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五届(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历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专家终评等评审环节,评选出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和提名案例,名单公布如下。
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名单
1.张某诉山东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检察监督案
2.某整治开发办等诉江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3.曾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4.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5.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社保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案
6.广东省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7.陈甲诉云南省昆明市某医院履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8.辽宁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违法行为案
9.江苏省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10.吉林省夏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张某诉山东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正当防卫 治安行政处罚 抗诉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22日晚,在某县一饭店内,刘某因吃饭问题与饭店老板张某发生打斗。某县公安局接警后,经立案调查,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系从外省来某县经营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同时作为一名中年妇女,无论是在年龄、身高、体重等各个方面与刘某相比均处于明显弱势,且案发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而张某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和反应,参照“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互殴。人民法院将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混淆了阻却违法事由和酌定量罚情节之间的区别。同时,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疑点,根据视频资料也难以准确认定刘某头部伤情系张某造成。因此,终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
2023年9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抗诉意见成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既坚守法治精神,严守法律底线,又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情感,顺应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恰当、精准、到位地将其运用到治安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监督纠正,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运用,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树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社会正义感,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 某整治开发办等诉江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驳回起诉 再审检察建议 国有资产保护
【案例简介】
1993年,某决策委、某水利厅、市建委、市交通局等4家单位决定联合开发某港区整治开发工程,某决策委委托下属单位某设计所(法定代表人罗某湘,2004年被吊销)负责日常开发建设。案涉项目采取边预售转让土地、边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方式进行填沙造地,最终造地336亩。1998年6月,罗某湘私自注册某港区整治开发办,并开始以该企业名义继续该工程,剩余64.81亩土地尚未被转让。2002年,罗某湘等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2010年1月,罗某湘等以某港区整治开发办名义申请办理涉案64.81亩土地使用权证,后发现该土地被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拍卖竞得并已被颁证,某港区整治开发办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以某港区整治开发办无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主动追加某设计所股东等为原告参加诉讼,认定某设计所等4家单位系开发主体,对案涉土地拥有使用权;某设计所已被吊销,其权益份额由其股东享有。因被追加的一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对其按撤诉处理;同时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颁证给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参照涉案宗地出让价3.51亿余元按分配比例赔偿某设计所等单位的承继者,共计2.46亿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经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某设计所系受某决策委委托参与,案涉项目权利义务应由某决策委等4家单位承受,原审判决赔偿某设计所股东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刑事判决认定冲突;法院在起诉人无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主动将未注销的某设计所股东等追加为原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等违法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裁定再审,确认了某设计所系受委托处理案涉项目,不直接享受开发权益的事实,避免了2.46亿余元的国家赔偿。
【典型意义】
对基于民事委托关系从事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刑事犯罪、行政索赔的行刑民交织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查实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受刑事生效判决羁束。对起诉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追加非共同诉讼的原告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与刑事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矛盾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将其股东列为诉讼主体并判处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被追加原告未参加诉讼且未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损害了当事人权益。
3. 曾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
食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公开听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曾某经营烟酒等杂货销售,2011年购进一件6瓶“某品牌加香葡萄酒”(保质期到2017年4月)。2018年4月,某县原食药监局接到投诉后,经核查认为曾某销售该过期葡萄酒1瓶。事后,曾某向花费78元购买了该葡萄酒的顾客退款600元,并赔礼道歉,积极配合某县原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经法定程序,某县原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⑴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葡萄酒5瓶;⑵处以5万元的罚款。
某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均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从轻处罚处以5万元罚款,系在法定起点给予处罚,已考虑了曾某违法数额较小等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存在畸重问题。
检察机关查明,申请人因为肠癌曾被定为三级残疾人,其妻子被定为四级残疾人,申请人年已七旬,儿子无业,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涉案货值仅78元,申请人积极退赔,消费者并未受到身体伤害,依法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遂依法提请抗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组织办案团队赴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重启行政处罚程序,退回5万元罚款。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会商,形成协同化解会议纪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会议纪要,重新作出决定,决定维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某某加香葡萄酒5瓶”处罚项,不再予以罚款。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履行退款义务,于2024年农历春节前将款项汇入曾某指定账户。曾某撤回监督申请。广西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执法机制建设,于2024年7月出台《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在部门法最低处罚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校准。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亦明确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适用法律错误,促其依法重启行政程序,自行纠错。
4.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职业性中暑 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证明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19日19时许,罗某某在某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29日,邹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认为罗某某系已超过48小时死亡,且未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罗某某之妻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决定书》,判令某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应当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判决撤销《决定书》,判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某市人社局认定并无不当,均未支持邹某某的诉请。
邹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邹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阶段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系由于某市没有机构具备对职业性中暑进行诊断的资质,邹某某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诊断均未被接诊。检察机关依职权协助邹某某获得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能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且该诊断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遂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4月2日,本案开庭再审,某市人社局当庭表示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2024年4月19日,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
2024年6月19日,省法检两院联合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发社会治理司法、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及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和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职业性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但在实践中将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件数量较少。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协助当事人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进而认定工伤,激活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相关条款,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社保主管部门
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社会保险 大数据监督模型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12日,杭州某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织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李某为操作工。2021年7月26日,李某因不服职能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再审法院亦裁定驳回。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开展市区两级一体化办案,审查发现毛纺织公司未依法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多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遂依法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作出处理,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检查。某区人社局立即调查处理,督促毛纺织公司为12名在职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13.99万元;启动社会保险登记及征缴专项检查,督促9家企业为17人补缴社会保险近5万元,涉及新业态劳动者7人。在个案基础上,针对部分企业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为替代而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情形,某区人民检察院构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纠正企业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大数据监督模型”,归集保险公司企业雇主责任险数据、人社部门社会保险信息、公安机关居住信息后,进行比对分析排查类案监督线索。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开展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全市检察机关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重点,开展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监督模型共检索出线索605条,涉及新业态劳动者284条。在开展调查核实基础上,已有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对365家企业、2.6万余名劳动者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及征缴专项排查;责令66家企业为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等116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金约57万元,责令55家企业为67人办理参保登记。后续随着专项行动的开展,监督成效还将进一步显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工伤认定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针对用人单位未为在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情形,开展线索挖掘、走访调查、数据整合等,同步进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依法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检察机关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推动构建跨部门数字治理监管模型,通过智能化数据整合与碰撞,加强上下内外联动,实现联合高效治理,从个案监督推进类案治理,推动多辖区行政机关开展全域专项排查,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依法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促进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广东省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7日,陈某某申请对其承包的桉树林进行碳汇林改造,办理并领取了相关证件,但在明知采伐范围的情况下自行划定采伐范围导致发生超范围采伐。经鉴定,林木采伐超采伐证批准范围16059平方米(24.089亩),超采蓄积125.27立方米。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审查认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给予陈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遂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某区人民检察院与森林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动配合,三方共同就相关行政案件管辖归属以及验收标准溯及力等问题开展研讨,认定陈某某行为已达到须给予行政处罚标准。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陈某某行政处罚;同时,为方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同步抄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采纳检察意见,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23479.2元,陈某某按照复绿方案恢复植被。补植复绿过程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恢复植被、补种树木验收情况并组织回头看,引导陈某某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植被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由专业机构提供植被恢复方面对口专业指导。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当地基层政府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使陈某某逐步加深对守法经营的认识。陈某某主动承担了民生保障的社会责任,在其承包林地上协同某区沙田柠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开展柠檬种植。该项目带动了周边种植户512户,供应商16家,就业人员435名。沙田柠檬于2023年末上榜第三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为乡村振兴注入生机与活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与行政机关、基层政府等共同研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助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行政处罚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针对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化监督工作,依法能动履职,把案件办好,把监督做实,为企业健康发展排忧解难,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7.陈甲诉云南省昆明市某医院履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出生医学证明 依职权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2年7月,陈甲、陈乙夫妇二胎生育一子(患有唐氏综合征)。后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父亲陈甲抚养,但一直未向医院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李某、杨某夫妇收养一名被遗弃儿童,因无出生医学证明而无法落户。李某与陈乙系老乡,得知陈乙离婚且没有为自己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便让陈乙协助到医院为其收养的儿童冒领《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陈甲到医院为其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知已被陈乙申领,出生信息与其子一致,但孩子及父亲姓名均为他人。陈甲多次向医院、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请换发,反映情况,均未获支持。
2024年4月,陈甲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以超过五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昆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查明医院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具有法定职责,案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且对陈甲造成重大影响,属无效情形,医院应当予以换发。2024年6月,检察机关向医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予以换发。考虑到被冒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被用于落户,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解决两个孩子的落户、上学等问题。
【典型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命的第一个人生证明,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冒领他人《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既干扰了正常的户籍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他人取得户籍、获得救助等相关合法权益。为破解部分“过期之诉”中,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失去通过诉讼进行救济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勇破“程序空转”之难,依职权受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厘清责任主体,精准监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维权困境,更关注到一纸证明背后两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措并举,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8. 辽宁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关联行政行为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申请人黄某某,男,1957年出生,系某县农场工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2019年12月退休。黄某某于2008年12月8日补缴2003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9年。2020年1月,黄某某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本人与单位同龄退休人员相比每月少1000余元后,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对其工龄及养老金重新审核认定并补发差额,均未得到支持。2022年8月9日,黄某某因不服某县人社局对其工龄及养老金审核认定,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社局重新核算工龄发放养老金,同时补发其2020年1月至起诉前的养老金差额。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法院均以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诉讼申请。
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申请人的起诉超出法定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某县人社局对黄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案涉《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农垦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间作出了限制,违反了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中关于农垦企业职工退休保险核算及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严重损害了黄某某及相关同等情形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该《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纠正。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某县人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黄某某及时领取到了补发的养老金,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同时,某县人社局启动了相同情形退休人员退休金重新核算工作,50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会议纪要》,对农垦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且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减损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护民生民利。
9. 江苏省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处罚 冒名登记 注销登记 信用惩戒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涉企行政执行信用惩戒专项监督活动。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调查发现,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原股东高某华、程某为逃避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恶意将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邵某。某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高某华伪造已去世邵某的签名材料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致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上述问题分别向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数据局(原行政审批局)制发检察建议。后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追加高某华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并查封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将高某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局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将假冒注销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某市检察机关对全市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恶意逃避行政执行行为开展排查,共督促法院、行政机关对42家企业或企业家解除不当信用惩戒措施,对9家恶意逃避行政处罚与执行的企业恢复执行;同时,通过综合履职,帮助3名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摆脱因“被登记”造成的司法困境,对1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移送刑事立案侦查。此外,某市检察机关就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牵头与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数据局等部门展开磋商,会签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处置、防范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
涉企行政执行信用惩戒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17件、同步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8件,形成书面长效管理机制4份,共帮助407家企业或企业家及时撕下失信“负面标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执行案件中,既要对行政相对人实际履行完毕或依法不应继续履行,仍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及时纠正,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发现利用“放管服”改革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恶意逃避或转移企业本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全面调查核实后依法监督,使违法主体罚当其过,维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以及合法行政行为与执行行为的权威。同时,检察机关应着眼良法善治,协同各方织密护企“安全网”,助力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10.吉林省夏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骗领失业补助金 行政处罚 关联案件监督
【案例简介】
张某某系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临时工,其找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借用资质,后伙同夏某某、谭某、李某等人通过与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和虚假解除劳动合同,伪造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材料的方式骗取失业补助金,并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好处费。张某某、夏某某、谭某、李某等24人共计骗领失业补助金120932.25元。
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日对夏某某、谭某、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被提起公诉)。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走访企业等措施,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了夏某某等3人诈骗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发现万某等其他20名骗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未予以刑事立案,但应予以行政处罚,却均未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2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夏某某、谭某、李某3名被不起诉人的诈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又建议对万某等其他20名违法人员的骗取失业补助金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某市人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对夏某某等3人及万某等其他20名违法人员均处以罚款。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市人社局等部门开展了失业保险金专项调查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通过虚假注册公司违规领取失业补助金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社会保险领域骗保违法犯罪案件,综合研判违法事实、证据、情节等,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中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认为应当处罚的,及时与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监督与支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实现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目标。
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提名名单
1.杨某兴等诉云南省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万某勇、万某熙土地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2.山东省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3.浙江省检察机关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失管治理案
4.王某某诉甘肃省某市某区社保局行政审批检察监督案
5.某温泉公司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诉讼执行监督案
6.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环卫工人权益保障职责案
7.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监督案
8.天津市栾某某请求撤销冒名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
9.某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省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10.方某某诉黑龙江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及罚款检察监督案
11.某物流公司等5家运输企业诉河南省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罚款检察监督类案
12.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13.河北省赵某等8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14.陕西省苏某、胡某等人涉嫌危险作业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15.赵某刚诉河北省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16.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17.石某诉湖南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18.湖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征缴土地闲置费案
19.福建省杨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厉某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21. 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山西省某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系列案
22.陈某等人诉安徽省某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
23.刘某某诉海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4. 闫某某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5.重庆市某区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