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赖彩明、赖德亮:“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载《法学》2006年第7期。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19页。
[3]刘媛媛、余韬:“寄信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
[4]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5]张宝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9期。
[6]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生成模式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7]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8]斯金锦:“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要件研究”,载《公法研究》2005年第2期。
[9]王文燕、章浩:“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视角和裁判规则”,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6期。
[10]徐日丹、贾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载2015年7月3日《检察日报》。
[11]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12]黄小波:“试论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22页。
[14]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生成模式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