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和鲜明时代特征的原创性概念,具有丰富的理论蕴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学理化阐释,进一步挖掘其理论价值,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法律支撑,也提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法治保障,更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从静态的法治到动态的法治、从单一的法治到立体的法治、从分散的法治到系统的法治、从内生法治到外向法治的转型过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把握发展规律,以五个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阐释其理论蕴义。具体而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可行;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确保法治建设获得有效的保障支撑;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形成合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原创性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一个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会上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在其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回答时代之问的基础上实现的又一次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次飞跃,其中就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篇章,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既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义在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发挥着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工作的谋划、开展、推进都以其作为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目标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同时,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我们完善法治体系指明了具体方向。同时,《决定》为完善法治体系提供了宏观框架和战略支撑,提出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为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将内在的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输出为外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二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过程中,仍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可行;二是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四是确保法治建设获得有效的保障支撑;五是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形成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筑牢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根基,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和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中国而言,这一制度的稳固与完善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持续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创新上的法律规范支撑、法治特色凝练、法治理论创新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核心价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法律支撑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法律支撑可概括为三方面内容。其一,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确认中国共产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宪法序言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合法地位、领导地位。这使得党的领导地位成为一项基本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党的领导。其二,法律制度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源泉。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目的,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其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系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不仅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而且有助于推进高水平开放,为人类制度文明发展进步不断作出中国贡献。
(二)提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法治保障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掌握和运用正确、科学的方法论,对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具体举措、实践落实等四方面内容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首先,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同时,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相互关联、内在统一,三者的共同推进,需要着重把握如何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这要求党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领导,要求党运用法律的各项机制来设定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构,从而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再次,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法。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最后,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从中华优秀法治传统中汲取养分,从我国的革命斗争、改革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探索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法治道路、法治理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三)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法治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神话,创造了一种全新版本的法治现代化样态,给世界法治现代化带来了革命性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建设,突破了西方法治理论中存在的不足,克服了法治思想多元化可能导致的法治建设停滞困难,避免了西方式法治体系建设精英化、权贵化的倾向,超越了西方法治体系碎片化、分散化的格局,解决了西方法治体系与中国社会实践相互抵牾的问题。制度创新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手段,其推进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在开辟这条创新之路时,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战略意义,这不仅涉及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包括将法治理念深植于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同时,我们应将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设定为长远目标,这不仅体现了对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明确规划,也彰显了我们对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法治道路,其核心在于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我们要在法治的框架内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和方法,确保每一项创新都符合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创新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这片广袤大地上绘就了人类发展史上波澜壮阔的壮美画卷,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中华法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与历史传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实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创新发展,经历了从静态的法治到动态的法治、从单一的法治到立体的法治、从分散的法治到系统的法治、从内生的法治到外向的法治的转型过程。
(一)从静态的法治到动态的法治
人类的历史上,法治的形态不拘一格。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理念最早由法家提出并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做系统阐述。法家的“法”是严刑峻法,且“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是封建专制独裁的统治工具。近代以来,西方倡导形式主义的法治形态,形式主义法治的弊端表现为无法在基本法律关系的运作中,防止政府公权力对公民个人自由之干预。在现代自由主义政府的权力运转体系的侵蚀下,西方经典法治信念将再难以企及实质法治和实质正义。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不仅应当实现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良法善治,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意味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扮演着“轨道”的角色,能够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性革新和静态的法治向动态的法治的转变。
第一,坚持法治理论守正创新的基本理念。“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全面回顾、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演进历程的基础上,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推进。中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发展状况,中国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发展原创性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的结合,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未来,法治理论的守正创新,既要守住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之“魂脉”,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又要守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安身立命之“根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还要立足现实之需,突破思想观念束缚,解答新问题、提出新方法,不断地推进理论创新和理论创造。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是不断推进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也是探索完善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
第二,重视法律实效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从法律实效与社会效果的弱关联,转向法律实效与社会效果的强关联。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司法审判实践为例,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一方面,法的正义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实践必须讲求法律效果,严格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达到的作用和效果,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确定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实践必须讲求社会效果。法无恒定,但法必恒公。良法善令、公正判决衡平民众心中的道德之秤,寻求民心所向的最大公约数,必然会得到社会认可、百姓拥护,也必定能经得起历史检验、时间涤荡。在司法实践中讲求社会效果是顺民情、循公序的必然要求。法律实效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
第三,强调法律实践中的执行与监督举措。从重视法制体系中理论与规范建构的思维,转向同样重视法治体系中法律执行与法律监督的思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法治实践中,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行效能又很大程度地受到其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的影响。有鉴于此,《决定》对完善行政组织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了完善垂直管理体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改革举措。同时,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然存在,要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要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法律监督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单一的法治到立体的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性革新,还表现为单一维度的法治到立体的法治的发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工具或手段,而是一种全面、立体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革新,不仅表现为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逻辑关系的澄清,而且体现为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实践系统的结合,体现为以“‘大法治’格局”谋划法治体系建设,通过法治举措和社会举措相配合,着眼于“宪法法律、法治机构、法治队伍”这三个“三位一体”的重要抓手,将依法治国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领域。
第一,厘清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逻辑关系。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是践行法治理念的重要依托。“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可见,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直接体现,是国家治理效能的坚实保障。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制度之治的根本保障,也对其他国家制度起到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第二,运用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结合的理念方法。从法治理论与法治建设分别发展的理念,转变为法治理论发展与法治实践建设相互统一、相互结合的基本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是实践观点,脱离了实践的理论,失去了理论的活力和生命力,就会成为僵化的教条;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也容易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境地。在法治领域,坚持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的辩证统一,就表现为法治理论体系与法治实践系统地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今时代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当中,扎根于中国实践,具有牢固的实践根基。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紧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求。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致力于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
第三,采取法治举措与社会举措的配合治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当代中国,法治举措与社会举措的配合治理集中表现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探索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生动表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报告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举措,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的法治文化环境。
(三)从分散的法治到系统的法治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性变革,体现在法治体系建设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的不断增强,体现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的系统思维,实现了从分散的法治向系统的法治的转变。
第一,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建设不是一砖一瓦的零敲碎打,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机械工程,而是需要遵循科学的工程学规律予以推进的整体任务。要改变过去法治规划系统观念不足,权责划分不清晰、地方法制建设杂乱无章的法治建设思维。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法治体系建设,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是坚持好运用好系统观念,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执本末从的重要意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体系建设作出了总体谋划,指明了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
第二,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发展。落实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需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作出具体部署,促进实现部门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环节,立法对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关键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协同性是推进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是促进各项治理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具体实施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的法治基础。概括而言,立法协同性发展要注重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同,要注重构建起区域协同法律体系,要注重不同部门法的协同,要注重国家机关法定权责的协同。
第三,形成系统化的法治体系框架。要从分散的法治走向系统的法治,形成系统化的法治体系框架。即由“理论体系—规范体系—实施体系”所构成的法治系统框架。具体而言,系统化的法治体系框架的形成,需要抓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一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建立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在科学范式之上建立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把法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三是要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有机贯通起来,把法律制度、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等各要素整合起来,真正使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机融合、运行顺畅起来,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实践中全面展开、有效落实,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系统性功能。
(四)从内生的法治到外向的法治
现代法治不是内生的法治,是外向的法治,既包括国内法治,也包括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随着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程度的日益加深,以及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的持续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生历史性变革。
第一,转向全球化法治视野与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放眼世界,我们面对的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世纪以来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世界多极化加速发展,国际格局日趋均衡,国际潮流大势不可逆转。”这一阐述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奠定了基点。进入新世纪,旧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面临瓦解风险,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期待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治观念正经历着由传统、内生向全局、外向的转变。一方面,中国更加重视国际法治的建设,致力于与全球伙伴共同解决网络、公海、国际空间等领域的公共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更加关注区域一体化的法治进步,深化区域合作,认识到国际法治与区域法治的紧密联系;同时,中国强调与各国的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全球治理规则,以推动全球治理向更加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主动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为“涉外法治”的概念勾勒了雏形。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涉外法治是重要的软实力,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及其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以完善的重要节点,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发展的基本逻辑,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第三,积极开展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中国始终致力于弘扬国际法治精神,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始终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以扩大开放的实际行动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持续促进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此外,自2018年以来,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积极呼吁和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在法治方面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中国法治国际论坛已经成为加强国际法治交流合作的重要国际平台。论坛在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法治在国际交流合作中更好地发挥稳预期、化纠纷、利长远的作用。
第四,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作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科学回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出发,明确指出为什么要建设国际法治、建设什么样的国际法治等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具体来讲,一是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深刻把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辩证关系,不断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共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二是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以开放为导向,不搞排他性安排,防止治理机制封闭化和碎片化;以合作为动力,共商规则,共建机制,共迎挑战;以共享为目标,寻求利益共享,实现共享发展。三是要坚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际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原创性贡献。面向未来,我们要继续推动人类法治文明交流互鉴,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传播,向世界充分展现党对法治不断深化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不断擦亮法治中国名片。
四、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改革环节,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多个子系统所组成的宏观体系。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对各子系统的核心要义全面把握,从而避免发生“短板效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共生、相互助益。
(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由立、改、废、释、纂所构成的立法方式,组成了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工作的具体内容,始终处于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推进科学立法,是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起点。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关乎法治建设的成败,更是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关举措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应当尊重客观规律、顺应时代发展规律、遵循立法活动自身规律,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科学地、恰当地规定权利。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应当及时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工作。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特别是,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律,要抓紧制定、及时修改。
第二,加强新兴领域立法。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新兴应用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一系列新兴模式、新兴业态,然而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制度空白、制度滞后的情况。要处理好这些新课题,既要遵循行业发展的规律,以良法善治保障其健康发展,又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以规范与引导。尤其是新技术、新应用的运用对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经济安全、公民财产安全造成风险或者存在隐患的,要强化系统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另外,为保护重大法益,通过社会自设规范成为应急手段,弥补法律规范滞后或者规范空白的缺陷,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手段、标准,能够为未来立法提供重要借鉴。
第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一方面,要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国家安全、反恐、金融、反洗钱、网络安全和经济安全等领域重要立法中,抓紧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强化域外适用规则中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制度方面的反制体系,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提高防范应对境外安全风险能力。同时,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相结合。
(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凸显了构建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法律的实施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双向互动,需要加速建立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并推动全民守法,筑牢法治社会基础。此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要求内部要素的优化配置,也需强化其与法治体系各子体系间的相互支持与良性互动。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严格执法。从行政执法体制上看,我国过去实行按职能划分、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但这样的管理模式已经出现部门林立、职责重合、多头执法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利益差异彼此推诿、争夺执法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要把握好执法的功能和目标,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制度。推进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解决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的问题,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公开执法相关依据、程序、结果。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应立足于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在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着力,构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体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稳步发展。
第二,完善司法体系,推进公正司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以优化司法权配置为着力点,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坚决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
第三,构筑法治社会,推进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把全民普法和全面守法作为依法治国基础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守法诚信的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的惩戒机制,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全民性的普法宣传,强化法治教育,培育法治文化,使全社会形成以法律为准则的思维方式,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全民守法要抓住“关键少数”带头守法。同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是在新时代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战略选择。“监”字源于甲骨文及金文,本意为以水为镜自照,后演化为监察监督之意。自我监督对国家与政党至关重要,公权力必须受制约和监督,否则将被滥用。全面依法治国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即权力的“笼子”。权力是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则造福人民,脱逸于法律之外则祸害无穷。当前法治监督存在目的不清、内容不明、机制不健全及协同性不高等问题。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各项权力依法行使,是保障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关键。党的领导是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构建统一、全面、高效的监督体系。
第一,聚焦党内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党内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发挥着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构建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通过加强组织监督、党委监督以及日常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同时,党内监督还要与法治监督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二,明确监察工作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国家监察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架构。这一改革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解决了纪法衔接及监督对象不全面的问题,实践中仍需加强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为此,我们应完善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拓展监督渠道,有效制约监察权;并完善监察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人才储备,从而不断提升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关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些监督方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严密的法治监督网络。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民主监督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推动法治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行政监督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司法监督则应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是保障法治体系发展前进的重要基础。换言之,“所谓法治保障体系,实为保障法治的体系”。法治保障理论的核心在于构建并不断完善一个全面的法治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沿着正确方向稳健前行的基石。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政治保障始终处于首要位置,而党的领导则是这一保障的核心所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也是法治能够有效运行的政治基石。党的领导为法治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坚强的后盾,确保了法治建设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人才保障也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离不开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一个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大趋势,加强科技保障,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支撑,从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制度与依规治党。故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党也必须在执政过程中要“总揽而不包揽”“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需紧密贴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需求,为党的自我革新提供制度支撑,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石。目前,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推进,并逐渐形成了双轮驱动共推法治中国建设的格局。未来面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挑战,应通过细化法规解释、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及定期清理等措施,不断优化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一是完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严格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置审核程序,确保与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抵触,确保党内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双重标准。优化民主立规机制,需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吸纳党员与群众意见。此外,当前党内法规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原则多、细则少”等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的规范质量,确保法规文本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明确,并建立配套解释机制,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二是完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法规实施主体责任。“要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管,确保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党校教育和党员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党内文化。三是完善党内法规监督体系。党内法规监督体系是确保法规严格执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党内法规监督体系存在规定较为抽象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监督事项,将党员遵守党内法规的情况、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情况以及纪律检查部门适用党内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事项范围,予以明确规定;细化监督程序,对监督的时间、步骤、手段等内容进行细化,设立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监督等党外监督渠道;完善巡视监督制度,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五是完善党内法规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保障体系是确保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加强政治保障,明确党的领导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保障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政治方向正确。强化思想保障,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始终,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深刻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完善制度保障,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中提出的目标要求、重点项目等内容,确保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结语
“法度者,正之至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总目标与核心任务,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国际外部环境进入复杂严峻和不确定的动荡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国之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之治的重要保障。从我国法治观念的理论发展和历史变迁中,应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独特理论价值,致力于构建一套守正创新、科学系统、实事求是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展望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持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强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加速形成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将更加注重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为民族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