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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周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树民。 委托代理人吴传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秣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万兴,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旗,项城市秣陵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董红。 上诉人李树民因镇政府不履行土地安置补偿义务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09)项行初字第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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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宏声。 被上诉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张宏声不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池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宏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3年11月,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桃园小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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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万盛区南桐镇峡口梁某采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濮某。 委托代理人阳某,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诉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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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银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白建平,该局局长。 上诉人孙凤英因诉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履行查处非法拆迁行为职责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09)兴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凤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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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宁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斌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作理,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原为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波,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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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0)皖行赔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市长。 张峰诉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阜行赔初字第0005号行政赔偿判决。张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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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0)皖行赔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应念祖。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市长。 应念祖诉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阜行赔初字第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应念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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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徐行审监字第0002号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广超。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广京。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兆祥。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甫杰,睢宁县庆安水库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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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陕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党成浩。 党成浩、张志英等9人因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诉讼代表人张志英、上诉人芦晓霞、孙芳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成浩、张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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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0)安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荣花。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水香。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社东。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艳杰。 以上四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邢长生。 以上四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红英。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付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锋,河南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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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0〕皖行赔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传宾等2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童朝鑫。 诉讼代表人:袁锋林。 诉讼代表人:熊建中。 诉讼代表人:李童柱。 诉讼代表人:陈海林。 委托代理人:郑秀军,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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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省高原植物产业化开发研究所(以下简称高原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解青,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勇、王佩,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高原研究所因诉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上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昆立行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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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0)皖行赔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汪苗生。 被上诉人:安徽省林业厅。 上诉人汪苗生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合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汪苗生于2010年4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4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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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10)云高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杨滋荣。 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鲍康,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江,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赔偿请求人杨滋荣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09年12月24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提出赔偿申请。经临沧中院审理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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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宁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忠。 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仇旭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程,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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