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
《国家赔偿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的性质,赔偿程序是实现国家赔偿的具体操作规程,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与刑事的程序均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对赔偿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存在诸多缺陷,已明显滞后,所以对于赔偿程序的改革也成为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正的重点考量之一,目的在于体现程序正义,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协力配合,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按照原《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
05/05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 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05/04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应松年 法制日报记者 杜 萌 对话背景 4月29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曾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美誉。这部法律实施15年来,在立法领域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在国家赔偿
05/02
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行政不作为若违法也需赔偿。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民不告官”传统认知之后制定
04/29
(记者周英峰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
04/29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草案拟进一步扩大适用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04/26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0)濮中法行终字第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秀霞。 委托代理人田进福。 委托代理人潘曙光,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县清河头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继中,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濮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窦宪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04/19
【摘要】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行政主体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行政主体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就可以逃脱自己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进行透视,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予以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
04/18
4月17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个在全国率先发布的《办法》将对行政执法带来什么变化呢?记者近日采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就此作出分析解读。 行政机关“自我加压”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因此,有人形象地把这个《办法》的作用概括为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04/14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足法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大足县财艺五金厂。 投资人黄建芷,大足县财艺五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大足县财艺五金厂法律顾问。 被告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庹联川,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辉,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贤超,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唐光容。 委托代理人赵朝华
04/12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商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余方连。 委托代理人李敬云。系余方连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晓峰。 委托代理人钱晓季。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大桥。 委托代理人胡进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余方连诉被告
04/12
【摘要】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与混合两种情况,应当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规 定之竞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补充;二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建议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责任发生混合时,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按照在侵权中的主次作用承担按份责任,赔偿
04/08
“你现在就是我板针刀(温州话‘砧板’)上的肉,我想怎么剁就怎么剁。你现在不拿86万罚款,明天就是160万。”温州市鹿城区计生局副局长戴红红在处理超生时的雷语惹起舆论哗然。当事人也多次指责戴红红“粗暴执法”。 今天,戴红红向记者辨称:具体罚款数额是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我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想让她尽早交清罚款,好减轻罚款负担。” 据悉,这则“雷人语录”是被人用录音的方式挂在网上的,一打开网址,就听到
03/29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岸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冯赣江。 委托代理人傅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克武。(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冯赣江不服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国土房产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于同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同 月14
03/22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杞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杨光生。 委托代理人赵传伟,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 委托代理人侯晓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 委托代理人杨辉、邵国泉,杞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现(宪)峰。 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共有 9,199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614 页 当前第 59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