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J],《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3期。
[2]曹康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黄曙海:《行政复议条例讲座》[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2页。
[4]王万华:《行政复议程序反司法化定位的思考及其制度建构》[J],《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
[5]周汉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6]同前注[3],第7页。
[7]孟鸿志、王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重构—基于法律文本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8]周汉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及其作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9]周婉玲:《我国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的改革》[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0]例如,全国行政复议机关2003-2008年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比例55.71%、58.08%、59.54%、60.59%、60.54%、61.71%,全国法院2003-2008年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比例是18.57%、17.78%、16.47%、17.65%、16.71%、18.55%。2009-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比例是13.28%、11.70%、9.82%和9.31%。
[11]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2]章剑生:《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J],《江淮论坛》2010年第6期。
[13]杨静:《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唐浒:《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J],《今日南国》2010年第7期;周志红:《司法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之根本》[J],《社科文从》2007年第8期;等等。
[14]李洪雷:《英国行政复议制度初论》[J],《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15]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
[16]崔静雅:《域外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1期;张周国:《论行政复议独立性》[J] ,《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马香超、陈裕国:《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1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18]转引自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1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0-541页。法国对建立行政复议等类似的行政救济途径不感兴趣,政府从来没有对公民的救济申请作出决定的法律责任,救济申请往往被无声地驳回。参见[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73页。
[20][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M],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
[21]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点更新和制度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998年12月23日)。
[2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4月24日)。
[24]吴志红、蔡鹏:《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陶苏烨、曾凡证:《行政复议法之痛及行政复议改革的权源与方向》[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
[25]章剑生:《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J],《江淮论坛》2010年第6期。
[26]吴志红、蔡鹏:《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27]王学政:《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8]王静:《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方向》[J],《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3期。
[29]同注[5]。
[30]刘育品:《法国行政法院宪法地位的确立—兼评法国宪法委员会第119号(119DC)和第224号(224DC)两个决定》[J],《法学家》2004年第1期。
[31]同前注[21]。
[32]李洪雷:《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四组关系》[J],《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