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16年版,第90页。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1页。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4][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5]林明锵:“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七号判决”,载《台大法律论丛》第33卷第1期。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7][德]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1页。
[8]江嘉琪:“行政契约关系与行政处分之容许性”,载《律师杂志》第12期;赖恒盈:“试论行政处分之执行名义适格”,载《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吴庚大法官荣退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751页。
[9]李颖轶:“论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成因”,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10]李颖轶:“论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成因”,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11]杨海坤、章志远:“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对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363页。
[13]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页。
[1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16年版,第430页。
[15]赵大光:“中国大陆行政合同制度的创立”,2015年“行政合同与公私合作制(PPP)”中德学术研讨会。
[16][德]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2页。
[17]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8]严益州:“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张清波:“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德国法为参照”,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9]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16年版,第4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