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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芒教授 章剑生教授 2010年11月7日下午,由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政府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三十五场于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浙江大学的章剑生教授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的朱芒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两位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以“判例分析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为主题向大家做了精彩的演讲,中国政法大学的王青斌老师主持了本场讲座。 在王青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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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哲新,长沙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伟富。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伟富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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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非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卢湾区某局。 委托代理人沈某、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某乐总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编号为卢人社监(2009)理字第某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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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安立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月英。 上诉人王月英诉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9)殷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月英起诉请求:判令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对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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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武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纸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韩良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桂芳,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维树,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良军。 委托代理人唐中建(唐良军之父)。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林港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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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岳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熊友胜。 委托代理人周洁。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原名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 负责人高智立,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 委托代理人谌慧。 原告熊友胜与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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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青。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凌海青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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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世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艳晖,长沙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齐,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升恒。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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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岳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自龙。 委托代理人汤能湘,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毛著,大队长。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局长。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岳麓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卢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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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武行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庭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记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迪、鲁黎,湖北德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付文斌(系上诉人之父)。 第三人付庭华(系上诉人之弟)。 第三人付廷福(系上诉人之弟)。 付文斌、付庭华、付廷福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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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安立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庆丰。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伟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李唐栓。 上诉人王庆丰因诉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8月15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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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安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周保恩。 委托代理人常秀英。 委托代理人马岱生,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朝红。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保恩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11/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郑行再终字第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中。 委托代理人韩素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楚帅、刘均超,该局工作人员。 陈建中诉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该局推倒其围墙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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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临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崔秀喜。 委托代理人:李保祥。 被告: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上官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秀喜不服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祥、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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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文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祖卫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本刚,该办事处副书记。 上诉人岳文保因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庆路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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