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将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这是近日新疆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当前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约束的最有效、最主要的手段,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发挥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把开展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作为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为政府采购监管对象,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均应受到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定期检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每年开展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每两年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从采购需求确定到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主体的考核,可在对代理机构检查的过程中一并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在定期检查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确定应当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即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项目,随机抽取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检查中,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的领域,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通知》规定,对应当监管的内容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责令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由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对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