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时评书评随笔 -> 随笔 -> 正文

施鹏鹏:群众的司法文明满意度需科学衡量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6-09-05

按照《决定》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2015报告》尝试通过实地调查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亲身经历的情况和感受,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状况的满意度,通过一定周期的评估描述不同地区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为各地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提供自我检查、自我提升的标尺。

《2015报告》采用主观指标为主、客观指标为辅(9:1)的评价方式,主观指标的数据源自《2015报告》课题组独立的调查问卷,而客观指标的数据则源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由此引发一个追问:主观指标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评价体系能否准确地反映各地的司法文明状况?

对此问题,理论界有着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其中不乏相当极端的观点。例如德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卢曼便认为,“对决定合法性的承认并非基于当事人是否确信决定的必然性、正确性和正义性。与此相反,程序向相关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学习过程,让他们接受程序的结果并作为将来行为的依据。唯一重要的是外部意义上的成功。虽然被证实有罪的被告人会对有罪判决不满意,但他们仍然表现顺从,因为他们不得不认识到他们无法动员亲友和普通公众反对这一判决。这种成功只有在对约束性判决的承认已制度化了的社会氛围中才能实现。这就是程序的贡献:它不需要个人确信他们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而是改变了当事人的期望结构和生存环境,通过这种方式将当事人在程序中整合起来,使得他们在最后除了接受决定以外别无选择(就像我们虽然不喜欢某种天气,还是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它)”。

毋庸讳言,在司法文明量化的评价方法中,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是否可靠?司法文明指数主要依靠满意度调查是否可信?客观数据是否真的客观?这些都是值得理论界及实务界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当前,司法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种“感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接受性”。例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缠诉闹访现象屡禁不止。我们时常发现,许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极大,甚至采取过激的方式报复社会。此类事件往往牵扯到各部门的很多精力,无谓地消耗了很多国家资源。分析这类问题的成因很难立足客观数据,因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核心原因很大程度上并非依据法官的学历、性别、工作履历、办案数量、错案数量等,而是因为当事人认为法官未作出公正的裁判,可能涉嫌司法腐败,可能枉法裁判。这类“怀疑”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但却受到许多直接或间接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便是评价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

主观指标测评还可以观察到一系列客观数据所无法取代的重要现象。以“司法腐败遏制”这个一级指标为例,《2015报告》在所有一级指标的得分排名中,“司法腐败遏制”以57.8分排名倒数第二,仅比“法律职业化”(57.7分)稍胜一筹。且从总体结果、群体对比以及变量分析看,无论专家,还是公众,均认为司法腐败现象地区间差异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理位置、经济发达情况、人口密度等几乎没有特别的直接关系。这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发布的客观数据有较大的出入。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进行严肃的学术研判:究竟是司法腐败的客观数据并不准确,还是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廉洁性缺乏信心,而高估了司法腐败的形势?如果是后者,究竟是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办案方式过于粗糙,还是媒体宣传误导所致?如何提升公众对廉洁司法的信心,以走出时下“信访不信法”的逻辑怪圈?

当然,《2015报告》也有机地加入一些客观数据,主要是对主观数据进行补充和印证。但在客观数据的收集过程中,课题组也发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公开程度不一,统计客观数据的标准也不甚一致,这无疑加大了司法文明指数测评的难度。时下,我国的司法改革正进入攻坚期,详实准确的数据反馈显然极为重要。未来如何构建更加高效、集中、准确的司法数据中心,也是一个重要命题。

从根本而论,《2015报告》的评估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司法文明的现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一致。较之于2014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文明指数均有明显提高。这说明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建设卓有成效,部分指标的得分(如司法权力、证据制度与司法公开等)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可以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正日趋成熟、完善,逐渐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一些司法文明指数的得分虽不尽如人意,但可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建设提供参考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可在引领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