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复制权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居于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地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权能。然而,当前迅速兴起的云计算技术,则对复制权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挑战。本文对云计算技术的内涵、云计算技术对复制权的冲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复制权,云计算,有形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云计算代表了信息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它把存储于个人电脑、移动终端和其他设备上的大量信息和处理器资源集中在一起,协同工作,供用户使用。用户所需的应用程序并不需要运行在用户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上,而是运行在互联网的大规模服务器集群中[2]。换言之,在云计算环境中,海量的作品将存放于云端,公众无需对作品先行下载或复制到本地的硬盘,即可随时随地按需直接获取利用作品。云计算技术又一次给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式和可能,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传递和分享信息的方式,对著作权权利体系当中的复制权发起了新的挑战。
一、云计算技术的内涵
云计算是一种把硬件和软件等资源作为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的计算模式。它的基本原理是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中,然后通过互联网连接的大量远程计算机来完成对数据的处理。根据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所作出的关于云计算的分类,云计算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即服务[3](简称IaaS)、平台即服务[4](简称PaaS)、软件即服务[5](简称SaaS)三种服务模式。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使用个人电脑及互联网时的许多行为都会涉及到云计算,典型的如百度等各类搜索工具、web电子邮件、QQ相册、在线存储等在线服务。
云计算实质上就是一种将硬件软件化、软件服务化的技术和业务模式。[6]其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资源,二是网络。云计算以网络为基础,以计算资源为内容,以服务为核心,以云为形态,为人类创作和传播信息构建了一条新的途径。未来的互联网世界将会是以“云”[7]+“端”[8]组合的形式而存在。[9]每一个用户在能够连接到网络的地方使用个人电脑、手机等形式的“端”即可方便快捷地访问“云”中的数据、应用等资源。当前,云计算作为一项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正悄然改变着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从而对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云计算技术对复制权的冲击
在云计算技术产生以前,从利用方式上来说,复制是对作品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用方式,对作品的任何利用都必须以复制为前提;从保护效果上来讲,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的第一道屏障,通过对他人复制的控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复制权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居于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地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权能。然而,当前迅速兴起的云计算技术,则对复制权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挑战。
1.从复制到直接使用:软件作品在云环境中应用方式的转变
软件即服务(简称SaaS)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提供软件的营销模式。SaaS提供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服务器上,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络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购买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不再需要购买软件,而改成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租用软件来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用户不再需要对软件进行日常的维护,营销的服务商会对软件进行管理和维护。[10]换言之,在SaaS服务模式下,用户只需通过互联网向服务商提交服务的请求和支付费用,就可直接使用自己所需的软件,而不必事先购买并安装相应软件。而在以往,人们对软件的使用则必须经历“购买”一“安装”一“使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
从商业的角度来说,SaaS服务模式的广泛应用给服务商和用户创造了一种双赢的局面。然而,从著作权法视角来看,这一新型的软件服务模式则不可避免地对复制权的基础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因在于,在软件作品的传统交付和使用模式下,先行下载或复制软件然后再安装是使用任何软件的必要步骤和前提。没有先行复制安装,软件则无法运行。而对软件作品的复制行为必然会落入复制权这一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基于此,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复制权是保护软件作品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与之相反,SaaS服务模式的兴起则彻底改变了软件作品的交付和使用方式,SaaS服务模式实现了软件作品从传统的复制安装到现今的即时使用这样一个重大转变,这一转变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对软件的使用不再需要复制安装即可直接使用。无需复制也就意味着在对软件作品的使用过程之中不会再涉及到对软件作品的复制,而没有复制行为的发生,复制权也就因没有了需要被规制的对象而无法再发挥其对软件作品的保护作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由此,以往作为软件著作权人赖以维护其权益的复制权,而今在云计算所带来的新服务模式的冲击之下面临失灵的困境。而且,由于SaaS服务模式所创造的是一个极为方便简单且性价比较高的软件应用平台,对广大用户而言,它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因此,愈来愈多的用户将放弃传统自主安装管理软件的应用模式,转而选择从网络按需获取软件应用的服务方式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随着这一趋势的迅猛发展,复制权在云计算环境中极有可能沦为一项有名无实的权利。
2.从间接占有到直接体验:终端用户在云环境中作品使用方式的转变
云计算是一种把硬件和软件等资源作为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的计算模式。亦即,信息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即在“云”中实现,其真正的涵义便是“云(=因特网)+计算机(=信息的计算处理)”。[11]与本地计算相比,云计算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通过网络来提供服务,实现了软件程序运行等工作量由本地计算机承担向由云计算中的计算机群来完成的重大转变。也正是这一转变,使得云计算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本地计算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差异。
在传统技术背景下,作品的复制件是作品从作者的单独掌握之下走向社会的桥梁,是整个社会大规模利用作品,实现作品内在价值的起点。[12]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人们对作品的利用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为前提,未经许可的复制必然会落入到复制权的控制范围,著作权人仅凭借复制权这一核心权利即可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云计算时代人们对作品的获取和利用不再以复制为前提,但这并不是说用户不能复制了,而是云计算所带来的资源获取方式使得用户无需再对作品进行复制。在云计算模式下,海量作品将事先存放于云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按需直接获取作品,对作品进行利用,在云中享用“知识大餐”,而无需对作品先行复制或下载。此时若用户仅是在云中对作品进行了阅读,而没有传播作品,那么用户的这一行为既不受复制权控制,也不被网络传播权所规制。而用户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一种非授权性使用,如对此种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则著作权人的权益必然受损。
显而易见,云计算技术改变了人们使用计算机的思维方式,带来了新的作品利用方式,它实现了作品利用方式从传统的间接占有载体向直接体验内容的重大转变。而这一转变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冲击之一就是对复制权的作用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云计算模式下直接体验作品的作品利用方式客观上减少了用户复制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缓解云计算前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它也意味着复制权在云环境下成为一种可能被架空的权利。因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复制权控制着复制行为、表演权控制着表演行为等。[13]当某一项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不常发生时,也就意味着该项权利已无关紧要。
3.云计算环境中复制权的准确定位
云计算技术既吸收了数字技术带来的复制优势,又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传播的高速性能,其自身还具备了云集网络中海量信息的集成功能,从而为人们构筑了一种更为便捷高速的信息交流与分享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获取作品的能力显著增强。这一机制之所以给著作权制度造成了冲击,是因为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在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之下,作品的利用方式实现了从传统的间接占有载体向直接体验内容的重大转变,人们对作品的欣赏、阅读和使用不再以复制和占有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为条件。据此,与传统传播技术支撑下的复制权相比,复制权在云计算环境中的效力发生了如下变迁:t、复制不再是利用作品的前提和主要方式;2、控制复制也不再是实现著作权保护有效途径。事实上,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复制的技术特点和经济属性都发生了根本变化,[14]复制权不再占有显赫的地位,而在云计算技术风靡全球的今天,其存在的合理性则进一步引发了人们的质疑。
关于复制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改变了复制与传播的关系。一方面,复制权的控制能力被削弱;另一方面,复制不再以传播为唯一目的,这使得许多复制行为获得自身独立的价值。当与传播没有关系的复制行为大量出现时,复制权就陷入了维权不力或保护过度的困境。该学者又指出,应对复制权困境的思路是取消复制权,并且认为取消复制权并不会实质性地损害作者的利益,反而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文化权利及充分实现作品价值和促进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15]与之相反,另一位学者对于新时期复制权的准确定位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学者虽然认为在模拟环境下复制权也只是达到保护著作权目的的手段,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控制复制不再是保护著作权的有效机制。但他同时又认为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16]
上述第一种观点不免激进,本文不敢苟同。原因在于,建构在以复制权为基础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这几百年间,技术没有停止发展的脚步,但复制权却始终处于著作权法的核心地位,并一直有效发挥着保护著作权的重要作用。这足以表明,复制权对于著作权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今,虽然技术的进步已经催生出数字技术这样一种新型的复制方式,且这一复制方式日渐变得难以为传统复制权所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复制权已无用武之地。值得强调的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化作品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依赖于纸张等传统硬拷贝技术而存在的作品。这也就意味着传统复制权所规制的对象依然存在。此时,若突然取消已存续上百年的复制权,未免武断或为时尚早。
实际上,在传统有形物理世界中,复制具有预兆侵权的功能,是其他作品利用行为的先决条件,控制复制就能有效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且,由于复制并不是阅读等日常作品使用行为的前提,故控制复制并不会妨碍人们对作品的正常使用。[17]基于上述原因,复制权得以确立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在云计算时代,情势已然变更,复制的上述特点已不复存在。一方面,网上信息传输建立在复制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复制,人们才能获得并传播作品,复制已成为人们接触、阅读作品在技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控制复制将会导致妨碍社会公众正常获得、使用作品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数字复制不仅操作简单快捷,而且质量完美,最重要的是成本几乎为零,从而导致随意复制并传播作品的行为多如牛毛,而这种未经许可复制的行为通常是难以被发现的,即便被发现,囿于昂贵的诉讼成本,著作权人一般也只得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复制权更多的流于形式,控制复制已不再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此时,若仍然不加区分地固守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地位,不断扩张复制权的控制范围,那么复制权最终将沦为著作权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社会公众正常获取作品的权利也必然会受到侵害。这显然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目的背道而驰的。而取消复制权,则又必将导致有形物理世界中的著作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原因就在于,在现今的技术背景之下,尽管科技已经发达到让我们掌握了顷刻间可以进行无限次复制和广泛传播的数字网络技术,但是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及其所占据的市场仍将长期存在。仍有许多人青睐于拥有作品复制件,因为人们欣赏作品的乐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占有和直接触摸作品的有形载体,特别是装帧精美的图书。[18]因此,在有形的物理世界中,传统复制权仍有存在的必要。
实质上,新的传播技术其本身并没有扩大复制权的范围或延伸复制权的触角创造条件,而只是在保有控制复制的原有程度及基础之上扩大控制传播行为之传播权作用的范围及强度。[19]有鉴于此,我们不妨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区分不同的技术环境,构建分别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有形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具体来说,在以硬拷贝技术支持的有形物理世界中,由于传统复制权赖以产生的技术土壤及其所规制的对象仍然存在,因此,有形物理世界中著作权的保护仍将主要依赖于以复制权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权利体系,复制权在有形物理世界中仍然将处于基础地位。而在云计算环境中,由于传播比复制更加重要,且复制成为技术上的必需,控制复制要么会产生诸如妨碍社会公众正常获取作品的不利后果,要么因控制成本过高而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从而使之流于形式。因此,适宜弱化复制权在云计算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结语
回溯历史,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核心权利复制权造成了冲击。复制权则在坚持传统价值取向的同时,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来迎接和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在绝大多数时间里,复制权与技术进步能够和谐共处,共同促进著作权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
如果把云计算技术推广应用将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比作一座冰山,那么,云计算技术当前所创造的价值只不过是其冰山一角。在云计算这一新技术对著作权法又一次造成冲击的时候,我们应当做的是思考如何让现行的法律制度追赶上技术发展的脚步,通过法律制度自身的调整应对技术带来的严峻挑战。
【注释】
[1]本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5B1501)。
[2]钱杨代君廖小艳.面向信息资源管理的云计算性能分析[J].图书与情报,2009(4):53-56.
[3]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位于云计算三层服务中的最底层,该层主要提供基本的计算和存储能力,即把服务器和数据库等IT基础资源封装成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
[4]平台即服务(PaaS),是指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应用程序开发环境,包括应用编程接口和运行平台等支持应用从创建到运行整个周期所需的各种软硬件资源和工具。
[5]软件即服务(SaaS)是最常见的一种云计算服务,它指的是将软件功能封装成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
[6]祝小江.从云计算产业链探讨中国云计算商业模式[J].经济视角,2011(27):61-64.
[7]所谓“云”,是指集成的远程信息处理和信息存储服务。
[8]所谓“端”,是指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接入设备。
[9]高富平.“云计算”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法学杂志,2012(6): 7.
[10]云计算就是SaaS、网格计算和虚拟化的结合。
[11]八子知礼.你不可不知的“云计算”.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6.
[12]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9.
[1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56.
[14]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J].知识产权,2005(2): 23.
[15]陈琛.论作品复制权的取消:来自美国著作权法实践的启示[J].学术论坛,2011(5): 57-61.
[16]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J].知识产权,2005(2):24-26.
[17]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J].知识产权,2005(2):26.
[18]张玉敏,李杨.“个人使用”的著作权法定位及政策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78.
[19]张玉敏,李杨.“个人使用”的著作权法定位及政策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