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皖行终字第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孝成,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家林,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魏庄镇胡巷村。 委托代理人崔松岩,怀远县鲍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顾道为
06/08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04)皖行赔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杰洲,女,汉族,1952年出生,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马鞍山市铸管二村11栋208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马鞍山市湖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杰
06/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鲁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顷通装运有限公司(下称装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区站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沈西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尧臣,该单位机械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保局)。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仁东,局长。 委托
05/2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津高行终字第0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美丽,女,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玻璃厂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北营门外大街西里1号。 委托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第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05/28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伤残评定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不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并无主动评定的法定职责。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履行法定职责。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潜宝,男,61岁,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新村
05/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164号 原告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714楼3层。 法定代表人丁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05/25
患者就诊后死亡,到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卫生局组织尸检,但因卫生局拒不履行尸检职责,导致最终无法判定医疗责任。5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阳县法院一审部分判决,判决确认原阳县卫生局未履行组织尸检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确认原阳县卫生局对该诊所做出的《关于对大众诊所治疗周文梅过程的情况调查》(下简称《情况调查》)和《关于大众诊所医疗事故一案的几点说明》(下
05/21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
05/21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
05/18
原告:铃王(无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 法定代表人:铃木信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钱宗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郭维军,男,36岁,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风雷新村。 原告铃王(无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铃王公司)因不服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05/18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3)法委赔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李伏运,男,1946年7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7号铁十二局物资处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玉臻,院长。 赔偿请求人李伏运于1999年6月6日以再审被宣告无罪为由,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3118天的赔偿金;赔偿500天
05/15
法公布(2000)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8)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恒安,男,一九三六年七月三日生,汉族,重庆市北磅区人,渝州大学退休职工。住沙坪坝区先锋街渝大宿舍16栋4-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蒲海清,重庆市市长
05/15
法公布(2000)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元伟,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山西省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变
05/11
法公布(2000)50号 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一社(现为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陈仕富,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向定林,该社会计。 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市丰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包叙定,该市代市长
05/11
两次被判死刑冤狱坐了555天 省高院审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3年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同村村民尹用国。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
共有 9,162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611 页 当前第 605 页 |