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新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法律施行首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
03/02
典型案例目录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
03/02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通过刚才胡副部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司法部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上有何打算呢? 司法部副部长 胡卫列 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的抓手。从这一年贯彻实施新法的情况看
03/02
基本信息 书名: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马怀德 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2月 ISBN:9787010270975 内容简介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书以现行《监察法
03/01
摘 要:数字权力崛起对现代政治宪法造成种种挑战:一是对主权的挑战,二是对治权的挑战,三是对人权的挑战。因此,继续套用政治宪法的思路来解决数字权力的宪治化问题,很可能是不能成功的。为此,“社会宪治”理论可能提供新的可行路径。数字系统可以影响人们做出决定,这很容易让人以为数字系统拥有强大的权力,以致数字权力被视为类似国家的权力。但是,这种类比却可能掩盖数字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差异。因为二者属于不同
02/27
摘 要: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定位的法定化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一大亮点。主渠道目标意味着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司法的属性,行政复议之化解争议、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的多元功能由此得以重塑。主渠道目标涉及行政争议化解格局调整,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差异化定位基础上的协同共进,以及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模式的回应性发展,应成为主渠道目标导向下两者
02/26
摘要:数字时代具有的复杂性与风险性,令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呈现出多维特征,涉及人权、宪法权利及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具体权利等系列权利。中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个体权利创设中的利益平衡,同时又将制定法植系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脉络与所处国际场域。在此基础上,中国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呈现为“三阶构造”特征:“决定权”是一种典型的“理念贯穿式”权利模式与立法模式;知情权是权利体系
02/26
摘要:私密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以为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但私密信息同时又是隐私之一种,基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之规定,在合理使用上要考虑私密信息区别于其他人格标识如姓名、肖像、声音以及非私密信息的特殊性而在合理使用规则的具体构造上作特殊对待。在私密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具体使用上,可以借鉴德国隐私保护中的领域理论以及比例原则的四阶分析方法,将私密信息分置于人格领域的私密领域、隐私领域及个人领域
02/25
摘要: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没有将公开的个人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而是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上,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范。《民法典》第1036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7条分别从免责事由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角度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范,二者相互补充,合力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02/25
摘要:尽管我国立法规定了告知同意、更正、删除、携带等权利内容,但对于是否应当赋予信息主体权利以及赋予何种权利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个人信息赋权的担忧,主要源于实体性权利视角下信息主体绝对控制的信息流通阻碍以及对应保护模式的失效。因此,应当从正当程序角度理解并设计个人信息权,以程序赋权平衡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通过平等、透明、合作等程序价值激励信息主体、处理者以及相关第三方
02/24
摘要:司法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理论基础,内含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司法信息公开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契合信息化公开特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基于个案评估的立场,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之间作司法衡量;立足于整体性和可分割性维度,遵循比例原则要求,以明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路径。在具体方法上,应达到对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充分考虑一般
02/24
摘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法律性质既非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或作为事实行为的公共警告,也不分属多种行为或是数行为之混合,而是作为事实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公开处罚决定不侵犯受罚者隐私或声誉权益,不应以不公开为原则或以社会影响决定公开与否,而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范逻辑。即使是可以公开的处罚决定,由于涉及非私密、非敏感的个人信息,公开行为同时构成
02/23
摘要:平台经济中生产和交易方式的更迭,导致信任机制也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面对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网络动态营销业态,以《广告法》为代表的控制型监管模式出现适用困境。该模式秉持风险厌恶的理念,通过前端审核并减少信息数量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平台实践中发展出来的“调控型”治理模式,基于实时检测技术、数据处理和算法分析,运用信用工具、信息工具以及平台增信工具等,激励行为主体生产更多数量的可信信息,建立新型信任
02/23
摘要: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作为商业广告之一,既受到作为一般法的《广告法》规制,也受到作为特别法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同时,此类商业广告所依托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还受到诸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作为交叉调整对象的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体现了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关注,但也因交叉调整存在规则衔接和适用难题。作为营销方式的宣传和广告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网络直播营销广告的监管原则
02/22
摘要:备案审查的溯及力问题由于其复杂性至今尚未立法,系将来需要重点解决的疑难问题之一。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已经草拟了多种溯及力立法方案,虽未定型却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备案审查还通过个案推进的方式,选择典型案件演练溯及力决定方式和衡量标准,已初具成效。我国的备案审查溯及力立法须首先确立是否溯及的基本原则,再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区分不同的溯及对象,最终形成结果相异、层次分明又疏密相当的体系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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