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法学 -> 正文

叶静漪、李少文: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劳动法典编纂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18

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劳动法典编纂


叶静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少文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摘 要]劳动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社会政策紧密相关。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劳动立法领域加快改革,关键是编纂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目前,我国劳动领域法律规范虽然有体系化特征,但仍存在很大不足,编纂法典可以一次性解决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并保障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劳动法典应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共享发展为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这将是一部共享型劳动法典。它吸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新时代劳动理念,创建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特征的劳动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典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关键词]劳动法典;新发展理念;共享;社会主要矛盾;全面依法治国



劳动领域法治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共同任务。这是因为在国家治理中,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权是影响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劳动法律制度关系着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劳动关系实现了和谐稳定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然而,虽然我国劳动领域已经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但劳动法律规范仍存在很多不足,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任务十分迫切。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在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一系列新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劳动领域法治建设也面临新的问题,立法必须适应新的发展方位和发展理念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典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创造性安排,这也为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创新与完善迎来了新的契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编纂劳动法典是一条可选的正确之路。本文主张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原则,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劳动法典,并使之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实践成果。这部法典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共享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更加全面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加深入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更加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部“共享型法典”。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提出的劳动立法命题

劳动法具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紧密相关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劳动法在解决不同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劳动法也要据此做出调整。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来看,健全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有着明确目标,那就是要更加全面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加深入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更加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提出的劳动立法命题,构成了当前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蕴含劳动法发展问题

社会主要矛盾演变既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也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直接动力。党和国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与目标任务都是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来确定和展开的。当前,我国已经稳步解决了温饱问题,消灭了绝对贫困,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然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广泛的,既有物质方面的高标准要求,也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个转化折射在法治领域,即表现为法治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使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方位更精准、重点更明确。”社会主要矛盾提出了具体的治理任务。在问题和目标导向下,国家治理要综合运用改革与法治的方式。劳动领域的改革与法治建设需要做出针对性回应,立法在这个时候可以发挥作用,通过立法更加深入有效地保护和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的劳动立法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影响,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主张紧密相关。我们党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完善劳动立法、保护工人权益的主张,这些政策主张反映了工人阶级政党的属性与使命,表明党从一开始就重视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工人权益的主张已经具有“劳资两利”的内涵。这是指,劳动法律制度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让资本有利可图,从而促进新民主主义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既是经济政策,也是劳动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这一经济政策主张就决定了新中国劳动立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紧密关联在一起,劳动法的发展变迁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就的一种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生转变,突出表现在要坚持高质量发展,这就意味着经济高速增长率不是唯一的目标和单一的任务。高质量发展要求劳动理念、劳动关系做出变革,表现为从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向倾斜保护劳动者转变,从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本利润向共享发展成果转变,从有利于维持职业行业平等分配向鼓励创新型智力型劳动转变,从而在劳动领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决定了我国劳动立法更新迭代不可避免。

劳动立法也受到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方式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劳动领域法治建设的深度推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加快劳动领域立法改革正是这一要求的直接体现。健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既是法治建设的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一部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实际上,“十四五”规划已经对社会领域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是“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具体要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按照“十四五”规划及法治建设规划推进法治建设,就要善于运用“立改废释纂”的手段,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

(二)以劳动立法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新方位,决定着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也给劳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通过劳动立法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直接体现了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目标和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任务。这一国家治理思路,在劳动立法中有着一系列具体要求。

劳动立法起源于纠正早期资本主义劳动关系过度剥削的需求。早期的劳动法主要是确立劳动标准的立法,即工资、工时、工龄、劳动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后来,劳动法逐步发展为平衡协调劳动者与企业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地位的法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这些法律是无产阶级可以有效利用的武器。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进一步彰显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具有表达劳动者政治身份和地位的功能。劳动者凭借其劳动获得物质精神财富,人民的美好生活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以及劳动关系的和谐情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劳动立法因此肩负着回应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推动助力国家治理的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劳动理念和劳动关系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突出表现在劳动人民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以立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

新时代的劳动立法既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要有利于在发展中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立法可以构建更好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并通过作用于治理过程,创造出共建共治共享型社会。特别是数字化时代,“零工经济”盛行下的灵活就业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特点,也是劳动领域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灵活就业方式需要得到立法鼓励,相关领域的劳动方式、就业形态也要进一步创新,但其涉及的劳动关系如何调整、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立法尚不完备。劳动立法可以直接回应“零工经济”提出的挑战,在确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塑造劳动者权益保护方式方面发挥作用,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远程工作者等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角度看,健全完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是目前的重点任务。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劳动领域法治建设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以劳动法为基础的社会法被正式宣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法之一。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劳动法并未确立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高质量发展所要求的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实现了快速发展和长足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劳动标准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些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成就。然而,劳动法律规范层级不一、内容繁杂,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过窄,《劳动合同法》的理念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劳动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立法缺失,新就业形态缺少法律规制,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仍有一定不足,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编纂劳动法典进一步解决。


二、劳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可以通过法典化方式进行。编纂法典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标志性特征。劳动法法典化具有劳动法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两重动力。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着国家治理和劳动法典编纂的任务,而编纂劳动法典反映了通过立法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表现在法典化既能够促进劳动领域法治秩序,体现法治建设成就,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又能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劳动法法典化促进法治建设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以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在劳动领域形成法治秩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法治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秩序状态。法治建设是人们在政治社会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创造性活动,是一个过程,也表达了法治具有依靠外部力量推动、建构的特征。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塑造劳动领域法治秩序可以通过立法改革来推进,法典化就是一种重要方式。

首先,编纂法典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法治建设活动。一方面,法典意味着人类追求法治文明。“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它是某一领域法律规范快速发展的表现,是一种高级立法活动,因此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编纂法典有利于实现法治秩序。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显著特征。这一法系以成文法及其明确性、体系性、内在一致性等特征作为优势。这些特征在指引人的行为和指引裁判时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法治秩序。换言之,法典可以更加方便地塑造人们对法律的共同理解,形成相似的稳定预期,从而形成一致的共同行为。这种人们的共同行为正是法治秩序的直接表现。

其次,以法典推进法治是近代以来法治发展史的重要经验。从世界范围看,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十分兴盛,可以追溯到作为欧洲大陆法系之历史基础的罗马法时代。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描述了法典化的发展史,并指出在成文法的法典产生之后,法律的自发发展即告终止。此后,法律发展所受到的影响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这反映了法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关系。梅因指出,立法是促进法律适应社会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借助了法律制定机关的权威。立法甚至不需要考虑具有自然法特征的法律原则。虽然梅因所描述的这种立法活动在人类法治史上可能并不是绝对主导性的,但它揭示了立法特别是法典化所具有的建构理性特征。这种建构理性并非是指个体主导法律发展史或改变法律原则,而是指编纂法典乃政治主体根据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换言之,是政治主体适应了法治发展的潮流,推动了法典编纂。欧洲大陆开展的法典编纂运动正体现了这种历史性。“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运动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直接结果。

再次,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劳动法典具有表征国家性质的特殊意义。这是因为劳动法的特殊属性以及具体任务,决定了劳动法典承载着特殊使命。编纂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劳动关系是具有重要影响的生产关系,因为劳动者——工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因素,“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十月革命”以后,苏俄就迅速颁布了劳动法典。在列宁看来,劳动立法必须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通过法律限制劳动时间、确保劳动报酬与福利、加强劳动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调动劳动者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严格劳动纪律。这一思路深刻影响了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一部具有包容性、整全性特征的劳动法也是重要选择,编纂劳动法典的呼声也一直存在。劳动法法典化反映了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正确性,与社会主义国家属性具有根本一致性。

最后,劳动法法典化符合我国追求建构性法治秩序的传统。法典编纂活动可以体现法治发展的特征,因为法典背后是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与历史文化传统”。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法律发展受到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重视成文法和法典编纂就是表现。清末民初,中国编纂出了一系列重要法典,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了新的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它是基于强烈的内在制度自信和丰富的实践自主要求的理性建构。无论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还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都体现了这种理性建构主义。劳动法法典化就是在这种传统下的进一步选择。实际上,民法典编纂已经体现了这个逻辑。这是中国法治走向自主性和自觉性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优越性。

在这些背景下,劳动法典的编纂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成功编纂民法典为各法律部门编纂法典提供了思路、话语优势以及具体经验。民法典未包含劳动法的内容,这意味着我国采取了“民劳分立”的立法体制,即民法典并不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典本身就是立法的重要规划。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较之民法典以及理论界倡导的行政法典、环境法典、教育法典等,劳动法典的编纂难度较小,共识也较多。这是因为,从内部体系上看,法典应具备基本的法律部门特征,劳动法是成熟的部门法。劳动法法典化是这个部门法发展的结果,不存在通过法典来创设法律部门的根本逻辑困境。从外部环境上看,法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肩负着较为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使命,所以它需要较为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为保障。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明确,所以劳动法的使命也较为明确,这构成了编纂劳动法典的良好外部环境。此外,劳动法法典化在世界多个国家有成功经验,可为我国借鉴。实际上,回顾德国、法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劳动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政治主体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决断尤为重要。换言之,劳动法法典化的一个重要的直接动因是政治决定。在我国,法典化的政治动力已经具备。按照“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总要求,启动编纂劳动法典正当其时。

(二)劳动法法典化保障高质量发展

如前所述,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劳动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且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的直接影响。劳动立法也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功能。对实现高质量发展来说,编纂劳动法典将发挥积极作用,它可以影响市场经济的活力、就业的稳定、劳动权保障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吸纳新的劳动理念,助力构建新时代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历史并不久远,它产生于英国、德国等在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之后分配经济社会发展利益的过程之中。在早期自由经济理念影响下,劳动理念落后,劳动领域的法律规制范围相对较窄,明显有利于资本。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回报低,劳动关系也极不稳定。为了防止过度剥削,劳动立法主要集中在工时、工龄、工资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后来,社会主义在经济发展领域产生影响,推动了劳动观念演变和劳动关系变革。劳动立法越来越关注为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争取经济社会发展利益,保证一定的社会公平。进入20世纪,传统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经济发展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开始建立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实现了快速发展。可见,劳动法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兴起的,也可以通过吸收新的劳动理念,反过来调整和重塑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这也体现在我国劳动法发展历程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表现为有计划的单向行政指令活动,劳动理念也是行政化的。改革开放以后,劳动理念从打破铁饭碗演变为接受市场主导和自由流动,政府实际上不再干预劳动和用工的过程。我国劳动法适应了这一变化,1994年《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这决定着劳动理念和劳动关系将发生进一步变革,表现在通过劳动创造个人幸福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观念越来越突出,劳动理念也转向追求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这必然要求劳动法随之作出调整,确立新的法律目标和原则。

其次,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平衡发展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一对关系。劳动法因为具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天然属性,所以容易影响这对关系。如何确保劳动法典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立法问题。从根本上看,新时代劳动法典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劳动权作为基础,致力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实现公平必然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劳动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参与方可全面实现。所以,法律的规定是劳动权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不过,在实现劳动权方面,法典编纂还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问题,立法要有利于提升发展的效率。这是因为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科学理性为准则,既保障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公平正义,又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确保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劳动立法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意味着我们重新定位了发展的模式、道路,特别是不能忽视发展遇到的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区域不均衡等具体问题。这些恰恰是在以往发展中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所以,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编纂劳动法典,就有了调整发展策略、重塑劳动关系特别是平衡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契机。这也构成了新时代劳动法典的重要任务。

再次,编纂劳动法典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性特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法律的社会主义根本属性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社会主义原则在法律中如何具体呈现,具有历史性,存在着一个演变过程。早期理解的社会主义原则通常与财产所有制形式联系在一起。在全民所有制时代,劳动关系的内涵受到很多限制,这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单一指令性、行政性特征,从而影响劳动法的定位。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社会主义原则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外部环境和制度实效等结合地更加紧密,这就促使劳动法可以在彰显社会主义原则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的新内涵和新要求,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劳动立法的要求也将作出调整,劳动法法典化就意味着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的步伐更进一步。


三、以新发展理念指导编纂劳动法典

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劳动法治建设领域,核心任务是加快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劳动法典。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共享发展理念,是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要求,也是指导编纂劳动法典的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指导编纂的劳动法典将是一部共享型劳动法典。

(一)新时代劳动法典的立法思路

如前所述,对照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我国劳动立法已经滞后。编纂劳动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活动,而是将新发展理念输入到劳动法的重新立法过程。这是共享型劳动法典的立法思路。这一思路具有如下内涵:

首先,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具有法律内涵,也有经济内涵,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通常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结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依赖劳动者提供劳动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报酬实现个人的价值。所以,劳动关系的形态影响国家和社会治理。立法机关通过编纂劳动法典调整劳动关系,就可以引入治理逻辑,创建出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共建共治共享,首先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合作性、共赢性、共享性的关系。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及其付出的劳动,不仅是生产的元素,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特色还可以构成企业文化、责任的一部分。对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成本,不仅是劳动者所得,也是对劳动者主体性的认可。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因此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社会意义的共同体。维护好这样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就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治理。在这一关系中,共享属性是决定性的,因为劳动者要从其劳动中获得利益,也要从劳动关系形成的治理共同体中获得利益,这是其应得的发展成果,也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要求。概言之,共享型劳动法典是具有社会治理逻辑的法典化思路。这决定着劳动法典的一些特殊使命,包括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坚持以发展为根本宗旨,在发展中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通过调整劳动关系进行社会治理,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共建共治共享,做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衡、个人与集体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平衡。

其次,确认公平正义的劳动理念。如前所述,劳动理念是一个时期内人们对理想劳动关系的共同认识,它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的直接影响。“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人们相信努力劳动就可以更好地体现个人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这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新时代劳动理念,其核心就是公平正义。新时代劳动理念需要输入到立法中,输入到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中,形成体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劳动关系。这就是编纂法典的任务。在新时代劳动理念指引下形成共享型劳动法典,首先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化思路。新时代劳动法典以共享发展为原则,实际上就是要保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劳动者凭借其劳动获得财富,真正享受发展成果,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关系,形成劳动者本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共享型劳动法典也要坚持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典化思路。“从法学的角度看,民生的核心是权利,民生问题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因此,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劳动权利的内涵以及保护劳动权利的方式,特别是要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社会之间建立起劳动成果公平分配的制度体系。

再次,坚持开放共享的劳动法典编纂过程。这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如前所述,劳动法律制度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必不可少的、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战略性优先地位。所以,编纂劳动法典的任务十分迫切。然而,法典编纂不能急于求成,还必须考虑劳动法的实践针对性,注意法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联动性,确保立法过程中劳动者充分参与,切实提高法典质量,编纂出一部真正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这对于在发展中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来说具有直接意义。

(二)编纂新时代劳动法典的重点任务

作为一部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的新时代劳动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中,它将以良法促进善治,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发展中实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编纂劳动法典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具体问题。

首先,重新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一直以来,关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随着灵活就业、远程工作等新型劳动形态不断涌现,传统的“劳动者/自雇者两分法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已经不合时宜。从逻辑上看,劳务提供者,或是被认定为劳动者,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保护,或是被认定为独立的合同工,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然而,随着借助网络平台的新型用工方式出现,第三类劳动者的观念逐渐形成,它们似乎介于这两者之间。如何保护这种类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也要展开探索。2021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关系,就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不过,这个指导意见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在坚持共享发展的理念下,劳动法典可以考虑在承认或默认平台用工的自雇者地位前提下,为其提供一些基本保护。这是指,既要维持平台工人的自雇者身份,又要在他们的劳动过程中贯彻基本劳动标准。一方面要求平台企业提供最低工资、支付保障等,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职业伤害保护责任;另一方面还要从各个方面入手,系统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休息权、职业安全权和平等就业权等,从而防止算法机制导致的侵害休息权等现象。特别是,统一立法可以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从而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

其次,推动确立基本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法对于设定劳动的底线条件、形成合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说发挥着基本功能,也是劳动法公法属性的集中表达。如前所述,我国基本劳动标准立法严重滞后,至今仍未出台基本法律,相关内容散落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立法中,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现有基本劳动标准存在很多不足,包括概念不清、矛盾较多。例如对于何为工作时间、何为加班以及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如何保证休息休假等,并无定论;各劳动标准单一,不适应目前劳动关系多样化、企业规模差别化、劳动者分层化等特点;个别劳动标准设置过高,造成在加班时限、加班工资标准等方面出现大量的事实违法;部分劳动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够科学,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既不是测算出来的,也不是通过三方机制谈出来的,而是简单“比”出来的。这些情况严重制约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也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远程用工、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方式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新设定基本劳动标准的范围和内容的要求十分迫切。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应坚持统筹考虑的原则,特别是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在设定劳动标准方面既要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要注意平衡企业利益。

再次,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行使团结权,通过组成工会、开展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等方式实现更好的自我保护。这就形成了集体劳动关系。一般来说,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它们皆是团体。相较于个体劳动关系来说,调整这种关系更加复杂困难。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工业民主、劳资民主等理念紧密相关,在我国,它可能还受到工会组织力度、职代会实际作用等自治活动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仍存在改进空间。这也给立法提出了具体任务。新时代劳动法典要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符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要求的劳动关系,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关键就是要求集体劳动关系法按照共享发展的原则展开。劳动关系的共建共治共享,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的关系,这种共同体具有超出劳动关系之两方的社会治理意义。集体劳动关系法可以实现上述社会治理的目标。一方面,劳动者通过劳动,既实现个人价值,获得劳动报酬,也贡献社会价值,促进财富增长、劳动价值外溢和社会共同进步;另一方面,劳动者不仅以个体化、原子化的方式开展劳动,也要通过行使团结权在集体劳动关系中表达诉求,共建劳动者与企业的共同体关系,也共同参与劳动过程中的公共事务、企业公共事务,从而在企业治理、社会治理以及国家治理中进一步体现主体地位。


结 论

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又要在发展中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劳动立法领域编纂一部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典,就迎来了良好时机。新时代劳动法典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核心原则,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劳动领域法治建设方案。它将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的共享型法典,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建构主义和理性主义特征。共享型劳动法典吸纳以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劳动理念,创建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特征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它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