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效益为价值导向,在权利义务配置上需体现公益目标,确保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不是单方的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双方的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制度为具体落实政府与运营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提供了有效规制工具。行政协议中,政府在公共数据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和违约制裁等方面享有特权,同时承担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义务;运营主体享有公共数据利用权、对其产出的数据产品
12/17
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一种新渠道,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当前所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是多种不同性质制度的混合体,其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激励公共数据供给,但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以及不同政府职能之间的内在冲突,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研究予以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政府采购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涉及事业性业务,属:于行政
12/16
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非政府公共组织发展迅猛,承担着发展经济、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等广泛的公共行政职能。然而,传统行政法以秩序行政为中心,重视行政机关及行政权力,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公共行政活动缺乏应有关注。鉴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需要明确其独立的公法主体地位,并全面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畴。要从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监督及救济法三个方面考虑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制度
12/15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被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该原理,但也存在错配情形。此外,在偷税案件等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中,严格依据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税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税务行政纠纷较之一般行政纠纷都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应立足于此并结合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确立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税案件和核定征收
12/15
摘要: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包含权利义务性内容且具外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缺乏明确规定,关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司法应对态度较为消极。在解释论上,《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诉讼法概念具有三重意涵:在诉讼要件意义上,特指权利义务性内容而非文件形式;在行政行为合法性溯源与补强意义上,其外延具有周延性;在行为依据与评价依据等置意义上,其与实体法上
12/14
摘要:1949年《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和正当性基础,发挥了临时宪法作用。为了保证实施《共同纲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秩序统一机制,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有权监督法律、法令以及施政方针的实施,由此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宪法实施机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
12/14
摘要: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始终保持谦抑姿态,已经确认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较少得到纠正,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常会在不同案件中被重复审查。究其原因,附带审查模式在配置审查权力、启动审查程序、执行审查结论、复议和诉讼审查衔接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且这些问题难以通过局部制度优化获得解决。相较附带审查模式,直接审查
12/13
内容提要:将报应作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存在法哲学上的正当性疑虑和法释义学上的逻辑困境,也无法充分解释现代行政处罚的制度现实。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已超越传统秩序行政中的危险范畴,对行政法治提出一系列挑战,进而形塑了行政处罚的预防目的。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威慑机制着眼于对常规违法行为风险的消极排除,风险预防原则承载着对新兴社会风险的分配和管控。基于法律威慑和风险预防的二元构造,预防
12/12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12/11
2024年12月6日,“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教育考试立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承办。来自高等院校、教育管理部门及实务部门约40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当前教育考试治理的模式与经验、教育考试基础理论问题、教育考试法的框架结构与主要内容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12/10
摘 要:面对数据平台的认知优势,立法者通过重塑其组织结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内生化建构。外部行为规范给企业造成的负担是点状的,内部组织规范则是对企业理性的结构性重塑,意味着国家能够对企业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现有理论欠缺足够的解释力。经典的比例原则建立在经验性预测基础之上,组织调控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导致比例原则的限制功能降低,应当利用一致性要求弥补被削弱的内容审查。立法者在风险进路基础之上
12/10
摘 要:区块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区块链迅速运用在更多领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发展与普及已成大势所趋。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自动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的特点,这让区块链技术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增大、个人信息难以被控制和被更正、用户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递进诠释区块链智能合约语境下的个人信息权,分析其去中心化
12/09
摘 要: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中,个人信息面临着收集范围与限度不明、算法违规处理及生成错误结论等问题,因此亟须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在准备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应该基于最小必要原则来明确合规收集范围,并将个人信息进行碎片化处理来合规限制收集深度。在运算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应该在自我学习时通过知识蒸馏构建学生模型来保证算法合规,并进行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对一般类型个人信息、敏感
12/09
摘 要: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产生了挑战,主要包括:生成式AI虽然解决了让语言模型使用超大体量无人工标注数据进行预训练的难题,但其采用的技术路线也使大语言模型成为完全的“技术黑箱”,进而使开发者难以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无论是依据“目的限定原则”还是“场景理论”,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都使其难以满足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
12/08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阶甚至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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