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郑琦,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SJ051)的阶段性成果。在写作过程中王学辉教授、陈金钊教授、谭清值博士、苏海雨、周乐军等师友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1]参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274号),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0/1/21/art_808082_964.html,2018年9月30日访问。
[2]参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30日访问。
[3]参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市管复决字〔2016〕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http://www.hzscjg.gov.cn/web/GovInfoOpen/AdminWritOpen-Detail.aspx?id=661,2018年10月2日访问。
[4]参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16)浙0106行初24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a4389dl-bd44-4c44-aOel-a8f900a2al0b&KeyWord=%E6%96%B9%E6%9E%97%E5% AF%8C,2018年10月2日访问。
[5]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15年版,第31-90页。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4页。
[7]周佑勇:《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页。
[8]王天华:《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浙江学刊》2006年第'期。
[9]参见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0]参见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之合理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94年版,第171-198页。
[11]参见[英]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行政法(第十版)》,骆梅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3-296页。
[12]参见王书成:《比例原则之规范难题及其应对》,《当代法学》2003年第6期。
[1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42页。
[14]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15]同上注,应松年主编书,第96页。
[16]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8条第1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6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47条。
[17]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18]同前注[11],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书,第395页。
[19]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6页。
[20]参见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97年版,第557-565页。
[21]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2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9页。
[2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24]参见前注[7],周佑勇书,第90-99页。
[25]在方林富案的行政上诉状中,上诉人就罗列出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与使用绝对化用语有关的19件广告违法案件及罚款数额,以佐证被诉处罚决定量罚明显不当,超出了合理预期。参见方林富案行政上诉状,“司法规范性文件”微信公众号2018年6月6日发布,https://mp.wekin.qq.com/s/jDVGk3X03xDzM2CBGZGlQ,2018年10月15日访问。
[26]参见洪兴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规治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09页。
[27]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6-52页。
[28][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9页。
[29]郑春燕:《现代行政中的裁量及其规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198页。
[30]参见李红枫:《行政处罚证据原理研究——兼论与行政诉讼证据的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6页。
[31]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2条第1款、《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9条第1款、《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50条第1款。
[32]参见杨解君:《行政处罚证据及其规则探究》,《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33]参见刘金友:《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1页。
[34]参见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46页。
[35]参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9条第2款、《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3条第3款。
[36][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37]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38]参见[日]铃木义男等:《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39]参见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张旭勇:《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吴鹏:《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等。
[40]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载陈金钊、谢晖、焦宝乾主编:《法律方法(第1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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