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5FFX017)和“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1] 转引自[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2] 程雪阳将过去学者们对“国家所有”的解释提炼出了五种学说,即“物权说”、“公权力说”、“所有制说”、“制度性保障+立法形成说”和“名义所有权说”。在此基础上,程雪阳提出了其所坚持的“综合说”,具体内容为:(1)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所有”,不仅是一项经济制度,而且是一项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2)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必须服从于“服务全民,为全民所共享”这一“制度性保障”的要求;(3)要实现宪法赋予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功能,仅仅依靠宪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对国家所有权的种类、范围、行使方式、用途与收益加以立法形成,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法秩序;(4)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款、第2款的规范性质是授权性规范,其授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将特定自然资源设定为国家所有。参见程雪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综合说”为笔者方便研究而概括程雪阳的观点内容所形成的称谓,不带有任何特殊意义。此后,谢海定和刘练军等人又做过深入研究。参见谢海定:《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刘练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3] 比如,崔建远教授就认为,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问题时,“恐怕先得确定大家是采取立法论还是运用解释论,是哲学思考还是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如果是立法论或者哲学思考,则论者可以自由驰骋,甚至开宗立派;如果采取解释论,就必须受现行法的拘束,自由裁量的余地极为有限”。崔建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位及完善》,《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4] 同前注[2],程雪阳文。 [5] “因为乌木出土导致权属争议事件在四川发生了8件,安徽发生了1件。其中最著名的,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承包地的河道边发现价值数百万的乌木,随后就被镇政府收走了。另外,2014年,也有重庆潼南8位村民卖乌木所得的19.6万元被判充公事件发生。”转引自前注[2],程雪阳文。 [6] [奥]伊尔玛·塔麦洛:《现代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李振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页。 [7] [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8]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9] 所谓“结构”,是指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而存在的事物诸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参见[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译者前言第2页。 [10] 王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1] 颜雪明研究得出的“国家”的第一种含义是指政治国家,第二种含义是指民事主体,第三种含义是指中央政府,第四种含义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门,第五种含义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第六种含义是指地方政府的下属委办局,第七种含义是指特殊行业的国企,第八种含义是指法域意义上的国家。颜雪明:《民法中的国家》,http://www.aisixiang.com/data/72200.html,2016年1月20日访问。 [12]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尊、张栗原、冯汉骥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26页、第927页。 [1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 [14] 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5] See Donald R. Kelley and Bonnie G. Smith, Th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Word: Primary Sources and Reference Volum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P.1. [16]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第329页。 [17]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7页。 [18] 恩格斯曾说:“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同前注[13],恩格斯文,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 [19] See Samuel Freeman, Original Meaning Democratic Interpreta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92,(1),p.3. [20] 该条第1款规定:“为实现土地社会化而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等使用的原则,把土地无偿地拨给劳动者使用。一切全国性的森林、矿藏和水流,以及全部耕畜、农具、示范农场和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该条第3款规定:“批准把一切银行收归工农国家所有,以此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载辛向阳等主编:《历史的律令——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大宪法和法律》,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97页。 [21] 《古巴共和国宪法》,载朱福惠、胡婧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美洲、大洋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8页。另外,现行越南宪法第17条规定:“土地、森林、河流与湖泊、水源、地下自然资源,领海、大陆架以及领空的资源,国家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科技等不同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和工程所投的资金和财产,以及国家在外事、国防方面所投的资金和财产和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国家的财产,都应属于全民所有。”现行朝鲜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的范围不受限制。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和重要工矿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载朱福惠、王建学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亚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8页,第187页。 [22] 《魏玛宪法》,载[德]卡尔·施未特:《宪法学说(修订译本)》,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27页。 [2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载朱福惠、邵自江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25] 同上注,马克思、恩格斯书,第443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5页。 [27] 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8页。 [28] 廖秋忠:《现代汉语篇章中的连接成分》,《中国语文》1986年第6期。 [29] 常娜:《换言连接成分“即”的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版)》2009年第3期。 [30] 列宁:《列宁全集》(第29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0页。 [31] 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0页、第559页。 [32] 苏联科学院:《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28页。 [33] 马克思也曾提出过“社会所有”这一概念。然而,社会所有是一个比较大的范围的概念,所以在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提出了其他更为明确的概念,如国家所有。恩格斯曾说:“使这部著作(指的是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85年汉堡迈斯纳出版社第3版)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93页。 [34] 同前注[26],马克思、恩格斯书,第127页。马克思还说:“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130页。 [35] 如程雪阳认为:“土地国有化是否只有在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呢?马克思并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机械化大生产的实现,资本主义也需要而且必然要求进行土地国有化。社会主义所要做的仅仅是对‘土地国有化’的继承。”程雪阳:《国家所有权概念史的考察和反思》,《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36] 马克思:《洛贝尔图斯先生·新的地租理论》,载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39页。 [37]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看来,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生产方式日益迫使人们把人规模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因此它本身就指明完成这个变革的道路。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同前注[24],马克思、恩格斯书,第754页。 [38] See David A. Strauss, Does the Constitution Mean What It Says?,Harv. L. Rev.129,NOV 10,(2015):pp1-61. [39] 目前来看,这些事实难题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乌木案反映的问题是,无主的乌木是国家的吗?(2)空气在循环,水在流动,森林在生长和死亡,野生动物在迁徙,它们如何“特定”为所有权的客体?(3)居民从黄河里取水饮用是否构成对“水流”国家所有权的侵犯?(4)河流冲破堤坝,损害了居民的房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义务?(5)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体系是怎样的?其由谁代表,又由谁来行使?(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地方政府又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国务院是不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惟一适格的行使者? [40] 比如《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发表的系列论文的作者都将国家所有认定为国家所有权。 [41]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42] [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 桂华、贺雪峰:《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44] 同前注[16],周枏书,第330页。 [45] 李康宁、王秀英:《国家所有权法理解析》,《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46] [美]安德瑞·马默:《解释与法律理论》,程朝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