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张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2]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证券法苑》(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惯例接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4]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惯例接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6]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7]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证券法苑》(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8]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页;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证券法苑》(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0]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1]1997年,原告胡欣华以上交所为被告,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1995年2月23日依法进行“327国债期货”交易,成交次日上交所公告宣布“327国债”3月23日尾市交易无效,造成其损失,故要求上交所赔偿其损失。参见徐明、卢文道:《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7页。
[12]许春镇:《论自治行政之概念及其类型》,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6年版第59期。
[13]李惠宗:《行政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82页。
[14]涂怀莹:《行政法原理》,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430页。
[15][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6、247页。
[16]赵相文:《由法律观点论自治制度》,载《中原财经法学》2005年第12期。
[17]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71、72页。
[18]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51、152页。
[19]吕理翔:《台湾证券交易所于金融管制行政上之地位——着眼于组织定位之法比较研究尝试》,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组织/行政执行/诉愿制度/食品安全/金融监理》,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89页。
[20]此处的组织体应当是公法组织体还是可以包括私法组织体,学说上存有分歧。广义上认为不仅公法组织体可以为自治行政,私法主体亦可为自治行政。参见李建良:《论公法人在行政组织建制上的地位与功能》,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84期。
[2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22]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23]耿宝建:《高校行政案件中的司法谦抑与自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1期。
[24]张慰:《“重要性理论”之梳理与批判——基于德国公法学理论的检视》,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5]参见应松年、周卫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与行政诉讼》,载《法制日报》2002年2月24日第6版。
[26]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7]社会团体的自治规则就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与国家法属于不同的体系。
[28]方洁:《社团罚则的设定与边界》,载《法学》2005年第1期。
[29]参见蔡立东、刘思铭:《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