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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思阳:行政调查中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来源:《法学杂志》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9-02-16

注释

1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1页。

2姬亚平:《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3姬亚平:《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4有观点认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应具有三重身份:证据收集者、证据认定者和证据提供者。笔者认为, 证据收集者与证据提供者两个角色其实可以合二为一, 即举证者, 而证据认定也就是证据审查。参见王维民:《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特点及功能分析》, 载《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5周士逵:《行政证据制度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23页。

6类似的情形有很多, 比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7参见徐继敏:《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与案例》,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65~66页。

8参见章剑生:《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 载《台湾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6) 》, 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第278页。

9参见叶必丰、李煜兴:《行政程式中参与人协力义务的实定法比较》, 载《台湾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6) 》, 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第263页。

10参见徐继敏:《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与案例》,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55~70页。

11[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 (第二卷) 》, 高家伟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第225页。

12参见陈爱娥:《行政程序制度中之当事人协力义务》, 载《台湾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6) 》, 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第343页。

13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第405~406页。

1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第468页。

15参见徐继敏:《美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分析》, 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16笔者在整理过程中去掉了一些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规范, 比如内部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以及各部委下达的通知等) , 另外有些法律规范中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性质过强, 本文也没有纳入, 比如有关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法律规范。

17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第441页。

18参见章剑生:《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 载《台湾行政法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6) 》, 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第278页。

19参见陈峰:《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 苏州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56页。

20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184页。

21德国的费利克斯教授认为, 虽然在德国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 当事人对行政程序没有形式的证明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充当程序的主人, 它调查所有必要的事实。但在公法上还存在实质的证明责任。一般来说, 当事实真伪不明时, 证明责任由要求因此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结果的一方承担。转引自冯凯、高志新:《中国行政程序法:起草资料汇编》,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第831页。

22[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 (第二卷) 》, 高家伟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第225~226页。

23[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 (第二卷) 》, 高家伟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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