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纲要”具有面向中国治理实践的突出特点,而且回应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原来相比更贴近中国国情,强调中国法治建设特点,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在需求。在优化营商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数字化发展、人民满意度等方面,“纲要”走的步子非常大。
“纲要”在立法板块里提到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令人期待,这正是我们国家几十年政府法治的短板。“纲要”提及的职能科学、组织法定、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责权清单、服务职能、营商环境等均与政府组织法有关。比较而言,我国政府组织法特别薄弱,影响到我们对政府整体职能及行为的把握。
目前政府的管理职能比较受关注,强调规范,但各级政府最核心的职能是发展职能,尤其对地方政府而言,发展是硬任务,但法律支持不足。实践中,我们有许多创造,如招商引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贸区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科技创新驱动等,但法律支持和规范不够。政府履行发展职能所需手段,不仅关乎经济民生,是经济学,行政管理学关注的课题,也是政府法治需要重视的重点问题。正是由于法律手段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不择手段,也产生了许多腐败和资源浪费。发展职能的核心与资源获取及运行相关,如何获取资源、如何配置资源、如何使用资源,特别需要政府组织法的规范。我国原来的政府组织法比较狭窄,是以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法,但改革开放后政府是以发展为核心职能定位,需要在政府组织法中予以明确。这也是我们和西方国家差别所在。
除了政府职能,政府组织法还要解决政府运行的整体性、系统性问题,建立系统内部的竞争与合作机制。目前实践中有许多创新,但政府组织法滞后。例如为实现资源互补、共同发展,深圳和汕尾共建一个行政区,作为深圳的工业基地,有政策支持,但法律供给不足,困难重重。广州和佛山探索同城化建设,实际效果很好,但也没有法律依据。从发展需求看,确实需要推进政府组织法的修订完善。希望实践中比较缺位的政府组织法,按照新"纲要"的指引,能够得到法学界的更多关注和研究,也期待实务界的努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