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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行政程序滥用研究

信息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09-14

注释:

【注释】 基金项目:“上海市一流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1]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命题是从诸如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门中产生出来的,其对于这两个部门法而言有着较高的正确率,但对于行政法而论则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甚至在笔者看来正确率是非常低的。因为行政法在其运作过程中受到了强烈的程式化、程序化的限制,这从中国古代行政法典则中设计的程序规则就可以看出,《唐六典》中设计的程序规则既完整又普遍。

[2]行政问责大多是对行政系统中公职人员的问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结构的分析是将行政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认为存在于行政法大系统之中的诸多分系统及其层系关系就构成了行政法的结构,例如,行政法中组织法与行为法作为两个分系统的联系,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作为两个分系统的联系,其中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分析方法是对行政法结构分析的一种。当然,行政法结构的分析进路与法系、法类型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常被归类到实体法上,但其中有个别程序条款,如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该条实质上是程序条款。

[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们是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但其中也有一些实体条款。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相对人拒绝权的规定等。

[6]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们将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予以有机统一,而且所占的比重也大体相同。

[7]在其他部门法中,若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实体法便无法运行,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如《刑法》就不能离开《刑事诉讼法》运行。但在行政法中实体法完全可以在脱离程序法的情况下独行,对于这个现象学界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

[8]“实用工具主义理论强调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交互作用,倾其用心于关注法律的应用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法律的总体效用以及法律的局限性。”(参见: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M].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我国法律最早确立滥用职权的概念,但仅仅确立了这样的概念,没有对它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和列举规定。

[10]前者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理论空白,行政法治实践也没有确立追究行政程序滥用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后者则具有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11]在行政听证中,如行政主体或者与行政职权行使相关联的机关有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参加听证,其是对行政程序内涵的克减,这样的克减虽然带有一定的隐秘性,但其基本的逻辑还是克减程序的逻辑。

[12]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8条规定:“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第4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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