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摘 要:“不一致”是极受备案审查机关青睐的判断结论,从其适用来看,范围宽泛、尺度不一,涵盖了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四重审查领域。这种带有模糊性的判断固然有助于缓和审香主体与制定主体之间的对立,便于纠错过程中的沟通协商。然而,泛泛使用“不一致”打破了不同判断之间的界分,侵蚀了“相抵触”标准的适用空间,弱化了审查者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可能还会诱发制定主体过度追求“一致”的不利后果。为规范备案
12/07
理论上来说,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由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论)组成。部门行政法按照行政管理领域划分,法律规范“多而全”;与之相比,一般行政法更加抽象而原则,法律规范“少而精”。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功用,可以将一般行政法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监督法。行政行为法在一般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行政组织法的作用是保障行政行为能够顺利实施,行政救济法和
12/06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处罚的实施正面临过度介入私权纠纷化解、压缩社会自治空间及混淆内部法益构造等质疑,亟需对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问题重新审视。调整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规避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不特定公共风险,以及协调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多元利益诉求,构成该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基础,从本质上确立了该领域行政处罚实施的目标和边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建设须植根于互联网公
12/06
摘 要:个人信息是铸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的基础战略资源。以数据生产引发的社会风险为逻辑起点,厘清个人信息的工具属性及其背后的防御性利益,遵循安全和发展平衡治理理念,构建以市场准入管控高风险处理行为,以个人信息安全审查为基线防控国家安全风险,以个人信息监管沙箱实现保障个体安全和促进技术创新之平衡为监管路径的个人信息监管模式。行政监管和权利保护二者相互支撑并有效配合,形成防控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合力
12/05
2024年12月1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和黑龙江大学承办的首届“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来自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法学会、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部分
12/04
摘 要:数字时代应有效回应信息科技引发的新型信息风险。日益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仅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多种风险,影响个人人格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可能会对社会与国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既需要公私主体消极不侵犯个人信息,又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治理信息风险。在风险治理组织上,宜吸收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设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实施“一站式监管”。在风险预防措施上
12/04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假定信息主体具有完全理性,赋予信息主体一系列权利,并以“告知—同意”和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保障机制。实践证明,基于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认知和结构困境,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进行路径重构。“基于风险的方法”承认信息主体的有限理性,将关注点从个体权利的建构转移到信息安全风险的合理分配
12/03
摘 要:尽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作为并置的立法目标,但两者在实践中的平衡却依然困难重重。搜集、称重不同利益和价值并在比较正反观点后作出决定的“权衡方法”,由此成为直面挑战的最佳工具。立足于域外经验和中国实践,一套遵循权衡论证逻辑和国家机关功能分化原理的“两阶四层”权衡体系得以成型。在一阶权衡阶段,法律助力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市场机制”开展自我权衡;在二阶权衡阶段
12/03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内部管理程序提出了规范要求,并通过设定法律责任激励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形成了企业合规规制的基本框架。法律从界定企业行为的义务边界转向指引、激励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现出超越“命令—控制”的规制理念,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合作规制。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规制需要在合规指引与合规激励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在完善合规指引方面,应确立“基于风险的规制”的合规理念,引导企业
12/02
内容摘要:《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康保护,但由于婚姻基本权利条款已将家庭及其成员的国家保护纳入其中,所以强制婚检规定依然是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非干预,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合宪。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
12/01
摘 要:发生在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需要建立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教育法典编纂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可以对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排除普通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后,狭义的教育纠纷可以根据专业性、内部性等因素,分为“不可诉纠纷”和“可诉纠纷”。针对不可诉纠纷,可设置“教育申诉—教育仲裁”的二阶段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可诉性纠纷,可以设置“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三阶
11/30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日(周日)08:30—17:30 开幕式(08:30—09:20) 主持人:周院生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主任 致辞人: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胡卫列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李如林 中国
11/29
文物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其中,《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针对文物保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各方面的关切作出了回应,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制度体系,为赓续中华文脉、建设文化强国健全了制度基础。 一、明确文物定义,完善保护范围 “文物”概念事关科学界定保护范围,对于明确保护对象、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采取了“概括式定义”加
11/28
摘 要:大数据战略给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带来了新机遇,也对国家安全尤其是情报安全提出了新挑战。文章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指导,在明确我国数据安全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基础上,分析了《数据安全法》的价值定位和体系定位。具体而言,《数据安全法》的价值定位应当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发展与安全兼顾”的要求并有具体的制度支撑;体系定位要在服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局规划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数据安全政策,避免过度介入已经
11/28
内容摘要:我国《数据安全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形成我国对数据安全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数据安全法》拓展了传统数据安全的含义,其立法逻辑隐含了“安全—控制—利用”三个层次,以适应数据开发和利用所伴随的安全风险加剧的现实。从域外经验来看,美欧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近年来通过多个单行立法的形式,同样沿着“安全—控制—利用”的三层结构,构建了各自独特的数据战略。相比之下,目前的《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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