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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和:高校学位授予权:本源、性质与司法审查

信息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08-20

【注释】

 [1]很多学者认识到了学位授予权性质的极端重要性。例如,周慧蕾认为,高校学位授予权究竟属于国家行政权还是高校自主权这一法律争议焦点的背后是以学生权利为中心和高校权益为中心的两股力量的博弈。参见周慧蕾:《从规范到价值: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定位》,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黄厚明指出,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存在着“国家行政权”和“高校自主权”两种不同定位,这是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在校规与法律之间冲突的根源。参见黄厚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研究: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定位的考察》,载《高教探索》2017年第6期。

[2]《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4]如张福华诉莆田学院颁发学位证书纠纷案的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被告作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行初字第22号。

[5]《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6]“《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已赋予了被告一定的自主权利,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有相对的教育自主权。……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是学校在行使教学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是学校在落实教学计划及提高学术水平方面的具体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323号。

[7]《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9]《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0]《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修订建议稿)第1条规定:“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4条规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学位质量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参见马怀德主编:《学位法研究——〈学位条例〉修订建议及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2页。

[11]《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学位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12]《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13]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323号。

[14]例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4)沙行初字第32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8)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25号。

[15]参见黄厚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研究: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定位的考察》,载《高教探索》2017年第6期;周慧蕾:《从规范到价值: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定位》,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

[16]例如,[德]康拉德·黑塞:《德国联邦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6页;李建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之构成及其思考层次》,载《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6年第1期;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6页;李惠宗:《宪法学要义》,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91-99页;等等。

[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学位〔2003〕65号)答复道:“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政治、道德、法纪方面的标准。文件所作的规定,不仅是当年,现在仍然是授予学士学位应执行的规定。”

[18]学术界大多对高校通过再授权获得的学位细则制定权持谨慎态度。例如,依照授权立法原理,再授权要有授权法(母法)的明示规定,否则,作为被授权者不得(在子法中)进行(制定孙法的)再授权。参见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学校依照国务院授权取得的只是“工作细则”的制定权,而不是授予标准、条件、前提的创制权。“工作细则”强调了学校制定的文件属于“细则”,目的和范围只限于“工作”,表明学校的规定是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同一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是在质不变的情况下对量的明确、程序的分解,并没有赋予学校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附加学位授予条件、前提的权力。参见丁伟,阎锐:《以论文发表数量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前提的法理追问》,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对于《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只能细化(具体化)而不能提高或降低。”周慧蕾:《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

[19]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自主权中没有学位授予权,高校成立后只有依照学位法向国家或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授权才有可能获得学位授予权。

[20]以发表论文作为学术标准,从比例原则的狭义比例性要求来看就存在正当性问题。参见黄厚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研究: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定位的考察》,载《高教探索》2017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周慧蕾.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胡锦光.北大博士学位案评析[J].人大法律评论,2000,(2).

{3}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兼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J].中外法学,2000,(4).

{4}劳凯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1,(1).

{5}周光礼.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3).

{6}丁伟,阎锐.以论文发表数量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前提的法理追问[J].政法论坛,2008,(2).

{7}朱平,赵强,程诗婷.我国学位授予权的三重属性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3).

{8}蔡洁.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J].教育评论,2008,(6).

{9}袁明圣.解读高等学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为范本展开的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6,(2).

{10}张勇.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11}马怀德.学位法研究——《学位条例》修订建议及理由[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12}苏永钦.部门宪法——宪法释义学的新路径?[A].苏永钦.部门宪法[C].台北:元照出版社,2006.

{13}李惠宗.教育行政法要义[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

{14}许育典.教育宪法与教育改革[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15}王德志.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J].中国法学,2012,(5).

{16}林玲,胡劲松.学位授予纠纷的实质[J].高教探索,2015,(3).

{17}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8}黄厚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研究: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定位的考察[J].高教探索,2017,(6).

{19}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0}胡娟.厘清权利性质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J].中国高教研究,2009,(6).

{21}石正义.论学位授予权:法理学的视角[J].咸宁学院学报,2005,(1).

{22}郑炎,张昶.从法律视角重新认识学位与学位授予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4).

{23}刘丽华.对我国学位授予权性质的几点认识[J].中国高教研究,2005,(11).

{24}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法学研究,2005,(3).

{25}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J].法律科学,2010,(4).

{26}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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