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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文摘) 发布日期:2016-08-26

本文无意对本体意义上的地方法制进行对象化考察研究,而是试图以“地方法制”作为知识进路,解释中国法治发展的另一样态,建构一个分析中国法治状况的新的可供选择的理论框架,也提供一个思考法治问题的不同进路。

一、法学研究的整体性视角及其方法论问题

法学研究存在一个视角问题。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比较倾向于一种总体性、整体性、综合性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想方式确信并立足于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从整体、总体、综合的视角展开研究。从科学的角度看,事物之间固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是理论上的总体化却需要建立在对各个构成要素的细致观察与分析的基础上,否则,总体化也可能就意味着简单化。

例如,几乎所有的法学教科书都将法律体系理解为法律部门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有一个龙头老大——宪法。尽管中国的宪法并不具有可诉性,而且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宪法审查机制,根本无法保证法律部门与宪法内容的内在统一。

再如,20世纪80年代,流行系统工程理论。法学界有些学者也积极尝试,探索法制系统工程研究,法治被认为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样一来,复杂的法律及其实施问题,就被简化、分解为由各个相关国家机关主导的工作任务了。

还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本来,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我们还是把法院编织成了一个整体。

总之,我国的政界和法学界,无论是领导还是学者,都有一种将法律问题总体化的主观偏好。我不否认法律现象可能是一个总体,但是,反对将这一问题简单化,甚至怀疑这种思考法律问题的方式是否有意义。尤其是,理论问题的总体化很可能会强化本质主义的思想方式,这就更应该引起注意了。

法律并不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体”性的“自在”之物。法律这个概念语词所对应的对象,曾经被认为是上帝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客观规律。这些认知的共同之处在于,法律都被认为是不以具体的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有生命的人都无法左右它。无论如何,从知识论的角度看,这样的结果只有一个,即概念化的法律与真相越来越远。或者是被归结为具有某种客观性的自在的东西,与赋予其意义的生命个体反而无关了,与人的意志和活动无关;或者是被归结为某种抽象的人、组织的意志,同样与有生命的个人无关。这种脱离了人的感性与生活实践的法律,也就成为没有生命力的概念空壳。

法律实体化的后果,一方面与法律实践的多样性现实不符,另外一方面,则是造成知识上的混乱。

法学研究不能仅从中央、上级、领导、干部等角度入手,去把握、推动总体化,即使法律现象是一个整体,整体化、总体化也未必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从地方、下级、普通群众等角度,去观察中国社会现实中丰富的法律生活,或许会有新的认识和启示。

二、“地方法制”的六个方法论向度

地方法制并非地方性法规及其实施问题,也不存在一个对象化的实体意义上的与中央法治相对应的地方法制。地方法制是指地方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为了实现国家宪法与法律的要求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与总体化的理论倾向相比,地方法制试图从地方与法制的角度,深入观察中国法治发展。如果说,本质主义思想方法侧重于以总体化方式把握法治建设全局,进而自上而下有领导地、有理论地、有组织地理性推进法治发展,那么,地方法制研究则侧重于以具体化、制度化及地方性为概念工具,立足于法治实践活动本身,构建法治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重点把握法治发展中自下而上的作用力。

地方法制研究通过以下六组概念之间关系的重建,试图提供一个新的观察中国法治发展的知识进路。

第1组:统一与分散

统一是本质主义法律观点赖以形成的整体性、总体性思想方法的基础性概念。实际上,统一与分散的关系问题,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整体与局部、抽象与具体的关系问题,不讨论、研究、分析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不研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真正了解整体的。统一的前提是差异,是不同部分之间的统一,如果没有差异,没有多样性,统一又有什么意义呢?就法治建设而言,统一是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服从同一个规则体系。由于他们之间属于不同的个体,因而必然对规则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一个协调不同认识的机制。真正的统一是建立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

第2组:权力与权利

在总体性法律思维中,权力居于优先地位。以加强与巩固权力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并不符合法治思维。法律的核心、中心与重心都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权力是政治的核心,权利才是法律的核心。法学研究应该侧重于分析研究权利义务的配置状况及其实现情况,所以,要把权利主体及其活动作为研究重点,分析权利人在生活实践中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是否具有实现自己权利的必要的制度条件。

第3组:中央与地方

地方服从中央,既是作为单一制国家的结构性特点,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与体制的体现。但是,地方服从中央的不同方式,决定着我国究竟是走人治还是法治的道路,能否坚持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全党全国的统一问题。所以,各个地方全面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中央权威。地方法制研究不仅关心中央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关心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更关心地方层面如何以认真执行法律、服务公众的方式维护中央权威。

第4组:中心与边缘

与一元化的政治实践相一致,我国政治话语长期强调维护一个中心的权威,这也是单一制国家必要的政治纪律。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实践一个中心,一直是一个难题。研究中国的法治发展问题,要从中国实际上的不平等的状况出发,从被几千年的发展所固化的不平等的阶层关系出发,从解放边缘群体出发,通过解放出来的边缘群体的生产力,推动国家的发展。

第5组:法治与法制

法治一词在中国提出并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文件,无疑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间的一件大事。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在我国的语言环境中,法治是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是法律与制度的总和,是法治的基础条件,没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不会有法治。从地方的角度看,是否有条件按照规则与制度办事,而不是根据领导人的看法与意见办事,是目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更为紧迫的任务。

第6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人治社会,治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法治社会则相反,治理方式是自下而上的。所谓自下而上,首先,是指国家法律一经制定,其实施的主要力量和基本力量是在国家基层、社会底部。其次,是指法律的实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再次,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中,基层需要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

三、法治在中国:地方法制的进路

从地方法制的视角观察中国的法治发展,就可以注意到,尽管依然存在诸多令人难以满意的现象,但是,法治的精神已经开始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这主要依赖于与地方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的改变:

第一个改变来自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变化。今天,当我们观察中国法治发展的时候,首先应该注意到的就是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中国法治不可逆转的基本保证。

第二个改变来自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这一改变的关键是干部责任制的建立,即干部必须依法依规承担责任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着全部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按计划组织生产和分配。在这个体制下,各级干部都是按照上级意见开展工作和承担责任的。当经济体制改变之后,生产活动的组织者成为企业与劳动者自己,干部不再是一个收钱的和花钱的,还必须创造条件,让别人赚钱,以开创更多税源。在财权上移的过程中,事权则是不断下移。因此,各级官员干部必须要有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而且不能影响社会稳定。依法办事的意识开始逐步进入官员的生活中

第三个改变来自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生产力的解放首先是人的解放,而人一旦被解放,国家与人的管理、治理关系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客观上,社会已经被重建。这些社会组织形成了一个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具有了独立的利益。相应地,国家与社会、社会成员的关系,不可能再依据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来构建,而是要依靠公平合理的规矩。

以上三个涉及我国社会的根本性改变都是来源于改革开放的实践,构成了当今中国法治最有活力的部分和最深刻的基础。

总之,中国的法治建设,尽管发轫于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与中央各项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息息相关,但从根本上看,不是规划与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改革开放总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依靠被动员起来的广大人民群众、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各个地方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地方与社会才是中国法治发展最活跃的场域。当然,这种活跃,始终是在中央有效的控制之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