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程序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程序研究 -> 正文

朱芒:公众参与的法律定位——以城市环境制度事例为考察的对象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4-07


注释:
[1] 厦门PX项目事件的情况,综合自竺效主编:《环境法入门笔记》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3-14页;金自宁:《风险决定的理性探求——PX事件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1-15页;田飞龙:《公众参与的时代标本——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与模式归纳》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73736.html (最后检索时间2018年7月27日)以及后面注释中标注的相关文献的内容。
[2] 《厦门市重点区域(海沧南部地区)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简本)》,见http://blog.zhulong.com/blog/detail4147639.html(最后检索时间2018年7月11日)。
[3] 例如相关的判例中就触及到了“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见“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6年第2辑第126页。
[4] 例如,在数量极少,非常例外地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判例中,代表性判例即为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沈希显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判决,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40-43页。判例评析见朱芒:《‘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178-190页。
[5] 汪劲:《新〈环保法〉公众参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环境保护》2014年第6期第22页。
[6] 也有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始于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但对于对公众参与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否定性意见。见竺效:《〈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确认:昨天、今天和明天》,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5期第42页。
[7] 吕忠梅:《环境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3页。
[8]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包括了原环境保护部的职责。
[9]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次年4月1日施行。
[10] 雷翔:《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底129页。
[11] 如果以“城市规划法”为关键词检索中国期刊网CNKI,可以看到这个结果。其中主要文献如张萍、陈秉钊:《城市规划修订中的几个问题》,载《城市规划月刊》2000年第5期第9页;薛喜成、段丽霞:《谈〈城市规划法〉的立法不足及修改》,在《南方经济》2005年第4期第24页;郭杰:《轮完善城市规划法的若干问题》,载《理论界》2002年第2期第68页。
[12] 例如张萍、陈秉钊:《城市规划修订中的几个问题》,载《城市规划月刊》2000年第5期第9页。
[13] 例如郭杰:《论完善城市规划法的若干问题》,载《理论界》2002年第2期第68页;唐春媛:《城市规划法治化探析》,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4] 最早的地方立法应该是1998年3月12日通过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在我国首次设立了法定的公众听证会制度。
[15] 除了前面注释中提到的文献之外,较为全面记载了该次座谈会内容的文献还有,朱谦:《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市海沧南部地区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载《城市规划》2012年第6期第17-22页;赵民、刘婧:《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与制度保障——厦门市“PX项目”事件引发的讨论》,载《城市规划学刊》2010年第3期第81-82页。
[16] 主要根据陈海嵩:《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及其消解—以“PX 事件”为中心》,载《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7)》第219-239页进行的整理。
[17] 2012年7月市民抗议运动起来后,南通市长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代表市政府公开宣布:永久停止在启东的排海管道建设工程。此后研发的“中水回用工程”获得了了2016年IWA国际水大会颁发的大奖。见http://www.sohu.com/a/193334157_657036 (最后检索时间2018年8月20日)。
[18] 参见http://news.sina.com.cn/z/sfsj/ (最后检索日2018年8月20日)。 2012年7月2日中午,市长当面向聚集群众就宏达钼铜项目相关建设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责成企业从即日起停止施工,如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项目建设就不开工。
[19] 金自宁:《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透视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载《中外法学》第7-27页。
[20] 有关研究见金自宁:《风险决定的理性探求——PX事件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2页;陈海嵩:《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及其消解——以“PX事件”为中心》,载《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7)》第221-222页。
[21] 参见侯璐璐、刘云刚:《公共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及其公众参与模式研究——以广州是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为例》,载《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第5期第114-115页,尤其是第115页表3的内容。
[22] 该文件见http://unn.people.com.cn/GB/22220/230535/241006/1755431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3日。
[23] 见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内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005/58054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3日。
[24] 该事件的相关内容参见侯璐璐、刘云刚:《公共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及其公众参与模式研究——以广州是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为例》,载《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第5期第115-116页。
[25] 该案件的相关内容概括自郑卫:《我国邻避设施规划公众参与困境研究——以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为例》,载《城市规划》2013年第8期第66-67页。
[26]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见http://www.cn-hw.net/html/china/200706/269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5日。
[27]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设置检索条件为“案件类型:行政案件”、“法院层级:最高法院”、“全文检索:公众参与”,检索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最后检索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
[28] 参见金自宁、刘力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2期第57-58页。该论文的重点是讨论司法审查的机制问题。
[29]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76号行政判决书。
[30] (2011)中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
[31] (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32] 谢莉·阿恩斯坦:《市民参与的阶梯》,载张庭伟、田莉主编:《城市读本(中文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214-227页
[33] 该图见原科幸彦編著『市民参加と合意形成ー都市と環境の計画づくり』学芸出版社2005年32—36頁(原科幸彦執筆)。该图整合了爱恩斯坦的八阶梯理论以及后期出现的日本学者原科幸彦的五阶梯理论等分析框架。
[34] 2002年8月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举行的有关规划调整的“公示会”的事例。行政机关利用既有的各种既有法规范,建立起了施行公示会(公听会)的制度。参见朱芒「中国の都市計画策定における市民意見の聴取」,芝池義一・見上崇洋・曽和俊文編著『まちづくり・環境行政の法的課題』日本評論社2007年229—232頁。
[35] 朱芒:《论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制度空间——以城市规划听证会为对象的粗略分析》,在《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52页。近来的文献中,金自宁关于在风险决定过程中,专家的科学理性与公众的社会理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引入情境理性概念的研究,值得关注。见金自宁:《风险决定的理性探求——PX事件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1-21页。
[36] 参见薛子进:《谁要赶走PX项目》,载《法人》2008年第6期第14-16页;薛子进:《维权之路有多长》,在《法人》2008年第6期第22-23页。
[37] 朱芒「中国の都市計画策定における市民意見の聴取」,芝池義一・見上崇洋・曽和俊文編著『まちづくり・環境行政の法的課題』日本評論社2007年227—228頁。
[38] 《关于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转引自金自宁:《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透视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15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