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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云:好一次行政公益诉讼试水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9-19

    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原有被正式命名的祭城路,但突然之间,却被更名为平安大道。因为这事儿,近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的几位老居民,将郑州市政府告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尽管此案尚未开庭,究竟是几位老居民败诉,还是郑州市政府败诉,尚是个未知数。但是,新乡中院能够突破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束缚,公平公正地受理此案,本身就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次成功试水。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在立案条件上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在本案中,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充其量戳伤了老居民、老街坊的家乡归属感、文化认同感,但要说构成利害关联性,侵犯了几位原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则难免牵强附会了。新乡中院受理此案,应当说是站在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高度和视野。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等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而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的行为。在这方面,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己经有相当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至今未能“入法”。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呼吁。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试点期间,检察机关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该方案不属于立法性文件,但其开启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之门,值得其他领域借鉴。

    在祭城路更名事件中,尽管官方多次申明,其经过民意调查、专家论证等过程,是一次合法的正常更名。但是,多家媒体进行了舆情调查,祭城路周边近八成的民众不同意更名。如此大的反差,不得不让人疑惑,郑州市政府所谓“2/3以上同意”是在多大范围内进行的调查?是十里八村?还是道路两旁所有的单位、小区?调查的都是谁?

    大多的问号,在行政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向司法途径寻找解决的突破口,显得合理而且必要。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社会公共性权利也是权利的一种。对于道路更名给社会公共性权利带来的文化折损、归属感腐蚀,即使几位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联合提起行政诉讼,也符合法治精神。否则,“有权利必有救济”就是一句空谈。

    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借鉴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适度地进行行政公益诉讼“试水”,对于遏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也希望,在行政诉讼法的下一次修改中,立法机关敢啃硬骨头,科学地设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张夏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