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摘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纠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良性有序的社会治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基础的执法信息数据存在管理漏洞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
12/25
督促纠正处理涉企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督促纠正有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促进提高社会治理;督促纠正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的审查研究,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作出妥善处理……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
12/24
摘 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实质性地调整了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配场景。其在坚持数据安全逻辑的同时,创造性地吸纳了部分的经贸促进逻辑。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了对数据出境的强监管姿态,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再平衡”。进一步结合经贸促进逻辑中未被《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吸纳的内容开展分析,可以发现该规定勾勒出我国数据竞争战略的雏形
12/24
摘 要:全球化的数据开放与流动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冲击,国家数据安全制度已经成为一国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恰逢其时,贯彻《国家安全法》所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法律形式建构我国基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发展的立法主旨,捍卫了本国数据主权及其对内对外的管辖效力。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以“重要数据”的识别为抓手,建构一体两面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并与
12/23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被纳入立法规划,如何规制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现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是应对数字时代变革与挑战的必然之需,应当予以充分重视。针对这一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需从基本思路到具体制度上进行系统梳理和回应。从基本思路上看,修法应当遵循“统一纳入”模式下的例外许可、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规制领域拓展、运用区分原则这三方面思路
12/23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含对数据使用协议中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数据画像、地下数据交易等大规模侵权和分散性侵权等情形,可以按照“列举+兜底”对诉由予以类型化并适当予以限定以实现抽象层面的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构成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在适格主体顺位上,各级检察机关列于引领位置。消费者组织仅能就与
12/22
摘 要:针对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问题,《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并未对《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公法无效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适用逻辑作出规定。行政法学理论界普遍主张以《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公法无效规则为主导统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以前者为基础规范,以后者为准用规范。然而,公法无效规则成熟度显著低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以低成熟度规则主导高成熟度规则,不仅存在法技术缺陷,也缺乏司法实证
12/2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将撤销重作判决规定为法定的判决方式,表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获得立法确认。可以从规范主义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立法严谨、功能主义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功能彰显、系统论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定位清晰等维度对行政诉讼撤销重作判决运行的正当性进行法治逻辑诠释。近年来法院适用撤销重作判决的数据说明司法实践对该种判决方式具有较多期待。然而,撤销重作判决
12/21
摘 要: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一国两制”下特区法律的制度性差异与备案审查制度的一体化建设间存在矛盾,这是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首先,应明确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的权力基础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监督权,属于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部分,并具有双重属性。其次,特区本地法律审查依据基本法,不同于合法性审查,应以“相抵
12/20
摘 要: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是数据要素公平有序、安全有效流通的重要保障。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尚存在法律定位模糊与实施规则不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数据安全法》第21条虽然建立了数据分级制度,但是目前仅为原则性规定,尚未构建数据分类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标准。由于存在数据分类分级制定主体授权宽泛的现实问题,致使
12/20
摘 要:政务数据是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政务数据之上的财产性权利是一种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具有公共属性,归属于政府和公众利益。立法实践中,政务数据存在着分级分类的划分。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政府工作透明化、社会参与协作、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社会创新等。政务数据开放在开放范围及界限划分、开放方式及透明可信度、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在政务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
12/19
摘 要:数字公民身份构建尚无成熟理论体系和普适制度形态。人工智能全面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组织形态的重大调整。数字公民身份既可促进人类个体在数字时代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更能有效推动人工智能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公民身份具备主权性、全域性、整合性、基础性、自主性等特征。各国由政府主导的数字身份信任框架是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基点,其建设需合理配置责权利关系,兼顾单一
12/19
摘 要: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
12/18
内容提要:各国近年来就数据跨境是否以自由流动为原则、数据跨境管制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议题存在重大分歧。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首次提出“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原则”,将“数据自由流动”作为基础性原则,将“数据安全流动”作为限制性原则,以平衡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的双重目标,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审慎包容、鼓励合作的中国方案。不过,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流动的冲突并不会自然消解,其有赖于不同数据跨境类型下的原则
12/18
摘要:我国已通过《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随着跨境数据调取在网络安全以及网络隐私中引发的争议,围绕数据跨境调取请求审查标准的《数据安全法》第36条值得深思。目前,该条款存在数据分类不清晰、审查标准模糊、审查权分配僵化等问题。面对世界立法例中已存在的复杂审查规则,应该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并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赋予前者以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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