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纲要”之后有三点体会。
第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纲要”始终非常关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当中可以发现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话题。“纲要”特别提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前没有告知到位,基于承诺等给予证明,对于传统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什么样的影响需要学界给出回应。“纲要”特别提出“一站式”功能,在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的试点,这将导致行政改革趋向于整体政府的架构,过去行政法建立在政府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所以有严格法律保留的适用,未来行政法如何应对,也需要进一步探讨。营商环境也值得注意,“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导致基层政府在过去利用独特的营商政策来加大本地的招商引资力度的传统做法,在将来五年规划里面会受到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当地的特殊政策,将会从白重恩教授所说的特惠模式走向普惠模式,行政法有没有为普惠模式做好应对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
第二,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行政法学关注的重心。在整个“纲要”当中,有很多部分涉及到改革和法治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依法有据,表现为对特定领域立法的重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纲要”对应急体系有特别的强调,应急带来的风险行政不确定性很难通过事前实体框架设计予以应对,必然就给行政法学界带来新的话题。赞同叶教授提出的程序立法这一个切入视角。但也要避免美国式行政程序法治曾经出现的程序要求过细、过严的弊端。“纲要”特别着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虽然重大决策暂行条例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五大程序,但只有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是必经程序,其他程序在“纲要”中的措词是不同的。程序的设计,应该要考虑到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宪法上的不同地位,留出必要的裁量空间。
第三,地方和中央的关系。“纲要”有几个大的变化,比如“纲要”当中强调了省级政府统筹发放执法资格证。这样一个具体的点会给基层执法带来很大的变化,比如原来一个地区执法资格证只能在本地区执法,省级政府统发以后是不是带来了跨区执法,如果涉及到的地区是有地方立法权的,执法资格标准之间如何确保统一。“纲要”试图通过数字化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全部数据纳入到一体化平台体系。但数字化带来共享的同时,也会带来算法的偏差,不能够照顾到各个地方特殊的特色,应通过未来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解决数字化建设带来的算法偏差、算法歧视等问题。还有区域协同立法的问题。区域协同立法在现在各地实践中都有很多的尝试,但是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对于各地地方立法权限和中央立法布局进行协调,做出更深一步的回应。
(郑春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