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底色与本质属性,同时是最佳实现路径,发挥着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基石作用。在规范层面,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顶层设计,以地方各级立法为具体制度依托的多层级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要素的牵引下,现有地方立法呈现出原则趋同、机制多元的因地制宜特点。在制度实践层面,各地结合营商环境建设实际,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以及社会人文环境层面中的法治因素,开启了“锦标赛”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创新。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化 B-READY评价体系 立法供给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能够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定。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特征和重要遵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构成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之一。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专门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密切关联,为优化营商环境、开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确立了基本方向。法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公正和秩序等核心价值理念,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条件,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引领和规范营商环境建设。
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构建过程中,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导向功能。世界银行自2002年起发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以下简称DB),旨在评估全球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的优劣程度。至2020年,该报告已覆盖全球190多个经济体。据该报告,中国大陆的排名从2006年的第108位显著提升至2020年的第31位,连续两年被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改革数量位居全球前三。2022年2月4日,世界银行发布新的营商环境项目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以下简称BEE)评估体系说明。2023年3月31日,世界银行正式发布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 Ready(以下简称B-READY)。新的B-READY评估体系相较于原有的DB评估体系,在一级指标的设定以及具体评估内容上呈现显著的差异。B-READY评估体系的引入,代表了对营商环境评估标准的一次重大革新,其评价维度和方法论的更新,将更全面地捕捉和反映各经济体在营商环境方面的实践表现,为我国营商环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新的规范和实践靶点。本报告将首先界定营商环境的概念,明晰其法治化本质;其次,透过法治化视角,选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变革中契合我国制度实践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再次,从规范层面出发,梳理我国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发展;最后,回归实践本身,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为指引,探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实践现状。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自2002年以来,世界银行每年定期发布《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对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营商环境进行详尽的量化分析与评级,不仅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而且已成为各国制定改革策略和预测投资动向的关键参考依据。随着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国首次通过统一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表述,凸显了政府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注重营商环境建设,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强调自身的法治原理、引领与保障。
(一)营商环境概念的界定
作为概念的“营商环境”源于对世界银行DB报告的翻译。然而,该报告并未对“营商环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规范性定义,而只是聚焦于评估那些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范。在我国本土化的语境下,营商环境实际上是一个渐进发展而成的概念。改革开放之后,招商引资一直是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任务。招商引资的目标通常具有明确指向性,表现为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直接互动。考虑到招商和核心目标是为了吸引投资带动经济,因此各地普遍重视从创造积极有利条件的角度为吸引投资提供环境保障。在此背景下,我国早期的官方文件中经常使用“投资环境”的概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后,营商环境取代了投资环境的表述,成为正式的规范性概念。
世界银行DB报告确立的营商环境侧重于企业从开办经营到退出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即软环境,包括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性、政府的清廉度、行政效率、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税负和融资成本等因素。但在我国的理论与制度实践中,营商环境的概念呈现外延不断扩张而后又限缩的趋势。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在理解营商环境时往往将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所依赖的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如营业地的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物产的种类与质量、交通网络的便捷性以及通信设施的先进性等硬环境亦包括在内;还有学者认为政治环境、国际化环境是营商环境的组成元素。另一方面,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辽宁、河北、陕西、黑龙江、吉林、天津等地区已经先行一步,制定了各自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对于“营商环境”这一概念有的选择避免直接定义,有的则倾向于作扩张解释。
营商环境实质上是指硬环境以外深受人为因素影响的软环境,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所经历的一系列制度性因素与条件的集合体。因此,在界定营商环境概念时,其所呈现的复杂性、全面性以及模块化的特征尤为突出,进而可能导致营商环境的概念内容过于宽泛和分散,容易稀释规范概念应有的明确性。为此,国务院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先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梳理与总结,在《条例》中对法治化语境下的营商环境进行了概念界定。根据《条例》第2条,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在我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营商环境的内容或者说营商环境的对象,应当被理解为市场主体从开办经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所面临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以及社会人文环境。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本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核心在于制度变革,营商环境的优化实质上是制度环境的映射,而制度环境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互为表里,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法治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高阶表现。因此,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将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界定为法治化,是实现法治与营商环境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尽管前文述及,营商环境包含广泛而复杂的制度要素和体系结构,但其核心的法治维度是整个体系中最关键、最基础的构成部分。法治环境不仅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了规范框架,也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基石。因此,法治化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其整体效能的首要任务,营商环境“优化”的本质就是“法治化”。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一,一个完善的法治体系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能够满足市场主体的合法预期,吸引资本和信息的流入,进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和创新能力,使市场主体能够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为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坚实基础,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实现持续、稳健和高质量的发展。第二,世界银行的B-READY《说明及指南》和《方法论手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法治环境进行细致评估,涉及企业创立、运营及退出等关键环节的法律框架审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竞争激烈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尤为关键,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要素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法治保障,法治化也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我国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实际上与世界银行长期推崇的优化营商环境理念不谋而合,即经济体的法律规范质量对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构建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时,必须强化法治底色,明确法治框架,并在其中融入和强调法治的要素。根据国务院“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我国应当积极与世界银行最新的B-READY评估体系接轨,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因地制宜地构建契合中国特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容体系,以促进一个稳定、公正、透明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形成。
(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的变革:从DB到B-READY
自2013年起,世界银行开始对此前发布的DB指标体系的实践效果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原DB评价指标体系暴露出指标构建和评估方法的不足,众多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也对DB指标体系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具体而言,该评价框架基于一种固定不变的案例假设而构建,其目的在于确保不同国家间的横向比较性。然而,这种设计忽略了全世界200个经济体在经济体系、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以及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反而在底层逻辑方面带有一种强烈的普通法系偏好。在实践层面,该体系唯排名、唯分数的评价导向使经济体为提升排名不惜违规操纵数据。一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本质上是激励排名的提升,而非实质性地解决各经济体所遭遇的发展难题。为了在短期内实现排名的飞跃,监管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采取一些即时性的改革措施,以期在营商环境的排名中取得进步。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家甚至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试图通过美化或操纵数据来提升其排名。另一方面,数据的不透明性和操纵风险的存在,进一步凸显了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固有缺陷。这主要表现在对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分方法缺乏充分的解释,以及缺乏基于实证的可验证数据基础。此外,对于构成10个核心指标的多个二级指标的阐释也显得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报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全面反思DB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世界银行推出B-READY评估体系对既存性问题进行系统性纠偏。B-READY评估框架对原有的DB评估体系进行了深入的优化与重构,通过扩展、整合、增添和剔除原有的评价指标,设置了10个全新的一级指标。这一框架继续遵循企业全生命周期及其市场参与的程序性环节,涵盖了企业从成立、运营到退出市场的三个关键阶段,具体包括企业准入(business entry)、经营场所(business location)、公用事业连接(utility connections)、劳动力(labor)、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纳税(taxation)、争端解决(dispute resolution)、促进市场竞争(market competition)和企业破产(business insolvency)。B-READY评估体系在每个一级指标下设3个二级指标,所有二级指标都围绕监管框架、公共服务供给和前两者的实践效率三个维度进行设置和考量。同时,引入跨领域、交叉领域的评价指标,将数字技术应用、环境可持续性以及性别因素贯穿于整个评估体系,反映了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对数字化转型的重视,也彰显了对可持续发展趋势的关注。

表1 DB体系与B-READY体系内容对比

表1 DB体系与B-READY体系内容对比-续表
总体而言,B-READY评估体系依然承袭了DB评估体系的“合法性来源”(legal origins)理念。该理念最初在投资者保护领域提出,在实践中该理念进一步被扩张阐述为“合法性重要”(legal matters)与“合法性来源重要”(legal origins matter),并逐渐对“法律与金融”以及新比较经济学两个领域产生影响。就评估维度而言,DB评价体系侧重于监管框架的完整性以及办事的便捷性。而B-READY评价体系更关注监管框架、公共服务供给和前两者的实践效率,并贯穿数字技术应用、环境可持续性以及性别维度,更加注重平衡。就评估对象而言,DB评估体系以个体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为基准,而B-READY评估体系着眼于影响整个私营部门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服务。就数据收集而言,B-READY评估体系数据收集更加多元、客观、科学。DB评估体系主要依赖于问卷调查的方式,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处收集数据;而B-READY评价体系则采取更为多元和综合的数据采集方法,包括法律法规的梳理、专业机构的调查、企业感知度的调查以及政府数据的核验等多种途径。此外,B-READY评估体系特别强调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以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体验。
(二)法治化视角下我国营商环境内容要素的选取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DB评估体系还是B-READY评估体系,都在其内核方面保持一致,均建立在“法律起源”学说之上。该学说带有一种明显的普通法系偏好,主张自由主义立场,反对政府对市场的规制。并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以普适性的功能主义进路,以美国法律规定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追求为中心,以一种“帝国主义般的愿景”进行核心区国家价值理念主导下的“营商标准”知识输出,忽视了各经济体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因此,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要素的选取需要充分认识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局限性,“取其精华”,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从盲目性地“形式对标”转向批判性地借鉴参照。
目前,国内已有的部门性或学术性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覆盖范围更为广泛,维度也更为丰富,部分指标的设置更贴近中国的具体国情,显示出较强的针对性。然而,当前的评估体系在法治元素的融入上显得相对薄弱,法治环境往往被视为评估体系中的一个因素,法治化原则未能充分融入评估体系的核心。
法治化视角下的营商环境建设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属性与基本面向。探讨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素构成,应当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凸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本土特色。具体而言,从法治环境的基本架构出发,深入探讨和总结与企业运营及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法治要素,构建一个全面的营商法治体系。在法治化视角下打造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满足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的市场经营主体对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需求。换言之,营商环境指标的选取应当透过市场经营主体的视角,选取与之经营活动最为密切相关的因素,即以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与社会人文环境为一级指标。同时,吸收世界银行B-READY评价体系中的积极部分,与法治结合设计二级指标,即以市场主体保护、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竞争公平为市场环境的二级指标,以政府数字化转型、高效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执法为政务环境的二级指标,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为司法环境的二级指标,以营商信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为社会人文环境的二级指标。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发展
(一)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
截至2024年11月,我国地方各省市先后颁布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90部,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27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59部,经济特区法规4部,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江西省以及湖南省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皆已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多数省市的法规中包含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负责部门及其职能职责、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支持和鼓励创新、健全人才服务制度、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协作交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以及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各地法规中规定的创新性内容要素见表2。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2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3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4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5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6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7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8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9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0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1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2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3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4

表2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创新-续表15
(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政府规章
目前,我国各地已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16部,与前述地方性法规相比,在内容上对《条例》的创新普遍偏少,突出做法见表3。

表3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创新

表3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创新-续表1

表3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创新-续表2

表3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创新-续表3
(三)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现状总结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各省市已在《条例》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格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具备了法治化的推进框架。就地方立法具体规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内容要素而言,其总体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立法上地域差异明显。目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立法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以及依法确立的自贸区所在地。这些地区商事活动较频繁,市场经济成熟度高,市场主体体量大,因此表现出的立法需求和权益保护意识也非常迫切。除了省级地方性法规外,上述地区相当数量的地级市也制定了体现本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而在中西部商事活动活跃度相对偏低的地区,往往只有省级行政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很少有地级市出台专项的地方立法。
第二,各省市优化措施相近,但也呈现鲜明的特色。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内容以对《条例》的延续与细化为主,绝大多数地区的立法内容具有以下共性:一是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的负责部门;二是支持与鼓励创新,完善人才培养和服务措施;三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四是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与监督制度;五是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同司法机关推进破产重整制度完善。除此之外,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在结合当地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的基础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立法创新。比如,加强人文环境建设、完善跨区域变更与认定机制、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
第三,具体内容的执行仍依赖层级较低的规范。从各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看,其内容往往仅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素和措施作出原则性、方向性、鼓励性规定,具体促进营商举措的细化规定则更多地散见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此类文件普遍效力较低,政策性突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弱。目前,各省市现行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类规范性文件数量已逾2000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内容要素,但这种零散分布的执行性规范并不利于全国范围内形成体系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容要素,也不便于市场主体及时获悉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创新实践
在《条例》确定的制度框架下,各地的地方性立法普遍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以及社会人文环境四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要素进行了规范填充。但如前所述,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具体的规范设置上呈现原则性、导向性、鼓励性条文多,直接可执行性和制度构建性条文偏少的状态。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则多见于效力位阶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对相关原则性规定进行制度或措施的再具体化。在这一过程中,各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要素形成了丰富的创新性制度实践样本,下文将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以及社会人文环境的内容要素,对各地的创新性制度实践进行系统性梳理。
(一)市场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范文本对市场环境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准入、要素获取与公平竞争四个维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目前,各地优化市场环境的创新制度实践,围绕市场主体保护、市场准入、要素获取与公平竞争四个内容要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举措,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止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1.市场主体保护
湖南省长沙市推行批量预审审查服务,创新“预防+监测+打击”数字化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监测预警平台,推进知识产权“全流程存证+司法验证”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的构建,实现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前置,预先保护市场主体数字知识产权。
辽宁省制定一系列规制政府采购行为的文件,明确采购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且升级、完善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减少对市场行为的干预,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
2.市场准入
海南省创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度体系,将市场主体登记由原本核准制改为确认制,在这一制度下,市场主体可自由选择线上或是线下方式登记,登记机关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便可公示,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赋予市场主体自主权、便利市场准入。
北京市推动制定重点发展产业环境准入扶持政策,在重点发展产业制定特定的行业领域生态环境准入政策,并为市场主体的活动提供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合规经营、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精准指导。这一措施在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的同时,加强了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指导与帮助,使其行为更加合乎生态环境建设与维护的目的。
3.要素获取
辽宁省大连市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机制,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张清单”,创新推出特色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完善首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大连市银行业协会推出一站式掌上普惠金融产品服务平台。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完善市场主体金融要素保障,降低贷款成本,便利金融行为。
温州市创新实施“数据得地365”预评审机制,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质效。通过数据的无感评估,实现了土地要素从单一“以土地价格竞争为评判标准”到兼具“以经营业绩优劣为评判标准”的市场化配置导向转变,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提升土地产出绩效,完善产业结构。
4.公平竞争
浙江省深化公平竞争先行先试改革,针对公平竞争“自我审查”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现象,一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出台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率先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二是以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契机,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把公平竞争理念拓展至政策制定、执行、评估、修订、废止全生命周期。同时,督促各地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全面提升政府自我约束力。三是创新推出全国首个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浙江公平在线”,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靶向监管。
河北省石家庄市推进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实行“专家盲抽+项目盲评”服务模式,专家在独立区域评标,招标有关信息线上公布,全部流程均可线上办理,评标活动的音视频和评审过程的电子档案均记录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系统中。这一模式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招标投标的影响,促进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审查,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务环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在数字化时代,各地优化政务环境的创新制度实践,从政府数字化转型、高效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执法三个具体内容面向出发,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改善、深化政府治理与数字技术结合、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以新型实践措施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
1.政府数字化转型
山东省运用数字技术聚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进“网上通办”“掌上通办”“无证通办”建设,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在全国首创推出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简化市场主体办理流程,降低市场主体办理成本。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推进政府从传统的线下服务方式向线上线下服务转变,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广东省在“数字发改”框架下建设,依托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赋能,自动化采集基础数据,智能化开展效能评估,建立广东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典型案例归集上报、准入效能无感测评、分析报告智能输出等功能,该平台还具备市场准入服务功能,向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准入相关信息宣传。
2.高效政务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这一改革将“批中审查”变为“审前服务”,将“限时办结”变为“当场办结”,以信用为依据,企业通过现场承诺的形式,无须开业前的现场检查即可开业经营。探索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在全国首创“政务智能办”,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理念,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高效政务服务,降低市场主体营业成本;简化审批方式,再造审批业务流程,降低办事时间成本;提升政务服务能级,降低企业学习成本。
黑龙江省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建设,通过数据驱动服务创新和流程优化,陆续完成13个“一件事”改革任务,简化市场主体事项办理流程,减少文件提交数量,降低市场主体时间成本;建立了“123456”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确保改革任务的高效衔接和贯通。
3.市场监管执法
上海市松江区建立“轻微免罚清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不予立案清单+不予现场检查清单”的“四清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新模式,在法定范围内赋予市场主体充分自由,对轻微免罚的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出台本地区的文件对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规定,提升其容错空间。
福建省三明市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这一执法方式包括“三项措施”“三张清单”“三项融合”:将原本40个具体检查事项综合成7个“综合查一次”事项;运用联动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制定为结果处置清单,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将执法检查事项有选择性地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这一执法方式的创新运用联动的方式减少检查频次,从而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
(三)司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制度实践从法治化角度出发,围绕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细化工作举措,树立创新性司法标杆,力图将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优化司法环境的全过程,突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1.司法公正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法院严格规范审判行为,形成由院长主抓方向,分管院长具体抓指标,部门负责人重点抓主体,承办人抓落实的层层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在工作人员方面规范其行为,公正司法;建立健全案件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的评查机制,针对新类型、有争议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不因为案件的裁判人员不同而导致出现不同的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一系列创新司法实践,积极推动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数字经济的营商环境优化。在审理一系列涉人工智能案件时,该院坚持规则引领,鼓励新兴产业创新提质。同时,在“某科技公司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网盘侵权行为禁令”案、“搬店软件”案中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该院还大力促进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如在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案中明确共同侵权责任,引导智能网联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司法效率
江苏省江阴市加强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以提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这一措施具体包含以下三种方式:其一,在处理群体性诉讼时,积极推行示范性诉讼机制,以一个具备代表性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参照适应其他相似案件;其二,加强府院联动,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实质化解;其三,深化诉调结合,将数字技术运用于调解,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衔接与配合。
湖北省钟祥法院磷矿法庭充分运用商事案件裁调分流三级过滤机制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这一机制将案件分流为三个阶段:在纠纷发现阶段专业调解机构的一级分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二级分流与法院立案后繁简分流三级分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配不同的资源、运用不同的方法,从而提升商事案件的处理质量与效率。
3.司法公开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升公开水平,设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开专栏,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案件审理、司法政策、制度措施、典型实例和应用成效进行全面公开;在裁判文书公开中实现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提级管理,对生效裁判文书标记上网情况进行动态督导;进行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优秀案例等评选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互联网庭审视频等平台,逐步完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档案、审务等六方面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工作的监督;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细化工作举措,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四)社会人文环境
人文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围绕营商信用制度的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供给的完善,构建了一些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模式,以促进全社会诚信守法氛围的形成,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奠定社会基础。
1.营商信用建设
安徽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践诺守信的社会环境。实施信用提升“8620”专项行动,培育新增8万个守信激励对象,帮扶推动6万个主体退出名单、重塑信用,引导完成2万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政府失信被执行人案件“动态清零”。开展“信用助企行”活动,发布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省级地方标准,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柔性监管、触发式监管模式。
河北省张家口市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困难、手续繁杂的问题,推行信用修复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以下内容:其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也应当开展信用修复提醒工作,引导和服务行政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其二,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的培训;其三,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线上进行信用修复,而无须市场主体线下办理;其四,线下设立“信用修复综合窗口”,便利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其五,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
2.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云南省司法厅整合涉企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公共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组建法律服务团,建立联系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中小微企业咨询窗口”,便于市场主体简单、快捷了解涉企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主要推行的措施如下:一是构建法律服务平台,制定园区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二是推进法企对接机制,组建园区法律顾问团,完善营商环境类法治观察点,培育园区企业“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三是发展全链条法律服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立园区商事调解中心,打造企业“奉贤合规亮点”。在组织律师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具体实际,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