运作规程,从而便于判定何种错误应当被“容”,何种“错”不应被容。
第二,就地方层面而言,北京市应当健全科技创新容错的法治基础,优化容错司法环境。完备且合理的法律文件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容错的法律权威性以及司法保障作用是极为有利的。在开展科技创新容错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沙盒监管框架是一种可以参考利用的模式。在这一框架内,监管者在防范风险向外扩散的条件下,主动且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破除科技创新的规则阻碍,进而激励更多企业积极地将创新构想转化为现实成果。同时,在无法及时修订相关法律规则以减轻监管对象或潜在监管对象负担的情形下,沙盒监管以这种灵活的方式为科技创新留存空间、营造环境,从而维持市场活力与国际竞争力。从科技创新容错的法治运行来看,立法奠定了其基础,执法是关键环节,而司法则是最终保障。在推进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过程中,北京市需加强地方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同时强化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及创新型企业的互动。应深入了解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与产业化中的新情况,充分尊重科技创新的特点与规律,切实保护科研人员通过智慧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利益的权益。此外,北京市还应审慎处理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的案件,确保科技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活动不受不当限制,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经济行为,不应视为违法,以营造一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第三,北京应加快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以确保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行。科研诚信与科技创新容错相辅相成,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能够减少科研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失信行为,进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为容错机制的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为此,北京应构建一个全面的科研诚信体系,该体系需涵盖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并完善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度。同时,北京还需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的奖惩机制,通过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措施,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的。此外,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机制也是关键一环,需强化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以及结项验收等全链条的信用评价。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消除科技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以及防范科技创新风险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北京市应强化对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的支持举措,创新知识产权全链条的法律服务。针对创新主体,北京需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其创新活力。首先,应明确并扩大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以提高其决策效率和响应速度。同时,进一步巩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通过构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助力企业成长与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提出创新需求,并鼓励其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以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在法律服务方面,北京应构建一个由市政府主导,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仲裁机构等多方资源参与的全过程、多维度、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链。该服务链应专注于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运用提供全面支持,确保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并推进在重点产业领域与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专项执法力度,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严格保护。同时,优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机制,为出海企业提供综合性海外维权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
(五)发挥金融对科研创新的支撑作用
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需要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一方面,北京需要实施科技、金融与产业相融合的新机制。《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指出,要努力营造国际化的天使创投发展环境,做强北京科技创新基金,引导支持银行和保险、社保基金等长期资本参与科创企业投资,研究加大在税收奖励、风险补贴、份额转让与收益让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引导早期投资、硬科技投资和长期投资。不断探索并完善北京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新模式,形成支持颠覆性创新的稳定投入机制。建设高质量创业投资集聚区,积极吸引知名投资机构、被投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另一方面,北京应积极推动研发资金的双向流动,以提升其国际创新参与度。当前,我国国家及地方研发经费中海外资金占比较低,相较于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科技创新发达国家,我国在吸引和利用国际研发投资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为此,北京需采取措施促进研发资金的双向流动,优化全球范围内的研发投资配置。具体而言,北京应优化税收政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国际研发投资提供更加便捷和优惠的环境,以吸引更多海外资金进入本地科研领域。同时,鼓励本地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科研项目,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推动研发资金的海外布局,实现研发资金的双向流动,进一步提升北京在全球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北京作为致力于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积极推动研发资金双向流动,优化研发投资在全球范围的配置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在眉睫。在优化投资环境上,北京需要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投向本地科研领域的国际研发资金,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例如,对于外资企业投入到特定科研项目中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从而提高国际研发资金流入北京科研市场的吸引力。还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专门针对国际研发投资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无论是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还是资金入境后的相关手续办理,都能够在这个窗口集中高效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等待时间,提高国际研发资金进入北京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