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修改工作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下称《报告》)介绍,目前国务院已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正在征求意见。
《报告》课题组发现,《条例》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开放透明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重复申请、滥诉等问题。这种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滥用诉权的行为给行政机关和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严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郑涛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3-2015年信息公开案件发现,同一原告多次起诉信息公开的案件高达134件,其中最少的一位原告起诉了10次,最多的高达295次,平均每位原告起诉30次。
郑涛统计发现,16.2%的信息公开申请者具有频繁诉讼行为,即实践中将近六分之一的诉讼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指出,实践中信息公开领域滥用申请权和滥用诉权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服而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第二,极个别职业申请人提起针对某些部门的大部分申请。
这名法官介绍,比如公民郑某等人向国家某部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迄今已达七万份,且郑某等人的此类申请仍然可能不断增加。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事人“抱团”现象突出,不遵守审判秩序现象经常出现。容易出现集团诉讼和重复诉讼,一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则往往会聚集大量当事人共同旁听、共同施加压力和影响。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滥用诉权尚无法律依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梁艺认为,对滥用行政诉权的行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进行规制,但应当以穷尽现有规范为前提,对于没有相应规范依据的尽量不认定为滥用诉权。
《报告》认为,司法机关对公民知情权、起诉权作出限制,容易被质疑是对公民法定权利的限制。
因此,《报告》提出,较为理想的方案,应该是由立法对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比如英国在1896年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专门规制滥诉的法律《滥诉法》,明确规定了认定滥诉的权限、程序及滥诉的要件。
在信息公开领域,英国《信息自由法》也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有专门规定。《报告》指出,我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针对滥用申请权、诉权行为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