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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

信息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2-10

注释:

[1] 行政协议在传统行政法上又被称作公法契约、行政契约、行政上的契约等,现在也称作行政合同。本文中不作区分地使用。

[2] [日]田中二郎『行政行為論』(有斐閣、1954年)294頁以下参照。

[3] [日]大橋洋一「行政契約の比較法的考察」法政研究58巻4号123頁(1992年)参照。

[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5] [日]石井昇「違法な行政契約の効力—西独における立法と学説—」一橋論叢92巻1号84-85(1984年)参照。

[6] [日]岸本太樹「行政契約の法理論(4)」北大法学論集53巻1号110-115頁(2002年)参照。

[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891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5月23日。

[8] 参见朱林译《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9] [日]石井昇『行政契約の理論と手続』(弘文堂、1987年)172-174頁;岸本太樹「行政契約の法理論(4)」北大法学論集53巻1号120頁(2002年)参照。

[10] [日]石井昇『行政契約の理論と手続』(弘文堂、1987年)169頁。

[11] 参见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第102页。

[12] 张增林、张勇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终861号行政判决书,2016年11月8日。

[1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行终501号行政判决书,2016年11月8日。

[14]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46页。

[15]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375页。

[16]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0页。

[17] 参见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53页。

[18]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2016年12月29日。

[19] 参见江必新:《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4期,第11页。

[20]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予以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1] 参见江必新:《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4期,第11页。

[22] 张增林、张勇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终861号行政判决书,2016年11月8日。

[23] 在牛晓民等165人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被诉征地协议虽存在征地协议文本不规范、社区负责人代替所划分的工作组代表人在协议附件签名及补偿费用未及时支付等瑕疵,但该协议系根据商洛市政府审批同意并依法公告的《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签订,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12月15日。

[24] 参见韩宁:《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研究》,《浙江学刊》2018年第3期,第23页以下。在日本,“行政上的契约是行政的行为,但有关的争议却由法律关系诉讼来解决,这也是确立了的法原则”。“当然,在第三人争讼契约时,因难以认可法律关系诉讼,存在论及撤销诉讼容许性的余地。”[日]芝池義一「抗告訴訟と法律関係訴訟」磯部力ほか編『行政法の新構想Ⅲ行政救済法』(有斐閣、2008年)42頁。

[25] 有法院甚至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并非所有与行政协议有关的案件一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有存在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列举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的情形时,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该意见被二审法院纠正过来。罗老哉诉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行终15号行政裁定书,2018年3月28日。

[26]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行终175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1月9日。

[2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页。

[28] 步兵:《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6页。

[29]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2月1日。

[30] 当然,也有学者对于部分无效提出质疑:“在行政契约中不论是和解条件或双务给付内容,若有沦为无效者,整体契约其实即无缔结之可能。例如:在计划契约或开发契约中,若行政机关承诺尽速协助变更原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条款被认为违反法令上之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时,其他契约条款其实根本没有存在之可能性,盖其前提要件(土地使用目的变更)不存在,则根本无法进行土地开发之后续作业。”林明锵:《行政契约》,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7-788页。

[31]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当然,有学者认为,如果将私法有关合同签订的规则(如缔约过失)合理地适用到行政合同,该规定就是多余的。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9页。

[32] [日]大橋洋一「行政契約の比較法的考察」法政研究58巻4号127頁(1992年)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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