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时评书评随笔 -> 随笔 -> 正文

杨建顺:从“苹果佰利案”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是与非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17-07-09

3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 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 年5月10 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854- 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听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认定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中复公司工体商场未侵犯佰利公司拥有的201430009133 号“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隔数月,该案仍在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在笔者看来,该判决观点鲜明,结构完善,说理清晰,值得称道。但其论证逻辑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所作出的评判令人深思:应如何科学配置行政权和司法权,稳健推进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从科学建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法院判决应当在不畏行政权的同时,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而作出的行政判断予以必要尊重,而不宜进行简单化处理予以撤销,更不应当无限制地作出替代行政决定的判断。该案判决固然深化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但在对行政法上相关概念界定、制度属性判断和原则的阐述,乃至对法规范的解释适用等行政法基础问题的理解等方面,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被诉决定予以全盘否定。我们不禁要问:被诉决定究竟是否应当被全盘否定?应当由谁、经怎样的程序 、依据怎样的理由和标准予以否定?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并在扎实的利益衡量基础上作出抉择的问题——当司法权超越了法律判断的维度时,就难免暴露出其在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层面的某些缺憾。

笔者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援引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听证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处理程序中的行为进行了违法性宣告,并对被诉决定予以全面否定,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援引依法行政原则,强调“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却全然不顾“能动行政 ”的合目的性,无视相关法规范都未规定任何第三人程序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是在沟通协调及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将苹果上海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的事实,体现了其理解依法行政原则的偏狭。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知案外人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能动行政 ”予以否定,在判决中却以合目的性来取代程序合法性,无视苹果上海公司已经在上海主张了不侵权之诉, 得以立案处理,而且是在本行政诉讼立案前立案这一事实,突破了提起确 认不侵权之诉的限制而进行一并审理。这种法规范适用方法论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说这体现了其“能动司法 ”观念故而应当予以肯定的话 ,那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知案外人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能动行政”观念也应当得到支持,而法院在这里又奉行了两种不同的判定标准。同时,其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实体内容之间的关系欠缺必要立证,而在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判断产品设计特征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判断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时应当考虑的要素、以及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种类是否 相同或相近的依据等方面,作出替代行政机关判断的判断。

法学是允许乃至倡导探究复数正解的学问,而法规范的适用和执行则往 往要求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行政机关和法院根据其各自的认知而对同一案件作出各自不同的选择判断,在法学层面都应当得到尊重,而在法规范的适用和执行层面则必须确立取舍的规则。一般而言,既然设置了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判断优于行政机关的判断也就顺理成章、毋庸置疑。 同样,既然设置 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 为就应当得到尊重。尤其是在某些 特殊领域,比如说,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领域,由于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具有相对优势,其判断更具权威性,法院也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尽量减少对技术实体内容作出判断,尤其是减少甚至避免作出替代行政判断的司法判断。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 性和技术性判断,注重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重视并坚持司法审查界限论或者司法谦抑论,将法院的审查聚力于法律判断上,不仅不会削弱法院的权威,而且有助于提升法院地位和权威 ,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

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即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欠缺行政法基础支撑。这对知识产权法院如何提升案件审查水准以及如何正确定位并发挥其应有作用也提出了考验,如何科学建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康发展,已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所以,对于需要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法院要做到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应当在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的同时,致力于自身相关能力的提升。除了强调法院、法官获得专业知识途径和方法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之外,更要注重发挥各个领域专家的作用,推进专家参与案件形态的多样化,增强裁判的说理性,从而增强人们对法院的专业性之信赖保护。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即便将来法院在专业性判断方面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也同样应当遵循司法审查界限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判断予以尽可能尊重。因为这才能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良性互动,推进和确保知识产 权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