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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标本兼治破解执行难逐步实现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发布日期:2016-11-11

【摘要】执行难是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力推进执行工作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和反干预执行等专项行动,在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项执行统计指标持续向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关注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是,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在我国进入“十三五”规划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更重大、使命更艰巨、要求更严格。人民法院要立足新的工作起点,秉持新的发展理念,围绕根本破解执行难问题,全面加强各项执行工作,为实现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作出不懈努力。要认识到,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力量和社会资源,多措并举,循序渐进。既要着眼长远,通过“五个推动”促进治本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又要立足现实,通过“五化、五反、五抓”解决治标方面的突出问题。“五个推动”虽是治本的长远之策,但不能坐着等、站着看,必须尽早谋划,竭力推进。“五化、五反、五抓”是当前治标的首要、紧迫任务,能为治本赢得时间和机会,须立即着手实施,务求实效。

 

 

一、以“五个推动”谋划执行难治本方略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相比“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还没有达到成熟定型的要求,有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谋划执行难的治本方略,就是要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制度体系建设。具体来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谋划治本之策。

(一)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意味着社会主体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意味着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增强。当这些意识逐渐内化为社会主体的内心信念,成为一种自觉追求,法治环境自然日臻完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能蔚然成风,执行难亦将根本缓解。全民诚信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培养,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必须率先行动,努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本质上是实施法律规范,就是执法办案。新时期,执行工作站位要高,要通过褒奖诚信以及特有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促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领全社会树立守法观念,培植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法律权威。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执法办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逐步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二)推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执行难问题并非建国即有,它的产生和演变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起步、发展进程有一定关联。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活动量的不断增加,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不断加大,执行难问题逐渐显现。但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作用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逐渐提高和各类风险防范机制日趋完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将得到有效防控,无疑将减少纠纷的产生和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人民法院要通过执法办案工作,特别是通过联动工作机制,善于发现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评价、指引功能,引领市场主体不断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征信系统不完善是我国存在执行难的重要社会因素。失信行为的产生,是市场主体比较失信成本低于失信收益后的自然结果。因此,要促使行为人自觉守信,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关于执行难问题治理的域外经验表明,社会征信体系健全,社会主体的经济往来和信用信息透明,社会主体的失信成本远高于失信收益,将促使社会主体主动选择诚实守信,选择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问题将极大缓解。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惩戒机制正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赏诚罚奸”的力度和范围,促进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让诚信者脱颖而出,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现代社会也是具有高度风险的社会,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公正原则让全体成员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实践表明,重视和运用保险机制分担风险、分摊损失的功能,对于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在有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执行难问题相对有所缓解。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按照强制责任保险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为众多受害人解决了燃眉之急,缓解了执行压力,降低了执行成本,同时也展示了保险制度在消化社会矛盾中的巨大作用和广阔空间。从解决执行难入手,各级法院应当深入研究、大力倡导、积极推动建立更为广泛甚至社会生活各领域全覆盖的纠纷保险制度,特别是在特定领域推行强制保险。这既是缓解执行压力的创新举措,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五)推动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关系密切。作为一种概括执行程序,良好的破产制度既是对全部债权的强制执行,又是对债务人的一种强烈威慑机制,能够发挥分流执行案件、缓解执行难题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实际功能和作用范围仍十分有限。据统计,我国工商机关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年均达数十万件之多,而全国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仅数千例,大量“僵尸企业”以执行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破产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建立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要予以重视,充分运用。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研究自然人破产问题,通过推动破产制度的完善,依法分流执行案件,减轻执行工作“不能承受之重”。

二、以“五化”夯实执行难治标基础

要深入总结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所采取的一系列工作举措的经验,特别是要在深刻认识和把握系列举措内在逻辑与实际效果的基础上,从执行工作“五化”入手,筑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坚实根基。

(一)执行行为规范化

执行规范化建设,是改善执行队伍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执行规矩、切实将执行权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治理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实践表明,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发挥规范人们行为、建构社会秩序的功能。没有规范化就会出乱子,就会出问题。要高度重视执行规范化建设,更加注重向深处入手、往实处着眼,既要加强规范化的体系建设,更要注重将规范化建设落细落小。一是要健全以司法解释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近两年最高法院密集出台执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还要抓紧出台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财产调查、规范财产保全等方面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尽快形成完整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二是要出台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强制执行是从申请、立案、财产控制到变现等环环相扣的法定程序,客观上需要出台覆盖执行工作全部流程、所有环节的行为规范。

(二)执行过程智能化

执行过程的智能化涵盖执行信息化,是执行信息化的髙级阶段,是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的目标和成果。最高法院目前提出的建设执行信息化3.0版或者将来的4.0版,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整个执行过程更加智能化,把中国法院建设成为“阳光法院”、“智能法院”,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担当使命,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坚持需求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的重点和关键、计划和进度。要尽快在全国法院推行新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多年来各地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系统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确保全国四级法院在一套软件中办公,实现执行案件办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节点管控,及时生成、公开相关节点信息,形成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几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彻底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要建成覆盖全国所有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提升人民法院反制规避执行的能力,真正实现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对被执行财产“一网打尽”,有效解决多年来查人找物的难题。

(三)执行惩戒协同化

协同化亦即联动化。“单丝不线,孤掌难鸣。”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更需要积极争取包括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等在内的尽可能多的支持,通过联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惩戒失信,惩戒老赖,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者生存空间,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自2010年最髙法院与中央18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法院持续推进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最高法院于2013年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开创信用惩戒先河;2014年开通执行指挥系统,联合中航信、中铁总公司等8家单位实施联合信用惩戒;2015年适时修改限制高消费规定,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并进一步拓宽联合惩戒单位和范围,参加联合信用惩戒的部门行业已经扩展到中银联、支付宝芝麻信用、腾讯公司等20余家,惩戒的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后,还要不断深化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实施惩戒的广度和范围,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

(四)执行机制科学化

执行机制的科学化要求我们优化、创新执行机制,使执行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制度的功能。过去,因为很多执行机制不够顺畅,导致执行成本很高。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执行机制的科学化:一是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包括对执行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实行动态管理的机制、借助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强对案件的全过程管理等。二是诉讼与执行的衔接机制。包括诉讼保全与执行的衔接配合、刑事诉讼与财产刑执行的衔接、各类异议之诉与执行的衔接、执行与破产的转换衔接等机制。三是执行财产的发现与查控机制。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法院依职权查找财产的机制、赋予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财产调查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悬赏执行等。四是规避执行的惩戒机制。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及与司法制裁的关联机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及打击拒执罪制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对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通报建议等特殊惩戒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启动信用评级机制、适用行政制裁措施、限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活动空间等机制。五是执行财产的处置机制。包括财产评估拍卖的管理机制、网络拍卖中串标等问题的处置机制等等。实践中,执行财产的处置难度正在不断增加,可能成为未来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之一。随着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健全,财产查控的难度大幅降低,变现环节将成为执行的重要环节。今后,财产处置可能会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超前进行预判和解决。六是执行案款保管、分配机制。包括分配顺序是否科学,需要加强研究,尽快予以理顺。七是跨区执行的协同机制。包括委托执行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等。

(五)执行队伍职业化

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在各地得到不断重视,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推进警务化改革,执行干警政治修养、廉洁素质和业务素养得到了明显改观,执行队伍的职业化趋势日渐显现。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深化执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当前要突出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执行机构保留必要的法官员额。执行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中,要按照合理的员额比例,为执行部门保留法官员额。执行裁决比较复杂,理应由法官行使裁决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等审查事项也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技能,也应由法官行使裁决权。二是要根据自愿原则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推进警务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增强执行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执行干警权益,稳定执行队伍。改革过程中,应坚持本人自愿原则,不愿意转为司法警察的,当然可以按整体改革方案保留原有身份或者归为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

三、以“五反”破解执行难治标难题

要深入开展“五反”行动,及时总结以往系列专项活动的经验,将短期性、临时性专项活动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解决当前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突出问题。

(一)反抗拒执行

要坚决依法打击暴力抗法、抗拒执行行为,毫不手软。2015年,最高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半年时间内,各级法院共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800余人,司法拘留近6万人次,同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褒扬守信、惩治失信的强大舆论氛围。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明确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为推动打击拒执罪在法治化轨道上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今后,要继续依法加大打击抗拒执行行为的力度。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拒执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经审理认定符合定罪量刑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拒执罪的新常态。二是要充分利用来之不易的自诉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打击拒执罪的办案程序,加大推动力度。当然,适用自诉程序要严格条件,不能随意扩大,要防止权力滥用,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善于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联动打击机制。要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尽可能凝聚打击合力。四是要依托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要注重运用单兵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收集、固定暴力抗法的音视频证据,为继续执行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充分事实依据,有效化解一直困扰拒执罪追诉中的证据不足难题。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善于抓典型,对典型案例大张旗鼓进行宣传,扩大声势,形成效应。

(二)反规避执行

全国各地法院自2011年以来以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效果良好。今后,要把专项活动转化为常态工作,将反规避执行的精神和要求深入持久地贯彻落实下去,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使其无处遁形。要重点强化和研究推出两项制度。一是切实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过去反规避执行的主要障碍在于缺乏相应的财产核实手段,随着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不断健全,财产核实的手段更加丰富、方法更加简便。只要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具有申报不实等情形,就可以依法将其与拒执罪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结合,追究责任。二是探索研究被执行人强制清算制度。强制清算作为债权债务清理程序,原则上不仅针对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有研究适用的余地,要将其作为重点课题抓紧进行研究。

(三)反消极执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飞跃,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不断健全,外部协执行环境根本好转。从目前执行工作反映出的问题看,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突出,已经明显成为制约执行工作长远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2015年,最高法院执行局处理的各类执行申诉信访总量共9000余件。其中,进京上访3935人次,来信申诉3860件次,通过互联网申诉1300件次。从申诉类型看,占70%强是反映地方法院消极推诿、久拖不执问题,其余近30%反映超标的查封、违法追加变更、利息计算不当、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事实证明,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方面仍在于人民法院内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反消极执行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必要时公开通报典型事例,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态度,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四)反消极协助

反消极协助是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消极协助行为予以反制。近年来,得益于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协助执行法定义务的观念不断深人人心,消极协助现象明显减少。但从实践情况看,仍要将反消极协助作为执行工作常态,凡构成消极协助的,一定要依法采取制裁措施。要进一步深化反消极协助工作机制,特别是要择机抓住典型案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比如,针对金融机构作为协助义务人的案件,在只能查询账户存款还未能实施有效冻结之前,如果账户内的款项被转移,查实银行有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依法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主张赔偿请求的法定权利,支持其依法维权。

(五)反干预执行

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人情关系等外部干扰因素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下决心斩断干预执法办案的链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院于2015年8月出台《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的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看,干预执行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或者被执行人是当地纳税大户等案件中。对此,最高法院连续几年开展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专项清理活动,声势渐大,取得了部分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今后,要深化反干预执行工作机制。一方面,对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行为要做好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纳入综治考评等方式,加大对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的专项清理力度。

四、以“五抓”健全执行难治标机制

治理执行难,除了采取“五化”、“五反”手段和措施夕卜,还要在工作层面注重以五个方面为抓手健全相关机制。

(一)抓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经过有步骤推动执行改革试点工作,加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深化内分、适当外分的改革取向已越来越成为各方共识。各地法院要珍惜改革机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为执行权的良性运行扫清障碍。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这是在纵向维度探索如何更好地推进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加有效发挥执行指挥体系的实际效能而采取的一项举措。二是要积极稳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这是在横向维度探索从人民法院内部权力划分以及运行角度如何推进体制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而采取的改革举措。

(二)抓手段措施创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因为自身的特点,执行领域的创新空间相对较大,各地法院要牢固树立创新思维,勇于探索,与时倶进,尤其要在手段措施创新方面下功夫。只要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权益,只要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违背正当程序、不违背善良风俗,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都可以尝试、总结和推广。近些年,各地法院在执行创新方面创造了大量有价值的新招数、新举措,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湖南法院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保全担保,解决了很多当事人因为没有足额担保资金难以申请保全的难题。要探索建立催生创新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创新评选活动,对创新成果予以褒奖,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推介,广造声势,扩大影响,为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增续内生动力。

(三)抓专项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系列专项活动,既针对执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更是为谋划治本方略赢得时间、积累经验。同时,也有不少地方法院反映,专项活动太多,占据了执行工作“半壁天下”甚至更多精力,影响了常规执法办案。对此,要辩证看待、正确认识。一方面,专项活动成效显著,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应当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如果专项活动过多、过密,的确容易造成疲劳,难免顾此失彼,对常规工作形成一定冲击,最终可能影响执行工作的长远发展。今后,人民法院仍要坚持以常态式的执法办案为主,但专项活动不可或缺,还是要以有针对性的专项活动为辅,适时开展。特别是针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如果没有专项活动的强力推动,缺乏来自上级法院的支持鼓劲,下级法院很难有效开展工作。各地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要善于辨时势、抓机遇,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适时组织一些专项活动,推动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等一系列难案、要案的顺利执结,并注重及时将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又比如,前两年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集中执行活动,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报酬兑现难的问题,赢得社会舆论普遍赞誉。今后要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把功夫用在平时,逐步改变每逢年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

(四)抓执行救助

执行救助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程相适应。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是根治执行难的辅助手段。经过全国法院的积极努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方面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获得了发展,实践效果很好。今后,要积极推动执行救助制度的普遍建立,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核心宗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严格控制救助范围。应当主要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赡养抚养、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中的特困群体,对那些因商业投资行为发生纠纷、执行无望的当事人一般不在考虑之列。二是要严格审查救助条件。既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也要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防止弄虚作假,绝对不能在执行救助工作中出现腐败问题。三是要体现公开透明。应当坚持普惠和平等适用原则,避免救助的随意性,力戒人情案、关系案。四是要跟踪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一旦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仍要继续执行,不能随意免除其义务。五是要不断加大救助力度。有的地方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将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构建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各地法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救助力度。

(五)抓执行监督

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体系是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环节。执行监督体系内容丰富,层次多样。构建执行监督体系的关键是要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实践证明,如果内部监督乏力,迟早将以强有力甚至非理性的外部监督作为代偿。今后,重点要从两个方面抓好执行监督。一是要监督到位,确保问责到位。申诉信访案件是发现问题的重要窗口,是确保监督到位的重要抓手。要深化改革涉执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充分发挥执行监督的作用。上级法院要以网络查控系统为依托,建立执行申诉案件随查监督工作机制,对每一件反映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申诉实行随机核查,确保上级监督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同时,要进一步创新执行监督的问责机制,上级法院的院领导、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约见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下级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长,进行诫勉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予以监督落实。经约谈,对于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仍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追责,确保问责到位。二是要理性监督,防止过度追责。凡事有度,过犹不及。执行监督要坚持理性原则,过度监督会掣肘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挫伤执行队伍的积极性。要明确,对依法履职的执行人员应当保护的坚决予以保护;针对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违规情形,也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搞自我保护、部门保护。要把握好监督尺度,让执行监督在理性轨道上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是要从“五个推动”和“五化、五反、五抓”入手,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只有全面狠抓各项执行工作,不断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才能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逐步实现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