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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

信息来源:《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04-15

【注释】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美] 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2][美] 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孙道章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3]据上观新闻2017年2月24日报道,上海普陀等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和商家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合作的尝试。魔拜单车公司将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供“黑名单”用户:包括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对摩拜单车偷盗、私藏和非法盗运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以法律文书形式确认的恶意破坏摩拜单车行为;拒绝配合交警等部门执法导致摩拜单车被依法暂扣的行为。商业公司之前虽然有竞争,但也有归集共享信用信息的动力。据报道,摩拜单车和ofo两家公司也在商谈诚信系统接入的问题。如能有所突破,将更有利于规范用户行为。同时,共享单车公司也通过和芝麻信用合作,解决客户押金退还顾虑等难题。据北京晨报2017年3月17日报道,ofo与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2017年3月份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凡ofo的上海用户,只要芝麻信用分在650以上,即可免去99元的用车押金,直接享受ofo的共享单车服务。

[4]齐爱民: 《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第8页。

[5]齐爱民: 《信息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言。

[6]刘青: 《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7]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形象地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参见《李克强:信息数据“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14/c_128982600.htm, 2017年3月19日访问。

[8]Agusti Cerrillo-i-Martinez, “Fundamental Interests and Open Data for Re-use”,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 tion Technology, 203-222(2012).

[9]James Lowry, “Opening Government: Open Data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in James Lowry & Justus Wamukoya (eds.),In- tegrity in Government through Records Management: Essays in Honour of Anne Thurston, UK: Ashgate, 2014.

[10]孙艳艳、吕志坚: 《中国开放政府数据发展策略浅析》,《电子政务》2015第5期,第18-24页。

[11]赵润娣: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新发展:开放政府数据》,《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10期,第116-121页。

[12]岳丽欣、刘文云:《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现状比较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6年第11期,第65页。

[13]肖卫兵:《政府数据开放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起》,《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第154-157页。

[14]栗燕杰: 《大数据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41页。

[15]张毅菁:《从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全球实践》,《情报杂志》,2014年第10期,第178页。

[16]郑磊、熊久阳:《中国地方政府开放数据研究:技术与法律特性》,《公共行政评论》2017年第1期,第73页。

[17]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1期,第11页。

[18]刘莘、金成波:《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在中国:理念更新与制度确立》,《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48页。

[19]参见前引[17],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文,第8页。

[20]郑磊:《开放政府数据研究:概念辨析、关键因素及其互动关系》,《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第14页。

[21]See “Grading the Progress of NYC's Open Data Law”,http://reinventalbany.org/2016/07/grading-nycs-open-data-law– progress/,last visited on 18 July 2016.

[22]后向东: 《美国2016年〈信息自由法〉改革法案述评》,《电子政务》2016年第10期,第52-53页。

[23]《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人民政协报》2015年3月16日,第1版。

[24]肖卫兵:《论我国有局限的推出型信息公开法》,《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131页。

[25]肖卫兵:《论信息流通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上海市A区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7期,第34页。

[26]参见前引[13],肖卫兵文,第155页。

[27]黄璜、赵倩、张锐昕:《论政府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对现有观点的反思与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1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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