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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乐渭: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演进、现状与前景

信息来源:《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05-10

【注释】 作者简介:蔡乐渭,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4年度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重点项目暨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项目号SZ201410028011)的成果之一。本研究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研究”专项经费资助。

[1]参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12条。

[2]参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11条。

[3]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的起草机关在起草过程中一度是以《土地法》为立法目标的,直至1986年3月15日,时任农牧渔业部副部长相重扬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相关说明仍然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案)》的说明”。

[4]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

[5]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7条。

[6]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7]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尽管享受何种程度与范围的社会保障与其财产状况可能相关,但无论如何,这种权利的享有与其财产是否被征收无关。而物权法恰恰将社会保障与土地征收挂钩,这在正当性上是值得探讨的。

[8]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参见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5条。

[10]参见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1]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13]参见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4]参见“云南玉溪征地补偿按公社时代工分制计算引警民冲突”,载2013年6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15]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第16条。

[16][16]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十七省地权现状”,载2012年3月29日《社会科学报》第2版。

[17]另有数据显示,征地的补偿费用标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22.5-5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用仅占土地出让收入的10%左右。参见刘卫东、彭俊:“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载《中国土地科学》2006年第1期。

[18]财政部国库司:“2014年财政收支情况”,参见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501/t20150130_1186487.html。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新华网2004年6月28日。

[20]参见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1]周衍鹏、时满鑫:“平度征地纵火案一主犯获死刑”,载2015年3月20日《齐鲁晚报》。

[22]“昆明通报晋宁‘10·22’、‘10·14’事件处置情况”,载2014年10月24日《云南日报》。

[23]李凤章:“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首要之问”,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2/22/746866.shtml。

[24]所谓“钉子户”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但在很多时候,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主要原因即在于他们观察到成为钉子户可得到更多的补偿。

[25]《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除了法律明确的例外情形,所有的建设都应该在国有土地上进行。

[26]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核心内容即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使集体的建设用地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平等地进入市场。

【参考文献】 {1}吕克白:“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10期。

{2}吴香云:“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12月(下)。

{3}李牧、耿宝建:“论我国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制度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4}李国际:“对我国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思考”,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5}吴传毅:“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6}王静:“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7}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载《管理世界》2007年第12期。

{8}谢志岿、曹景钧:“如何制度化解决当前中国土地问题──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载《中国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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