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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日期:2017-04-09

今天我们在这里聚会,隆重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对于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新形势下如何治党治国治军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战略部署,完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内涵,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从治国理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回答了如何治党治国的根本问题。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这是我们党用惨痛教训换来的经验之谈。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都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需要用好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亿万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积极投入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伟大事业中,才能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3]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完成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战略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因此,打铁还需自身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务必全面。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党建设好、管理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是对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新认识。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要做到内容全覆盖,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党的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主体要全覆盖,明确管党治党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关键是加强党建考核,把党的建设实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要从严落实治党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要严明党的纪律,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治吏”,要管住“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全过程,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真正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努力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基础。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才能保证我们党发挥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从根本上处理好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做到的“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实现“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方位建好制度、立好规矩、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和规矩的激励约束作用,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和政治上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这就是:“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4]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辩证统一,两者相互区别、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在我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高度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手段、方式、举措和过程,它们的本质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党与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意志为崇高意志,以人民幸福为最高追求,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评价,以人民拥护为政治基础,以人民民主为生命源泉。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归根结底是统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上。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5]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6]在我国,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而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和法律化,这就从法律规范的渊源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们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国家立法的统一性、协调性,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把党成熟定型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和国家化,赋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用国家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成功实践,又为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和发展动力,推动国家法律的创新发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回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不论我们怎么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都会陷入两难困境。我们回答说“党大”,人家就会攻击说你们主张“把党凌驾于法之上、以党代法、以党治国”;我们如果回答说“法大”,人家又会说既然如此,那还要党的领导干什么?[7]“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8]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有可能被归责于国家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就很难从现实生活中淡出。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法治理论上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还要在制度和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等重大制度和现实问题。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继续肃清国民党的“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甚至“以党治国”等遗毒。邓小平在1941年曾指出,必须“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因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而这种遗毒在有的领导同志身上也存在着,表现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甚有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做到“四个有机统一”和“四个紧密结合”。“四个有机统一”:一是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二是把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三是把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四是把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四个紧密结合”:一是把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上保证两者统一;二是把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从执法上落实两者统一;三是把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司法紧密结合起来,从司法上保障两者统一;四是把党带头守法与全民自觉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从守法上维护两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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